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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鎖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是為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從事經濟發展為主,同時兼有一定社區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全面核算、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和社區管理的財務收支,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制度。由財政部於2004年9月30日印發,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2023年9月5日,經《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23〕14號)修訂,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替代實施。
中文名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印發機關
財政部
印發日期
200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
財會[2004]12號
實施日期
2005年1月1日
修訂信息
2023年9月5日
替代版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印發信息

財政部關於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
為適應農村税費改革的新情況,搞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現予印發,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1]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制度全文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一、總 則
(一)為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從事經濟發展為主,同時兼有一定社區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全面核算、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和社區管理的財務收支,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四)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實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凡是作為發包單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收支、結算、分配等會計事項都必須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各承包單位實行單獨核算,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不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內。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也可以按照民主、自願的原則,委託鄉(鎮)經營管理機構及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則上採用權責發生制。
(七)本制度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單位和農户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應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制度,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準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經辦人有權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要組織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核對現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單位和個人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債務單位撤銷,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按規定程序批准核銷後,計入其他支出。由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由其賠償。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坐支現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銷售合同、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銷售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採購與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應當在採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採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採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採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採購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物資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以及相關税金等計價。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的核算,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存貨要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計入其他收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後的餘額,計入其他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由會計填寫入庫單,保管員根據入庫單清點驗收,核對無誤後入庫;出庫時,由會計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准,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出庫單出庫。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八)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
農業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税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鬱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後,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週期內按直線法分期攤銷,預計淨殘值率按照產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後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有價證券等投資。
長期投資指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有價證券等投資。
(十)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參考鏈接 [1]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修訂信息

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23〕1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 政 部
2023年9月5日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