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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

鎖定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為省級地方性法規,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5月組織起草制定,2013年1月1日正式頒佈實施,2018年11月經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進行了局部修訂。 [7] 
滇池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是昆明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備用飲用水源,是具備防洪、調蓄、灌溉、景觀、生態和氣候調節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2022年6月27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舉行《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聽證會。條例完成修訂正式頒佈後,滇池流域不再有滇池一、二、三級保護區,將統一按照“兩線”“三區”進行管控。 [7] 
2022年11月,雲南省人大環資委公佈了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徵求意見截至2022年12月24日。 [8] 
2023年11月30日,《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由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9] 
中文名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 [1] 
外文名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Dianchi in Yunnan
發佈時間
2012年9月28日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條例介紹

(2012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的條例

(2012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綜合保護
第四章 一級保護區
第五章 二級保護區
第六章 三級保護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滇池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滇池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滇池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是昆明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備用飲用水源,是具備防洪、調蓄、灌溉、景觀、生態和氣候調節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運行水位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對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運行水位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條 滇池水質適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外海水質按Ⅲ類水標準保護,草海水質按Ⅳ類水標準保護。
第五條 滇池保護範圍是以滇池水體為主的整個滇池流域,涉及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晉寧、嵩明7個縣(區)2920平方公里的區域。
滇池保護範圍分為下列一、二、三級保護區和城鎮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指滇池水域以及保護界樁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但保護界樁在環湖路(不含水體上的橋樑)以外的,以環湖路以內的路緣線為界;
(二)二級保護區,指一級保護區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內的城市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兩側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內的區域;
(三)三級保護區,指一、二級保護區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嶺以內的區域。
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其中一級保護區應當設置界樁、明顯標識。
城鎮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第六條 滇池保護工作遵循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科學管理、綜合防治、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晉寧、嵩明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滇池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建立保護投入和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教育、宣傳等活動,普及滇池保護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滇池保護。
鼓勵開展有利於滇池保護的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加強滇池保護和治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滇池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滇池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滇池保護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及時處理有關滇池保護的重大問題;應當建立滇池保護目標責任、評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並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滇池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並組織實施滇池保護規劃、綜合整治方案;
(二)指導、協調、督促所屬部門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護的職責;
(三)安排下達滇池綜合治理工作任務,組織實施滇池保護目標責任制、評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
(四)組織實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調度計劃和取水總量控制計劃;
(六)管理滇池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
(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
(八)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滇池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保護滇池的職責;
(二)具體實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綜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制定具體保護措施,落實目標責任;
(三)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負責河道截污、清淤、保潔、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並實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制度和農村垃圾、污水、固體廢棄物收集處置系統;
(七)組織實施一級保護區內的生態修復工作,建設和保護生態濕地、生態林地;落實還湖、還濕地、還林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滇池保護治理的計劃和措施;
(二)具體落實滇池綜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計劃,組織完成河段綜合環境控制目標任務;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
(四)按規定處置農村生活、生產垃圾及其他固體廢棄物;
(五)承擔入湖河道日常保潔管護工作,落實專人清運水面漂浮物及河堤雜物、垃圾;
(六)負責管護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檢查,制止並協助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對縣(區)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業務指導,協調、督促市級有關部門履行滇池保護職責;
(二)擬定並實施滇池保護規劃、綜合整治方案的配套辦法、措施;
(三)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有關滇池保護和治理的專業規劃;
(四)落實滇池保護綜合治理目標任務,組織考核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完成情況;
(五)負責對涉及滇池保護工作的有關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六)組織滇池治理的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
(七)制定滇池漁業發展、捕撈控制計劃,組織實施水生生物保護措施;
(八)登記、檢驗和管理漁業船舶,實施捕撈許可制度,規定捕撈方式和網具規格,發放捕撈許可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九)管理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節制閘和調節閘,組織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導、監督縣級人民政府開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潔工作;
(十)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體防治工作,發放船舶入湖許可證;
(十一)負責滇池保護範圍內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監測工作;
(十二)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資金;
