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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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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是國家林業局、財政部2017年4月28日發佈的辦法。
中文名
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
發佈日期
2017年4月28日
發佈部門
國家林業局、財政部
文    號
林資發〔2017〕34號

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文件內容

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和《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的通知 [1] 
林資發〔2017〕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財政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和保護管理工作,針對新時期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和保護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國家林業局、財政部對《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林資發〔2013〕71號)和《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單位要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的要求,及時落實好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等級,進一步做好國家級公益林區劃落界工作,切實將國家級公益林落實到小班地塊,並據此更新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數據庫等檔案資料。在此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國家級公益林的範圍。國家級公益林區劃落界的小班屬性數據和矢量數據,應當與當地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落界成果相銜接。要嚴格按照《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和程序,規範開展國家級公益林動態調整和保護管理工作,嚴禁隨意調整國家級公益林範圍,違規使用國家級公益林林地。
更新後的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數據庫等數據資料,由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後,於2017年12月31日前報送至國家林業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
2.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
2017年4月28日

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內容簡介

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工作,加強對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第三條 全國國家級公益林的區劃界定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生態優先、確保重點,因地制宜、因害設防,集中連片、合理佈局,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和諧統一。
——尊重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自主權,維護林權的穩定性,保證已確立承包關係的連續性。
第五條 國家級公益林應當在林地範圍內進行區劃,並將森林(包括喬木林、竹林和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作為主要的區劃對象。
第六條 國家級公益林範圍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參照《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全國林業發展區劃》等相關規劃以及水利部關於大江大河、大型水庫的行業標準和《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等相關標準劃定。
第二章 區劃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國家級公益林的區劃範圍。
(一)江河源頭——重要江河干流源頭,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20公里、匯水區內江河兩側最大20公里以內的林地;流域面積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源頭,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10公里、匯水區內江河兩側最大10公里以內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區劃範圍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林地。
(二)江河兩岸——重要江河干流兩岸(界江(河)國境線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長江以北河長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兩岸,長江以南(含長江)河長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積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兩岸,幹堤以外2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對國家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河流:長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黃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遼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衞南運河)、珠江(含西江、潯江、黔江、紅水河)。
2.生態環境極為脆弱地區的河流:額爾齊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淩河、灤河。
3.其他重要生態區域的河流:錢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閩江(含金溪)、贛江、湘江、沅江、資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甌江。
4.流入或流出國界的重要河流:瀾滄江、怒江、雅魯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獅泉河、綏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龍江、烏蘇里江、圖們江、鴨綠江、額爾古納河。
(三)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林地。
(四)濕地和水庫——重要濕地和水庫周圍2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濕地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濕地:
——列入《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重要濕地名錄和濕地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濕地。
——長江以北地區面積在8萬公頃以上、長江以南地區面積在5萬公頃以上的濕地。
——有林地面積佔該重要濕地陸地面積50%以上的濕地。
——流域、山體等類型除外的濕地。
具體包括:興凱湖、五大連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澤湖、高郵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羣、洞庭湖、鄱陽湖、滇池、撫仙湖、洱海、瀘沽湖、清瀾港、烏梁素海、居延海、博斯騰湖、塞裏木湖、艾比湖、喀納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庫: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區庫容0.5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區庫容3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區庫容6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五)邊境地區陸路、水路接壤的國境線以內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防風固沙林基幹林帶(含綠洲外圍的防護林基幹林帶);集中連片30公頃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瑪干、庫姆塔格、古爾班通古特、巴丹吉林、騰格里、烏蘭布和、庫布齊、柴達木沙漠周邊直接接壤的縣(旗、市)。
2.四大沙地:呼倫貝爾、科爾沁(含松嫩沙地)、渾善達克、毛烏素沙地分佈的縣(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嚴重地區:河北壩上地區、陰山北麓、黃河故道區。
4.水土流失嚴重地區:
——黃河中上游黃土高原丘陵溝壑區,以鄉級為單位,溝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溝蝕面積15%以上或土壤侵蝕強度為平均侵蝕模數5000噸/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區。
——長江上游西南高山峽谷和雲貴高原區,山體坡度36度以上地區。
——四川盆地丘陵區,以鄉級為單位,土壤侵蝕強度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蝕強度為平均侵蝕模數5000噸/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區。
——熱帶、亞熱帶岩溶地區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間的石漠化山地。
本項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項指標,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七)沿海防護林基幹林帶、紅樹林、台灣海峽西岸第一重山脊臨海山體的林地。
(八)除前七款區劃範圍外,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以禁伐區為主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未開發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3.以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樹種為優勢樹種,以小班為單元,集中分佈、連片面積30公頃以上的天然林。
第八條凡符合多條區劃界定標準的地塊,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順序區劃界定,不得重複交叉。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標準和區劃界定程序認定的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等級分為兩級。
(一)屬於林地保護等級一級範圍內的國家級公益林,劃為一級國家級公益林。林地保護等級一級劃分標準執行《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編制技術規程》(LY/T 1956)。
(二)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以外的,劃為二級國家級公益林。
第三章 區劃界定
第十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國家級公益林的區劃界定和申報工作。縣級區劃界定必須在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基礎上,按照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的要求和內容將國家級公益林落實到山頭地塊。要確保區劃界定的國家級公益林權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集中連片。區劃界定結果應當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國家級公益林所在村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成果,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申報,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由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管理機構直接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申報,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函,全省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利資源等情況詳細説明,林地權屬情況,認定成果報告,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數據庫,以及省級區劃界定統計彙總圖表資料。
第十二條 區劃界定國家級公益林應當兼顧生態保護需要和林權權利人的利益。在區劃界定過程中,對非國有林,地方政府應當徵得林權權利人的同意,並與林權權利人簽訂區劃界定書。
第十三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對省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開展認定核查,並根據省級申報材料和審核、核查的結果,對區劃的國家級公益林進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結果呈報國務院,由國家林業局分批公佈。省級以下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相應的森林資源檔案進行林種變更,並將變更情況告知不動產登記機關,按規定進行不動產登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財政部2009年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同時廢止,但按照林資發〔2009〕214號文件區劃界定的國家級公益林繼續有效,納入本辦法管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