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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
鎖定
續資治通鑑長編作品簡介
續資治通鑑長編綜述
《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述詳贍,史料豐富,史料價值極高,為研究遼﹑宋﹑西夏等史的基本史籍之一。燾於正史﹑實錄﹑政書之外,凡家錄﹑野記,廣徵博採,校其同異,訂其疑誤,考證詳慎,多有依據。作者本著“寧失於繁,無失於略”的原則,凡記載不同者,則兩存是説,時附己見,以註文標出,與《通鑑考異》相類。蒐集材料時,“作木廚十枚,每廚作抽替匣二十枚,每替以甲子志之。凡本年之事,有所聞,必歸此匣,分月日先後次第之,井然有條”。該書自宋孝宗隆興元年(1163年)至淳熙四年(1177年),分四次上進。淳熙十年﹐重編定為九百八十卷,並上《舉要》六十八卷,《修換事總目》十卷,《總目》五卷,總計一千零六十三卷,前後歷時四十年。 這是一部傑出的記北宋九朝史事的編年體史書。
續資治通鑑長編版本一
該書原有九百八十卷,因卷帙龐大,傳寫刊刻不易,自元以後,世鮮傳本。至清代,傳鈔本僅剩一百零八卷。九百八十卷本,久已亡佚,今本系清編《四庫全書》時從《永樂大典》中輯錄,釐為五百二十卷,其中缺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四月至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七月至紹聖四年(1097年)三月,以及宋徽宗﹑宋欽宗兩朝記事。1979年,中華書局開始分冊出版《續資治通鑑長編》點校本,是以流行的清光緒浙江書局刻本為底本,用遼寧圖書館﹑北京圖書館藏本和文津閣本對校,改正了不少錯訛。
續資治通鑑長編版本二
南宋楊仲良曾取李氏書改編為紀事本末體,撰成《續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一百五十卷。清人秦緗業、黃以周等即利用楊書,還原為編年體,以補李書《四庫》輯本之佚文,其中楊書缺略者,旁採他書,加註於下。其餘典籍所引《長編》原文或注語,亦均加採輯,纂成《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六十卷。此書起於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四月,止於欽宗靖康二年(1127年)五月,為研究北宋歷史的重要資料。今有上海古籍出版社版,據清光緒九年(1883年)浙江書局刻本影印。
續資治通鑑長編特點介紹
《續資治通鑑長編》有兩個顯著的特點,首先是他在撰寫這部書時,始經不渝地堅持司馬光編《資治通鑑》的原則,就是“寧失於繁,勿失於略。”《續資治通鑑長編》的取材十分豐富,除宋代的實錄、國史外,還大量採用經、史、子、集,筆記小説,家乘志狀。南宋人陳傅良曾表彰説:“本朝國書,有日曆,有實錄,有正史,有會要,有敕令,有御集,又有百司專行指揮、典故之類,三朝以上又有寶訓;而百家小説、私史與大夫行狀志銘之類,不可勝紀。自李燾作《續通鑑》(即指《續資治通鑑長編》)起建隆、盡靖康二年,而一代元書萃年於此,可謂備矣。“清人譚鍾麟也認為此書“上據國典,下采私記,參考異同,折衷一是,使北宋一代事實粲然明備,實為《通鑑》後不可不讀之書。”正是由於李燾堅持了這個原則,才為後人保留了大量的宋代史料。
《續資治通鑑長編》的第二個顯著特點是李燾繼承和發展了“考異”的優良傳統。司馬光在著《資治通鑑》時,著有《通鑑考異》,在書中排列不同材料,説明自己取捨的原因。《續資治通鑑長編》也採用了這一考異的方法,“若舊本有誤處,及有合添處,即當明著其誤削去,氣添處仍具述所據何書,考按無違,乃聽修換,仍錄出為考異;不然則從舊,更勿增改。”《續資治通鑑長編》註文多達一萬二千餘條,七十多萬字。清人黃廷鑑以此評價很高,認為“其中分注考民劃詳引他書,而於神、哲之代尤多。
如《宋會要》、《政要》、歷朝《實錄》、《時政記》,王禹《建隆遺事》、蔡襄《直筆》、王拱辰《別錄》、司馬温公《日記》,王荊公《日記》、劉摯《日記》、呂大防《政目》、呂公著《掌記》、曾布《日錄》、林希《野史》、五巖叟《朝論》、歐靖《聖宋掇遺》、邵氏《辨證》諸書,及諸家傳碑銘,皆無一存者。即幸有傳書,如《東齋記事》、《涑水記聞》、《東軒筆錄》、《湘山野錄》、《玉壺清話》,《邵氏聞見錄》、《筆談》、《揮塵錄》之類,往往傳寫訛脱,亦足據以是正。則此編非特足以考定宋、遼二史之闕訛,而有宋一代雜史、小説家不存之書,亦可賴以傳其一、二,誠温公《通鑑》後不可不讀之書也。”
李燾雖然在政治見解和史學觀點上和司馬光很接近,但對司馬光的《涑水記聞》、《日記》等並不是照單全收,而是有所取捨、有所保留,特別是反映司馬光政見且為宋神宗粉飾的《神宗實錄》更是如此。相反,李燾對於王安石也能公正對待。雖然李燾“恥讀王氏(安石)書”,反對王安石的政治主張,但在《續資治通鑑長編》的正文和註文中也能不認私論害公議,公正、客觀地評價王安石變法期間的一些措施、事件和人物。例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一四熙寧三年八月癸末對倉法的記述就體現了李燾的態度:“……曾布雲,熙寧三年九月二十五河倉條貫。按此乃是八月二十七日立倉法,舊紀書癸末詔諸倉給受概量者,臨時多寡,並緣為奸,刻軍食十當三四,其增諸倉役人祿,立勾取重法,由是歲減運糧卒,坐法者五百餘人,奸盜以故得不縱,後推及內外吏,吏始重仍法。新紀削去,削去其諛辭可也,如立倉法安可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