(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收取直接從滇池取水的水資源費。
縣(區)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滇池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範圍和權限,相對集中行使水政、漁業、航政、國土、規劃、環境保護、林政、風景名勝區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縣(區)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權限和範圍,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所屬的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滇池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並監督實施。
第三章 綜合保護
第十七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滇池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滇池保護規劃應當與昆明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銜接。
滇池管理、環境保護、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滇池保護規劃制定並落實專項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滇池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滇池的保護和治理。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專項資金;
(二)從滇池取水繳納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三)貸款、捐款、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 滇池入湖河道實行屬地管理。
對主要入湖河道有關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斷面水質達標、河道(岸)保潔及景觀改善等保護工作,實行綜合環境控制目標及河(段)長責任制,具體辦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對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實施統一監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監管。
第二十條 滇池保護範圍內的河道綜合整治應當滿足防洪要求,兼顧生態、景觀的綜合統一,建設生態河堤。
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綠化、美化,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跨流域調水,應當全面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調度,優先保障滇池保護的水質、水量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調水工程的管理,根據調水計劃,實施水量統一調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跨流域調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復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二十二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滇池保護範圍內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強對自然景觀、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古樹名木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滇池保護範圍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劃定禁養、限養區域,對限養區域的畜禽廢水和糞便進行資源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滇池保護範圍內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第二十五條 滇池保護範圍內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排污總量,並負責行政區域內入湖河道水質達標,根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標和出境斷面水質標準。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六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建設城鎮污水處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處置、配套管網等設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網雨污分流體系。
第二十七條 滇池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落實節水措施。
新建城鎮、單位、居住小區等應當按照規劃及相關規定建設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網,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已建成的城鎮、單位、居住小區應當逐步實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條件的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大中型企業及其他用水量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建設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網,採用循環用水的工藝和設備,提高水循環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的監測記錄。
重點排污單位處理後排放的污水應當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或者地方有關標準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昆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門建立滇池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網絡,開展日常監測工作,實現數據共享,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
省、昆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佈滇池水環境狀況公報。
第三十條 滇池保護範圍內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實現生活污水、糞便、垃圾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第三十一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設農村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鼓勵施用農家肥,限制使用化肥、農藥,科學防治面源污染,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態農業,營造薪炭林,支持清潔能源建設。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保潔及生活垃圾處理機制,實行收集、清運和處置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 滇池保護範圍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
禁止將含重金屬、難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排入滇池保護範圍內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入湖河道。
不得引進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得將污染環境的項目轉移給無污染防治能力的企業。
第四章 一級保護區
第三十三條 滇池水量調度應當保證湖水水位不低於最低工作水位,並且滿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產及河道生態用水流量。特殊情況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應當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確因滇池保護需要建設的環湖濕地、環湖景觀林帶、污染治理項目、航運碼頭,以及防汛抗旱、執法監管、宣傳教育設施,應當經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批。
本條例施行前,在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設的項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採取限期遷出、調整建設項目內容等措施依法處理;原有魚塘及原用土地應當逐步實現還湖、還濕地、還林,原居住户應當逐步遷出。
第三十五條 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滇池濕地生態系統建設和保護,在湖濱帶建設、營造、管護滇池環湖濕地和環湖景觀林帶。
第三十六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在滇池水體和湖濱帶內科學種植有利於淨化水體的植物,並對各類水生植物的殘體進行及時清除。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放養有利於淨化水體的底棲動物和魚類。
引進、推廣水生生物外來物種,應當經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按照規定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七條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但經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進行科研、執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從嚴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電力推進船和其他非燃油機動船隻數量,實行嚴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滇池水域的非機動船隻實行總量控制。入湖非機動船隻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當經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證照。
