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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鈴法

鎖定
一串鈴法是明中葉政府為整頓代役歲費收解手續在北方推行的賦税改革措施。與一條鞭法同時施行。穆宗隆慶初年,北直隸、山東等地在實行一條鞭法後,還改進收解辦法。主要內容: 徵解分離,徵收不管解運,解遠不管徵收。總收以後按原有各名目分別留存、解運,稱一串鈴。山東曹縣自萬曆四年 (公元1576年) 實行一條鞭法後,因裏甲又生流弊,改用每年僉派兩甲 (一正一副)應役的辦法,亦稱一串鈴。 [1] 
中文名
一串鈴法
時    間
與“一條鞭法”同時施行
屬    性
賦役改革辦法
施行時間
明中葉

目錄

一串鈴法歷史記載

“一串鈴法”於嘉靖末年、隆慶初年實行於北直隸和山東等地。明中葉北方的賦役改革不如東南地區那樣積極又有系統性,故有關“一串鈴法”的記載相當模糊。據《明史·食貨志》記載,“一串鈴法”是一種“夥收分解法”等,即“各項錢糧一齊徵收,而後分頭輸送,收者不解,解者不收”這。似專為錢糧的收解而設。隆慶元年(1567年)四月户部尚書葛守禮等奏北直隸山東等處土曠民貧,流移日眾,蓋以有司變亂賦税常法,起科太重,徵派不均時言及“一串鈴法”雲:“收解乃又變為一串鈴法,夥收分解,大户雖定有各倉口之名,而且擇其能事者數人兼總收受。某倉催急則合併以應。令原坐大户領而解之,以次皆然”。隆慶四年(1570)八月山東巡撫梁夢龍在《條上賦役之事》中亦談到“一串鈴法”:“往者編僉大户.分定倉口。近今為一串鈴法,總收分解”。由此可約略知道北直隸山東等地在行“一串鈴法”之前,錢糧的收解是“編金大户”。這樣可能產生大户濫派小户的弊病。 [2] 

一串鈴法影響

推行“一串鈴法”之後,“夥收分解”,“總收分解”,在某種程度上均平了大小户對於錢糧收解的負擔。 [3]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
  • 2.    鄭學檬.中國賦役制度史: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544-545
  • 3.    鄭學檬.中國賦役制度史: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