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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鎖定
法律規定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所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執業。
第二十條,第一款: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或者向原備案機關備案。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非衞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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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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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權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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