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

鎖定
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60年3月5日頒發試行的一項規定。 [1] 
中文名
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
頒佈時間
1960年3月5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目的是為了鼓勵高等學校教師不斷提高政治業務水平,努力做好教學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暫行規定》規定,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定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4級;教師職務名稱的確定與提升,以思想政治條件、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為主要依據。《暫行規定》對各級職稱的具體條件和審批辦法等作了規定。《暫行規定》頒佈後,對推動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加強高等學校教師隊伍的建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高等學校確定和提升教師職稱的工作中斷。1978年3月,國務院批轉了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恢復和提升教師職務問題的報告》,決定恢復高等學校教師職稱,並開展提升教師職稱工作。為了使高等學校教師提職工作經常化、制度化,教育部於1982年2月又下達了《關於當前執行〈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對《暫行規定》作了一些補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