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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士公民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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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士公民組織法,法國大革命時期頒佈的有關政教關係的法令。
中文名
教士公民組織法
頒佈時間
1790年7月12日
1790年7月12日製憲議會通過。規定成立八十三個主教區(每省一個主教區),分屬十個大主教區。主教區下設教區。同國家官員一樣,教士、主教、大主教由公民選舉產生。當選者應由上一級教職授職,主教須由大主教授職。新任主教以上教職者只須信告教皇,表示屬於同一信仰,不需再去羅馬向教皇購買法帶。還廢止了“首歲教捐”,即新任教職者應以其第一年收入繳送羅馬。教士薪俸由國家支付,主教區會議替代原先享有特權的教務會議,並參與主教區的教務行政。法令使法蘭西教會變成了國家教會。11月27日製憲議會又通過法令,要求所有神職人員宣誓效忠憲法。此後,法國教士分裂為兩派:接受該法並宣誓效忠憲法者被稱為“宣誓派教士”(或“憲政派教士”),反對者被稱為“拒絕宣誓派教士”(或“反宣誓派教士”)。羅馬教皇庇護六世宣佈反對《教士公民組織法》。 [1] 
參考資料
  • 1.    王覺非主編.《歐洲歷史大辭典·上》: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2月:第8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