第三十九條 經批准駛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機動船隻應當有防滲、防漏、防溢設施,對其殘油、廢液應當封閉處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在滇池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漁船登記、漁船檢驗和捕撈許可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並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
捕撈許可證、漁船牌照不得塗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
第四十一條 滇池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禁漁區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劃定,在禁漁區禁止捕撈活動;禁漁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在禁漁期禁止捕撈、收購和銷售滇池魚類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從事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動的,應當經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四十三條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處置等有關工作。昆明市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淤泥資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進淤泥減量和無害化、資源化處置。
第四十四條 除在二級、三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佔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行為;
(二)在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
(三)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四)圍堰、網箱、圍網養殖,違反規定暫養水生生物;
(五)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六)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七)炸魚、毒魚、電魚;
(八)使用農藥、化肥、有機肥;
(九)擅自採撈對淨化滇池水質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損毀水利、水文、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及碼頭、航標、航道、漁標、界樁等設施。
第五章 二級保護區
第四十五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的限制建設區應當以建設生態林為主。符合滇池保護規劃的健康養老、健身休閒等生態旅遊、文化項目,以及公共服務、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昆明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二級保護區內的限制建設區禁止開發建設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
第四十六條 滇池環湖路向陸地延伸一側需要規劃建設為保護滇池搬遷居民安置點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隔離緩衝區。隔離緩衝區域內應當有計劃地營造生態公益林帶,建設前置塘(庫),保護環滇池生態圈。
第四十七條 從事外來生物引種和物種繁殖的,應當將有關物種種類試驗成果和諮詢論證情況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並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八條 除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在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污口、工業園區、陵園、墓葬;
(二)爆破、取土、挖砂、採石、採礦;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在河道中圍堰、網箱、圍網養殖,違反規定暫養水生生物;
(六)規模化畜禽養殖。
第六章 三級保護區
第四十九條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控制審批。涉及項目選址的,批准前應當徵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立項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召開聽證會。
不得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鍊汞、電鍍、化肥、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五十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宜林荒山統一規劃,組織植樹造林,綠化荒山,提高森林覆蓋率,保護森林植被、植物資源和野生動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勵社會力量以資金、技術、知識產權等形式參與植樹造林、濕地建設、水土保持等事業,改善流域生態環境。
第五十一條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還林還草。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泉點、水庫、壩塘、河道的保護,對沒有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帶的泉點、水庫、壩塘、河道周圍,限期植樹造林,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條 從事採石、採礦、取土、挖砂等活動,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時間作業,採取措施妥善處理尾礦、廢渣,回填復墾土地,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表土層和植被。
第五十三條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溝渠等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糞便、污水、廢液及其他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二)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範圍內的土壤中;
(三)盜伐、濫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壞與保護水源有關的植被的行為;
(四)毀林開墾或者違法佔用林地資源;
(五)獵捕野生動物;
(六)在禁止開墾區內開墾土地;
(七)新建、改建、擴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項目以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其他項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滇池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審批項目,或者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二)對國家規定應當淘汰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不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責令關閉、停產的;
(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措施的;
(五)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批准該項目建設或者為其辦理徵地、施工註冊登記、營業執照、生產(使用)許可證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後不及時查處,或者不履行檢查職責的;
(七)發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未完成滇池保護目標責任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其他有權機關按照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非法財物,對生產、銷售企業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銷售個人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污染環境項目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業的,由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其限期整改,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級保護區範圍內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予以處罰: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佔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行為的,責令限期恢復,並處每平方米200元罰款;逾期不恢復的,處每平方米1000元罰款;
(三)在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責令撤除並沒收違法所得,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圍堰、網箱、圍網養殖,違反規定暫養水生生物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採撈對淨化滇池水質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損毀水利、水文、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及碼頭、航標、航道、漁標、界樁等設施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二級保護區範圍內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按照職權予以處罰:
