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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聯邦憲法
鎖定
- 中文名
- 奧地利聯邦憲法
- 通過時間
- 1920年10月1日
憲法規定,奧地利是以三權分立原則為基礎的聯邦制共和國。議會行使立法,由直接普選產生的國民議會和各州議會選派代表組成的聯邦議會組成。議會通過的法案須送總統簽署,由總理公佈。聯邦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6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統有權召集、解散國民議會,國民議會有權提出彈劾或罷免總統的動議。總統一般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聯邦總理,政府成員不要求是國民議會議員,但須具備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的資格。政府對國民議會負責。國民議會設審計院和人民律師院來監督行政機關。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公民不得無合法理由而回避投票。議員和總統候選人皆由政黨提出,參加競選的政黨可派代表進駐各級選舉委員會。憲法修正案、彈劾總統案及某些普通法案,議會通過後還須舉行公民複決。1/3的國民議會議員或聯邦議會議員聯名,始可提出憲法修正案,並須至少過半數議員出席的國民議會以2/3多數通過,還必須交付公民複決,獲有效票的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憲法修正案。該憲法第149條列舉了至今仍然有效的憲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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