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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城區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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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黃岡城區集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黃岡城區集貿市場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23日黃岡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2012年1月9日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黃政辦發〔2012〕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 、集貿市場規劃、集貿市場建設、集貿市場經營管理、集貿市場監督與處罰、附則7章44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黃岡城區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
黃岡市人民政府
頒佈日期
2012年1月9日
使用範圍
黃岡城區 [1] 
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岡城區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政辦發〔2012〕3號
黃州區人民政府,黃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黃岡城區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黃岡城區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黃岡城區集貿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和《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黃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岡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依法開辦、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從事糧、油、蔬菜、蛋品、家禽、水產、水果、肉製品、豆製品、調味品等農副產品經營的交易場所。
第三條 集貿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市場運作、標準建設、規範經營、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各類集貿市場發展,依法保護集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黃州區人民政府、黃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以及本辦法規定負責城區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黃岡城區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和規定,部署、指導、協調和檢查督辦重大工作事項。
第七條 黃州區人民政府、黃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集貿市場的建設、維護工作;
(二)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加強對集貿市場及周邊區域的管理;
(三)配合執法部門對集貿市場依法實施監管,使綜治、消防、衞生、食品安全等工作落到實處。
第八條 商務部門是集貿市場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集貿市場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二)組織編制黃岡城區集貿市場規劃;
(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財政部《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範》等文件,制訂《黃岡城區集貿市場建設規範》;
(四)制定、督促落實集貿市場建設規範和管理制度;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集貿市場規劃、建設及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出具《黃岡城區集貿市場建設意見書》;
(六)負責與市場開辦者簽訂《黃岡城區規範化集貿市場建設協議書》,並指導編制集貿市場項目建設方案,推動集貿市場建設規範化;
(七)參與集貿市場項目竣工驗收並根據驗收情況提出政府扶持資金補助方案;
(八)推進行業組織建設,引導行業自律。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集貿市場交易行為和食品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集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向符合條件的開辦者、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
(三)受理消費者投(申)訴,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規劃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配合商務部門編制黃岡城區商業網點(含集貿市場網點)規劃,統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二)負責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確定集貿市場定點選址,核定集貿市場規劃條件,審批集貿市場工程建設方案,並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及竣工後的規劃條件核實;
(三)配合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違反集貿市場建設規劃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集貿市場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並落實相關土地優惠政策;
(二)負責對集貿市場建設項目用地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擅自改變集貿市場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集貿市場項目建設的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和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黃岡城區規範化集貿市場建設協議書》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及房屋登記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房屋登記及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依法查處集貿市場建設過程中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依法查處集貿市場周邊違反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集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工作,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健全安全保衞機構,落實內部安全保衞措施,依法查處擾亂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負責依法對集貿市場建設進行消防審核和驗收,對消防安全狀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會同商務部門制定促進集貿市場建設發展的財政扶持政策;
(二)負責政府投入的集貿市場建設發展資金的籌措、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三)參與對政府投資和享受財政扶持政策的集貿市場項目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國資、質監、税務、物價、衞生、食品藥品監督、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共同做好集貿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集貿市場規劃
第十八條 黃岡城區集貿市場規劃作為城區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編制,統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分步實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執行黃岡城區集貿市場規劃。確需對集貿市場規劃進行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規劃已確定的集貿市場用地和設施,以及建成使用的集貿市場,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拆遷、侵佔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黃岡城區集貿市場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與區域人口狀況、地域範圍相適應,方便居民生活;
(二)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相適應,逐步向標準化、超市化、連鎖經營發展;
(三)與周邊市容環境要求相協調;
(四)符合交通、消防、環保、市容環境、衞生等規定。
第二十二條 黃岡城區集貿市場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社區或居住小區為基本單元,一般每1至3萬人規劃建設一個集貿市場,服務半徑為800米至1000米;
(二)面積按服務區域內每千人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設計;
(三)新建集貿市場應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停車場,並滿足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