(一)新建、擴建工業園區的,責令改正,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開發建設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外項目或者擅自開發建設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項目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三)新建、擴建排污口,修建陵園、墓葬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爆破、取土、挖砂、採石、採礦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河道圍堰、網箱、圍網養殖,違反規定暫養水生生物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三級保護區範圍內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職權予以處罰:
(一)在河道中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排放糞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範圍內的土壤中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其他破壞與保護水源有關的植被的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新建、改建、擴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項目以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其他項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或者依法關閉。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滇池保護範圍內向河道、溝渠等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廢液及其他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達到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並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關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環湖路是指昆明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環繞滇池水體的公路。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護範圍內的盤龍江、新運糧河、老運糧河、烏龍河、大觀河、西壩河、船房河、採蓮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梘槽河)、海河(東北沙河)、寶象河(新寶象河)、老寶象河、六甲寶象河、小清河、五甲寶象河、蝦壩河(織布營河)、馬料河、洛龍河、撈魚河(含梁王河)、南衝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魚河、茨巷河、東大河、中河(護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滇池面山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
第六十五條 滇池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水、河流、溝渠的保護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河道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規,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規:
(二十)將《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確因滇池保護需要建設的環湖濕地、環湖景觀林帶、污染治理項目、航運碼頭,以及防汛抗旱、執法監管、宣傳教育設施,應當經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批。”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二級保護區內的限制建設區應當以建設生態林為主。符合滇池保護規劃的健康養老、健身休閒等生態旅遊、文化項目,以及公共服務、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昆明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二級保護區內的限制建設區禁止開發建設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
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開發建設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外項目或者擅自開發建設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項目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六十條第一項。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滇池保護範圍內向河道、溝渠等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廢液及其他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條例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滇池保護條例》是經省人大常委會1988年3月批准、2002年1月修訂的昆明市地方性法規,頒佈實施20多年來,在保護滇池資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滇池保護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一是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清。目前,滇池水污染防治任務主要由昆明市承擔,管理職能主要涉及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以及市政建設等部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成立以來,滇池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管理體制與滇池水污染綜合防治要求不適應,省、市有關部門職責不清,權限不明,多頭管理,職能交叉,縣、鄉人民政府角色缺失,監督不力,沒有形成合力。二是治理經費不足。這些年來,省、市人民政府已投入大量資金治理滇池。但僅僅依靠各級財政預算資金或者政策性收費來解決資金問題是有限的,需要積極爭取國家支持,舉全省之力,不斷加大投資力度,才能確保任務完成。三是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不夠。以上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需要加大執法力度。省領導多次指示,要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和主動性,全省形成合力,把滇池污染治理好。因此,制定《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對加快滇池污染治理,推進現代新昆明建設,建立滇池治理長效機制,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滇池,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2007年1月,和麗川等20名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十屆五次會議提交《關於請求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的議案》,隨後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立法計劃,省法制辦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組織昆明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等單位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起草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開展起草工作。經過大量調研,召開各種會議,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認真起草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後,經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研究、上網公佈草案和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還借鑑了部分省的立法經驗。與此同時,經全面審查和反覆研究,並邀請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法工委的負責同志參加作了多次修改,採納了合理意見和建議,形成現在的草案,在報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0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根據會議精神和省人民政府領導的指示,省法制辦商昆明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廳、環境保護廳充分討論修改後,經省人民政府領導批准,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8章66條,分別為總則,管理機構和職責,綜合保護,一、二、三級保護區,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管理機構和職責
滇池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是現代新昆明建設的關鍵環節和可持續發展的頭等大事。為此,條例草案第二章專門規定了管理機構和職責,明確省人民政府領導滇池保護工作,應當建立滇池保護目標責任制、評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負責綜合協調、及時處理有關滇池保護的重大問題,並加強監督檢查工作;明確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滇池流域保護工作,有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保護滇池的職責;進一步明確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和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權職責。(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為了解決滇池管理中存在的多頭管理、職能交叉和管理不作為等問題,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使省、市、縣各有關部門在滇池治理工作中真正履行職責,形成合力,提高滇池保護治理工作的力度,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對其所屬的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滇池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並監督實施。(第十六條)
