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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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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決定。
中文名
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發佈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0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8號公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和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加強教育部規章體系建設,現決定對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發展要求的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廢止1988年4月9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88〕教計字40號)。
二、廢止1988年5月1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88〕教計字63號)。
三、廢止1991年4月2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5號)。
四、廢止1991年8月21日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公安部令第17號)。
五、廢止1993年12月29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教學〔1993〕12號)。
六、廢止1998年3月16日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教基〔1998〕4號)。
七、廢止2001年6月7日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11號)。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