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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

鎖定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是由列支敦士登在1995年09月22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
中文名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
條約分類
環境(資源能源)
簽訂日期
1995年09月22日
時效性
尚未生效
條約種類
公約
簽訂地點
日內瓦
本會議,
憶及在《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次會議上,曾要求禁止從工業化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運送危險廢物;
憶及會議第Ⅱ/12號決定;
注意到:
——本會議指示技術工作組按照《巴塞爾公約》繼續進行廢物危險特性説明方面的工作(第Ⅲ/12號決定);
——技術工作組已經開始進行擬訂危險廢物清單和不受《公約》約束的廢物清單方面的工作;
——這些清單(UNEP/CHW.3/Inf.4)已能提供有益指導,但還不夠全面,而且尚未得到充分接受;
——技術工作組將擬訂技術準則,以協助擁有主權的任何締約方或國家締結關於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的協定或安排,包括第11條之下的協定或安排。
1.指示技術工作組充分優先考慮完成危險特性説明和清單及技術準則的擬訂方面的工作,以便將其提交締約方會議第四次會議通過;
2.決定締約方會議應在第四次會議上就一份(幾份)清單作出決定;
3.決定通過對《公約》的下列修正:
“新插入序言段落7之二:
確認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尤其是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極有可能不構成本公約規定的危險廢物的無害環境管理;
新插入4A條:
1.附件七所列各方應禁止向未列於附件七的國家作供進行附件四A節所列作業的危險廢物的一切越境轉移。
2.附件七所列各方應於1997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終止,並自這一日期起禁止向未列入附件七的國家作《公約》第1條(a款之下供進行附件四B節所列作業的危險廢物的一切越境轉移。
附件七
屬於經合組織、歐共體成員的締約方和其他國家,列支敦士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