(二)關於滇池保護區的劃分
現行《滇池保護條例》將保護區分為水體區、盆地區、水源涵養區,但在實際管理中難以涵蓋滇池流域的範圍,不能有效進行管理和治理。條例草案借鑑了《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湖泊保護法規的做法,採用昆明市人民政府組織研究確認,經昆明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討論並原則同意的《滇池流域分級保護劃界方案》,規定滇池保護範圍是以滇池水體為主的整個滇池流域,涉及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晉寧、嵩明等縣(區)的2920平方公里的區域。滇池保護範圍劃分為3個區域:一級保護區,指滇池水體和保護界樁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但保護界樁在環湖路(不含水體上的橋樑)以外的,以環湖路以內為界;二級保護區,指一級保護區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內的城市規劃區中的非城市建成區,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兩側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內的區域。滇池面山是指以1900米等高線為內緣線、滇池周邊標誌性山峯為外緣線的區域;三級保護區指一、二級保護區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嶺以內的區域。上述保護區域的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其中一級保護區應當設置界樁、明顯標識。城鎮飲用水源地和高原濕地的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確定後公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條例草案根據各個保護區的範圍、功能,還明確了各級區域保護控制要求和保護措施,規定了禁止性行為。(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四章至第六章有關條文)
(三)關於滇池水位
由於歷史原因,滇池水位長期處於低水位運行狀態,加劇了滇池資源性和水質性缺水。研究表明,適當提高滇池運行水位,增加滇池生態水量,對促進滇池水質好轉,充分發揮綜合效益十分必要。另外,掌鳩河引水、牛欄江—滇池補水等工程實施,為提高合理水位創造了條件;昆明市正在積極推進的滇池“四退三還”工作需要以合理水位的確定為前提。對於促進滇池水質好轉,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牛欄江—滇池補水工程已實質性開工建設,完工後為提高水位提供條件。目前,昆明市正在積極推進滇池“四退三還”工作,需要以合理水位的確定為前提。為解決滇池運行水位問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開展課題技術分析論證工作,並提交研究成果請昆明市人民政府確認。條例草案採納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查確認的水位數據,即正常高水位由1887.4米提高為1887.5米,汛期限制水位由1887.0米提高為1887.2米。提高滇池水位,將拆除防浪堤共22公里,淹沒面積約360公頃,均在“四退三還”範圍內。(第三條)
(四)關於滇池保護專項資金
滇池治理和保護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資金保障。目前,滇池綜合治理需要大量資金,但是資金籌措困難,缺口80%。為此,條例草案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滇池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滇池保護和扶持保護範圍內羣眾的生產生活。資金來源包括各級財政專項資金,從滇池取水繳納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貸款、捐款、贈款和其他資金。(第十八條)
條例草案還規定設立滇池生態資源補償費,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理由是生活在滇池流域的每一個人,既是滇池的污染者,又是滇池污染的受害者,更是滇池治理的責任者和受益者。通過立法開徵此費,有利於增強全民保護滇池意識;有利於引導企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最小的環境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有利於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參與滇池治理保護的新格局;有利於建立穩定長效投入機制。(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4]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7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滇池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儘快制定該條例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委會領導十分重視條例草案的修改,晏友瓊常務副主任、楊應楠副主任多次聽取了對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並就如何做好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了要求。按照常委會領導的要求,法制委、法工委與環資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昆明市政府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討論。7月17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了有法制委、環資工委、法工委,省水利廳、環保廳、住建廳、國土廳,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專題協商會,就昆明市政府6月26日向省政府上報的修改條例草案的請示進行了研究和討論,並將研究結果向省政府作了書面請示。根據省政府領導對省政府辦公廳就省法制辦請示的辦理意見的批示精神,8月30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昆明市政府商法制委、環資工委、法工委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對議案稿進行了修改完善。9月4日,法制委、法工委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論證會,會後,會同環資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對草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9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八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關於滇池保護範圍的規定。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昆明市政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滇池保護的範圍,將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滇池保護範圍包括城鎮飲用水源保護區和下列3個區域……”。
(二)關於對二級保護區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昆明市政府提出,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關於二級保護區的規定不夠準確。經研究,將其修改為“二級保護區,指一級保護區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內的城市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兩側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內的區域”。
(三)關於“滇池面山”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昆明市政府提出,由於滇池面山的概念難以通過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準確,建議不在法規中作出規定,由昆明市政府來具體劃定。經研究,刪除了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三款關於滇池面山的界定內容,規定“滇池面山具體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條第三款。
(四)關於滇池保護資金用途的規定。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昆明市政府提出的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的滇池保護資金用途範圍過於寬泛,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實施的意見,經研究,刪除了草案關於滇池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扶持保護範圍內羣眾的生產生活”的規定,將其修改為“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滇池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滇池的保護和治理”。
(五)關於滇池生態資源補償費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昆明市還未收取滇池生態補償費,其徵收的範圍、對象、標準等事項尚在研究中,現在就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明確不太合適,建議刪除。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刪除了草案第十九條關於滇池生態補償費的規定。昆明市政府如果需要設立該項收費,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報請批准。
