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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

鎖定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時任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由宋太祖詔令頒行全國。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頒佈《大中刑律統類》,將《唐律疏議》的條文按性質拆分為121門,然後將“條件相類”的令、格、式及敕附於律文之後。這種將律、令、格、式、敕混為一體,分門編排的體例,改變了自、漢以來的法典編纂的傳統,開闢了新的立法形式,後人簡稱該形式為《刑統》。
《大中刑律統類》的立法模式為後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統”取代“律”,成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統類》《大周刑統》。
宋朝沿用該立法模式,頒佈了《宋刑統》,並由大理寺刻板印刷發行全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統》和唐律一樣也是十二篇,除了個別要避諱的字外,內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見唐律對於《宋刑統》巨大影響。除了大量本朝的詔敕外,也收錄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詔敕,作為參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規定,其他有關定罪量刑的規定如議、請、減、贖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罰也有了一些變化,如凌遲刑的開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時期。
中文名
宋刑統
定    義
法律 法規
修訂部門
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
制定時間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

宋刑統刑法簡介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當時工部尚書大理寺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並於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史上首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宋刑統內容簡介

《宋刑統》的體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統類》、後唐的《同光刑律統類》和後周的《顯德刑律統類》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議》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變動。但其收集了唐朝開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250年間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範,根據需要選出209條(包括“起請”32條)附於律文之後,與之並行。這是《宋刑統》與《唐律疏議》的重要區別。其篇目,仍與唐律一樣,共12篇、502條,不過在每篇下設有“門”,合計213門。

宋刑統修改

《宋刑統》自頒佈以後,雖於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哲宗紹聖元年(1094年)、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數次修改,但改動很少,正如《宋刑統·序》説:“終宋之勢,用之不改。”
但該書原刊本已失傳,現行的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國務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範氏天一閣本。
在內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幾點:
一、變更了刑罰制度。《宋刑統》雖然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對每一種刑都增設了臀杖或脊杖作為附加刑。它以臣等起請的方式規定:笞十、二十決臀杖七,笞三十、四十決臀杖八,笞五十決臀杖十;杖六十決臀杖十三,杖七十決臀杖十五,杖八十決臀杖十七,杖九十決臀杖十八,杖一百決臀杖二十;徒一年決脊杖十三,徒一年半決脊杖十五,徒二年決脊杖十七,徒二年半決脊杖十八,徒三年決脊杖二十;流二千里決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決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徒刑先役後決,流刑先杖後役,是其執行程序上的不同之處。
二、增設了新的條目。如《宋刑統》卷12增加了“户絕資產”條。此條採自唐之《喪葬令》。該令規定:“諸身喪户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財並與女,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統》則刪去“部曲、客女、奴婢”字樣,這説明時部曲等已不能出賣,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
三、刪去一些不必要或過時的文字。如《唐律疏議》每篇之首都有一段歷史淵源的敍述,《宋刑統》則概行刪去。又如衞禁律“宮門等冒名守衞”條,刪去“若朱雀等門”。朱雀門是唐代皇城的宮門,故刪去。此外,還由於避諱改動了一些文字,如為了避宋翼祖趙敬之諱,改“大不敬”為“大不恭”等。

宋刑統通行版本

《宋刑統》雖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於當時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異常尖鋭,政治經濟不斷髮生變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隨時頒佈的敕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統》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後雖用編□之時多,而終以《刑統》為本”(《沈寄□先生遺書》)。該書原刊本早已失傳,現在通行的是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國務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範氏天一閣本。

宋刑統比較

《宋刑統》和《唐律疏議》之比較
《宋刑統》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一、兩者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
二、《宋刑統》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為213門,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三、《宋刑統》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四、《宋刑統》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等。
李敖與《宋刑統》
在中國法律史上,宋朝是一個特殊的朝代,因為它沒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襲”《唐律》的《宋刑統》。宋朝採用唐律,主要是為了其象徵意義,而不是為了其內容。
1959年3月14日的日記中,李敖只有一句話:“在中文系訪到《宋刑統》。極快樂。”
這一時期,李敖正在寫他的畢業論文——洋洋灑灑的《夫妻同體主義下的宋代婚姻的無效撤銷解消及其效力與手續》(後收入《歷史與人像》一書)。李敖的畢業論文研究宋代“婚姻法”,故能找到《宋刑統》一書,當然很高興。
而《宋刑統》對他的幫助,從他的論文中亦可見一斑,引用者不可勝數。
他的論文寫得頗為成功,最後拿到94分的高分,並得到宋史專家趙鐵寒的首肯:“李君天分很高,能放大找材料,更長於組織與剪裁。剖析問題,如剝筍如抽繭,有探驪得珠之妙。至偶有荒疏之處,青年人常青,不足為病。”實際上,李敖本人也常以這篇論文自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