(四)設置與之相適應的自產自銷區;
(五)集貿市場為超市型的,其經營農副產品的面積不少於市場面積的70%;
(六)根據城市發展實際需要,在適當區域規劃建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物流基地)。
第四章 集貿市場建設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黃岡城區集貿市場建設規範》投資建設(改造)集貿市場。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集貿市場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制定相關財政、税收、土地、金融、社會保障、規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集貿市場項目,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商務部門簽訂《黃岡城區規範化集貿市場建設協議書》,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新建、改(擴)建集貿市場以及租賃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應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項目准入、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備案、核准)手續。
相關職能部門在審批時應徵求市商務部門意見,市商務部門應向相關部門出具《黃岡城區集貿市場建設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 新建及配套建設集貿市場(含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黃岡城區集貿市場規劃,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程序進行備案;政府投資50%以上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進行核准或審批。
第二十七條 對於批准建設的集貿市場項目,市規劃部門應將集貿市場項目及相關規劃指標列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將集貿市場項目的規劃條件列為招標、拍賣、掛牌的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
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因實施黃岡城區集貿市場規劃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作為集貿市場建設用地。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文件和設計進行建設、施工和監理,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九條 集貿市場項目竣工時,商務部門應當參與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的工程驗收。
對已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集貿市場項目,在竣工驗收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查驗《黃岡城區規範化集貿市場建設協議書》的簽署和執行情況;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集貿市場建設相關義務的,不得對項目整體工程加以驗收,並交由市商務部門代表市政府追究市場開辦者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在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過程中,按照黃岡城區集貿市場規劃需要建設集貿市場的,應當配套建設集貿市場。
配套建設的集貿市場項目應當與開發建設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及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產權登記中,應當對集貿市場範圍內的房屋產權來源及產權變動進行審查,並依法辦理房屋登記和房屋租賃備案手續。
集貿市場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其房屋產權或承租權可以依法有序轉讓或變更。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集貿市場或改變集貿市場用途。
因城市改造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集貿市場或改變集貿市場用途的,市場開辦者應當提出申請並擬定還建方案,經市商務、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會商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拆除、還建集貿市場,應在市場開辦者與原所有者協商一致或經法定程序裁決、判決、仲裁後,將還建的集貿市場與原集貿市場進行產權置換,或者由市場開辦者對原集貿市場所有者進行貨幣補償後,持有還建集貿市場的產權。
第五章 集貿市場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集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或公司登記管理的規定,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工商部門在頒發集貿市場營業執照後30日內,應當將集貿市場註冊登記的情況抄送市商務部門。
第三十四條 集貿市場經營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貿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三)按照《黃岡城區集貿市場建設規範》的要求,完善集貿市場設施;
(四)建立健全協議准入、經銷商管理、索證索票、購銷台賬、明碼標價、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加強集貿市場運營管理,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化解矛盾糾紛;
(六)督促場內經營者申領營業執照,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
(七)保持場內及責任區環境衞生整潔;
(八)配合做好與集貿市場相關的統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不含自產自銷區經營者);
(二)自覺遵守國家有關集貿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三)履行與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簽訂的協議;
(四)遵守集貿市場規章制度,配合經營服務機構管理;
(五)配備合格的計量器具;
(六)從事直接入口及熟食產品經營者,應當持有從業人員健康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
(七)經營的肉品、家畜、家禽等產品,需經檢疫、檢驗合格。
第三十六條 集貿市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失效、變質等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
(二)銷售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
(三)銷售國家和省規定不能上市交易的商品;
(四)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
(五)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集貿市場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黃州區人民政府、黃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市商務、工商、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衞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確保集貿市場合法、合規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改變集貿市場規劃用途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有權向相關職能部門舉報,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集貿市場開辦單位和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方式予以處罰:
(一)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辦集貿市場的,責令停止開辦,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申請開辦集貿市場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或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經審查不具備開辦條件的,註銷登記資格;
(三)未辦理變更登記,擅自合併、遷移集貿市場,改變集貿市場土地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 年第 1 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對違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加工製作產品的,由市容環衞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集貿市場建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二條 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嚴重擾亂集貿市場治安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商務、工商、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城管執法、衞生、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集貿市場建設管理過程中不作為、亂作為、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人民政府原有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