(六)關於在二級保護區禁止開發房地產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昆明市政府提出,草案第四十六條對在二級保護區建設符合滇池保護規劃的生態旅遊、文化等建設項目作出了規定,同時規定禁止開發房地產項目。這與二級保護區包括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規定相矛盾,該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應只能在限制建設區進行,建議對該條作修改。經研究,將該條修改為“在二級保護區內的限制建設區應當以建設生態林為主,符合滇池保護規劃的生態旅遊、文化等建設項目,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前款區域內禁止開發建設其他房地產項目”,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七)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部分條款規定的處罰自由裁量權太大,而且有的處罰上限過高,建議修改。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一是將草案第五十九條(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處罰,由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修改為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二是將草案第六十條(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處罰,由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修改為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三是適當提高了草案第五十七條(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違法行為處罰的下限,將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和其他一些條款作了適當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環資工委、省法制辦、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等部門進行了協商溝通,並取得了共識。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5]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委託,向會議作《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2010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0月20日作為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環資工委收到議案後,立即對審議工作進行了研究安排,於2011年12月1、2日,組成調研組在昆明市進行了實地調研,並召開市及縣區相關部門參加的會議聽取意見;12月6日、7日分別召開了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會和專家論證會,11月18日至12月30日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2012年7月4日召開了部分在昆常委論證會,累計收集到修改建議112條。我委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疏理和研究,對昆明市政府提出的涉及《條例(草案)》可行性的保護區範圍和保護措施兩個問題,我委請昆明市人民政府進一步研究和確認,並提出書面意見。
滇池的綜合治理和全面保護備受社會關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滇池保護立法工作,主要領導多次在重要講話中指出要加快對滇池立法保護。省人大常委會十分重視《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常務副主任晏友瓊在多次聽取工作委員會領導彙報的基礎上,於5月8日與楊應楠副主任、白保興秘書長一起聽取《條例(草案)》審議情況的專題彙報,對做好審議工作提了要求。6月8日,楊應楠副主任率法制委、環資工委、法工委的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就《條例(草案)》審議中的有關問題到昆明市進行調研,對審議中昆明市提出滇池二級保護區的範圍和禁止性行為重新界定的意見要求昆明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此外,應楠副主任還就審議情況與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交換了意見。省政府九大高原湖泊專家督導組也曾在4月24日“滇池水環境綜合整治專題座談會”上,將《條例(草案)》中有關操作性的問題作為主要議題進行討論,組長牛紹堯要求昆明市委、市政府對《條例(草案)》重要內容的修改意見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推進《條例(草案)》的審議。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起草工作自2007年啓動,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又經過了一年半的協商論證才作為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環資工委自2011年11月啓動審議程序至今,歷時半年多,經過調研、論證,多渠道全方位徵求意見,與有關單位反覆溝通、協調,多次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研究。2012年7月6日我委召開會議,對前後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全面審議,確定我委的修改意見。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滇池是被國務院列為重點治理的“三湖三河”之一,屬長江流域金沙江水系,是雲貴高原湖面最大的淡水湖泊。省人大常委會1988年3月批准、2002年1月修訂的《滇池保護條例》是昆明市地方性法規,頒佈實施20多年來,在保護滇池水資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着滇池流域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急劇擴大,滇池的保護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各類環境污染負荷劇增,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水污染防治措施規範不到位,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滇池水體受到極大破壞。現行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對滇池綜合保護工作的需求。必須進一步推進源頭治理;調整保護區範圍;規範保護區的禁止性行為;健全完善管理體制、工作機制等。因此,將《滇池保護條例》上升為省條例,舉全省之力加大對滇池的治理和保護十分必要。
二、在《條例(草案)》審議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
在審議《條例(草案)》中昆明市對省政府議案提出了下述變更要求:
(一)滇池保護範圍一、二、三級保護區與城鎮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關係未表述清楚。
(二)《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二級保護區指一級保護區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內的城市規劃區中的非城市建成區,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兩側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內的區域”中,“城市規劃區中的非城市建成區”範圍太廣,在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中難以操作執行。
(三)在四十六條中“二級保護區內應當以建設生態林為主,符合滇池保護規劃的生態旅遊、文化等建設項目,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徵求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中“生態旅遊、文化等建設項目”未能全面反映昆明城市功能的定位,同時與第二款“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開發房地產項目”的規定不一致。
(四)第四十七條“滇池環湖路向陸地延伸一側需要規劃建設居民點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隔離緩衝區。隔離緩衝區域內應當有計劃地營造生態公益林帶,建設前置塘(庫),保護環滇池生態圈”與四十六條第二款“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開發房地產項目”的規定不一致。
鑑於這些問題的修改涉及《條例(草案)》規定內容的重大變更,昆明市政府於6月28日形成《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報請修改〈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草案)〉的請求》上報省政府。
三、具體修改意見
《條例(草案)》在省人民政府常務會通過前,起草單位歷經4年多的反覆調研論證和修改。環資工委在審議過程中,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全面認真的分析研究。我委認為《條例(草案)》總體是成熟的,體例與條文結構上不必作大的調整和修改,對二級保護區範圍的確定和禁止性行為的規定,待省政府確定後進行修改,對個別內容作技術性和語言表達性修改即可。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6]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2022年11月,雲南省人大環資委公佈了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徵求意見截至2022年12月24日。
《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滇池保護修訂稿》)明確,在滇池生態保護核心區內有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施的;非法侵佔水域,或者違法利用、佔用岸線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等9類行為之一的,最高罰款100萬元。其中,露營、野炊、燒烤、篝火的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未經批准採撈對淨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滇池保護修訂稿》明確,生態保護核心區內禁止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施;非法侵佔水域,或者違法利用、佔用岸線;在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10類行為。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