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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國家檔案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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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全部檔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革命歷史檔案和舊政權檔案,都是我國社會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文書材料,都是我們國家的歷史財富。檔案工作的任務就是要在統一管理國家檔案的原則下建立國家檔案制度,科學地管理這些檔案,以便於國家機關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利用。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家檔案工作的決定
頒佈時間
1956年4月16日
1956年4月16日國務院公佈
國家的全部檔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革命歷史檔案和舊政權檔案,都是我國社會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文書材料,都是我們國家的歷史財富。檔案工作的任務就是要在統一管理國家檔案的原則下建立國家檔案制度,科學地管理這些檔案,以便於國家機關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利用。
最近幾年來,我國的檔案工作,經過學習蘇聯的先進的檔案科學知識和培養檔案工作幹部,在建立管理制度和改進業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很多機關的同志對檔案工作的重要作用認識不夠,大多數機關的歸檔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檔案的管理不集中,整理方法不統一、不科學,鑑定和銷燬還缺少一定的標準和制度。各級機關的檔案工作機構大都不健全,工作人員數量少,業務生疏,特別是缺少領導骨幹。這些情況就使得一些機關的檔案不能得到及時地科學地整理,分散混雜,查找不便,甚至發生無人管理、遺失文件、泄露國家機密和任意銷燬文件等現象,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對於革命歷史檔案和舊政權檔案,還只是進行了一部分集中管理的工作,絕大部分仍由有關機關代管,由於管理不嚴,損壞、散失或任意銷燬的現象還很嚴重,至於檔案館工作,尚在開始。為了迅速地加強我國檔案工作的管理,適應目前國家機關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對於檔案資料的迫切需要,國務院特決定:
一、加強國家檔案工作的統一管理。檔案工作的基本原則是集中統一地管理國家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國家各項工作的利用。全國檔案工作,都應該由國家檔案管理機關統一地、分層負責地進行指導和監督。各級機關的檔案材料(包括機關的收發文電、內部文書、會議記錄、電話記錄、技術文件、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影片、錄音等),應該由機關的檔案業務機構──檔案室──集中管理,不得由承辦單位或個人分散保存;各機關的檔案和代管的檔案,非依規定的批准手續,不得任意轉移、分散或銷燬,其中需要永久保存的部分,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定,分別集中到國家的中央檔案館或地方檔案館保管。
二、全面推行文書處理部門立卷,以建立統一的歸檔制度。各機關辦完的文書材料,應該由文書處理部門整理立卷,定期向機關檔案室歸檔,改變把零散文件隨辦隨歸檔和成堆歸檔的錯誤作法。實行文書處理部門立卷,就可以發揮文書處理部門熟悉有關業務和文件處理過程的優點,提高案卷的質量和立卷工作的效率;就可以由文書處理部門暫時保存本年度的文件,大大減少歸檔和調卷的手續,並且改變承辦人員分散保存文件的現象,從而有利於保守國家機密的工作,同時,還可以使機關檔案室騰出手來,做好檔案的整理和組織利用等工作,更好地為機關工作服務。目前中央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國家機關已經這樣做了的,應當注意總結經驗,健全制度,鞏固成績,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還沒有這樣做的,應當迅速地作好準備,在一九五六年內全面推行。
三、迅速整理開國以來的積存檔案。各級機關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積存的檔案,數量是很龐大的。為了便於現在利用和將來向國家檔案館移交起見,各級機關對於本機關的積存檔案,都應該進行一次認真的整理,劃清永久保存、定期保存和剔出銷燬的範圍,按照統一的規定,分別進行處理;並且通過這次整理,取得經驗,使機關的檔案工作制度健全起來。已經集中的原大行政區機關的檔案,應該按照已經制定的辦法迅速進行整理。中央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機關在整理各機關的積存檔案和代管的原大行政區機關檔案的時候,都應該組織一定的力量,加強領導,大力進行,要求在一九五六、一九五七兩年內完成。專、縣級機關的積存檔案也應該着手進行整理。
四、必須積極收集和清理分散在各地的革命歷史檔案和舊政權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革命歷史檔案,應該以省為單位進行調查、收集和初步整理,準備交給中共中央檔案館籌備處負責集中整理和保存。各地各單位代管的舊政權檔案,除敵偽黨、團和特務、警憲等機關的政治檔案應該由公安部門組織清理外,都應該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統一領導通盤計劃下,由原代管機關負責在一九五六和一九五七兩年內做好清理和整理工作,同時加強保護,以便將來按照統一規定分別向指定的國家檔案館集中。
五、國家檔案局在加強全面規劃工作中,應該充分發揮對全國檔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的積極作用。為此,必須和各機關在檔案工作上取得密切聯繫,加強調查研究,深入瞭解情況,有重點地檢查各地各機關的檔案工作,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並在此基礎上迅速擬訂檔案工作條例,擬訂關於歸檔範圍的規定和檔案保管期限標準表,建立鑑定和銷燬檔案的制度,使檔案工作迅速走上正軌,迎頭趕上國家建設事業的需要。
六、加強各級檔案工作機構。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各直屬機構應該在辦公廳(室)之下設立和加強檔案室,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有的部門為了指導和監督本機關檔案室的工作和所屬系統的檔案工作,可以設立檔案管理處(或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在辦公廳下迅速設立檔案管理處,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廳、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國家機關的檔案工作;各廳、局應該設立檔案室,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專、縣級機關和各級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也應該設立檔案室或配備專職幹部管理檔案。國家檔案局應該全面規劃,逐步地在首都和各省區建立中央的和地方的國家檔案館。各級檔案工作機構,都應該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簡原則,由各級編制委員會迅速確定編制,由人事部門配備工作人員;凡是缺少領導骨幹的,必須配備或充實骨幹力量。
七、加緊培養幹部、提高檔案工作的業務水平和科學水平。今後國家的檔案工作幹部,除由中國人民大學歷史檔案系進行培養外,特別應該注意分層負責地開辦短期訓練班加強在職幹部的業務學習,結合實際工作,提高其業務水平。國家檔案局和中國人民大學歷史檔案系對檔案學及其他輔助科目,應該加強研究工作,以提高科學水平。各級國家機關應該對現有的檔案工作人員進行認真的審查,保證檔案工作機構的純潔性;新調配的工作人員要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以便能夠較快的學習和掌握檔案業務。一切在職的檔案工作人員,都應當積極工作,努力學習,爭取成為精通檔案業務專業的人才。
檔案工作是一項專門業務,又是一項機要工作,但在目前國家機關工作中還是一個比較薄弱的環節,因此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機關的辦公廳(秘書處、室)必須把檔案工作列為經常的重要業務之一,切實加強領導,不斷地改進和提高業務水平,使它能在國家的各項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接到這個決定以後,應該迅速進行研究,貫徹執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