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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安全使用規定

鎖定
農藥安全使用規定是1982年6月2日中國原農牧漁業部、衞生部聯合頒發,頒發之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農藥分類:根據農業生產上常用農藥(原藥)的毒性綜合評價.(急性口服、經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將農藥分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類。(2)農藥使用範圍:凡已訂出“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的品種,均按照“標準”的要求執行,尚未制訂“標準”的品種,按本規定的具體規定執行。(3)農藥的購買、運輸鄭保管:農藥由使用單位指定專人憑證購買,購買農藥時須注意農藥的包裝、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廠日期、使用説明等;運輸農藥時應先檢査包裝是否完整,發現有滲漏、破裂的,應及時採取措施;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載、混放,農藥應集中於專用庫、專用櫃和專人保管。(4)農藥使用中的注意事項:在配藥、拌種和噴散過程中,操作人員按規定的操作規程操作,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應防止污染環境及造成人、畜、家禽的中毒。 [1] 
中文名
農藥安全使用規定
實施時間
1982年6月2日
發佈單位
中國原農牧漁業部、衞生部
施藥人員的選擇和個人防護:施藥人員應選用身體健康的青壯年擔任;施藥人員在打藥期間不得、飲酒,打藥時要採取防護措施,防止中毒;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小時,連續施藥三至五天後應停休一天等。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並於同日起實施。條例共5章24條。第一章總則,對制定目的、適用範圍、訂立合同的原則等作了規定。第二章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對合同訂立程序、合同主要條款、履行方式作了規定。第三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對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程序、方式作了規定。第四章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對違反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內容作了規定,對由於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原因、運輸部門的原因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處理方法與責任承擔作了規定,另外還規定了免責條件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程序。第五章附則。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