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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

鎖定
為了保護好、利用好黑土地資源,防止黑土地數量減少、質量下降,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1]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修訂)》。 [3] 
中文名
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
通過時間
2018年3月30日
施行時間
2018年7月1日

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條例全文

(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好、利用好黑土地資源,防止黑土地數量減少、質量下降,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黑土地保護、利用、治理、修復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
黑土地保護範圍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綜合考慮黑土地開墾歷史和利用現狀,以及黑土層厚度、土壤性狀、土壤類型等,按照最有利於全面保護、綜合治理和系統修復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
歷史上屬黑土地的,除確無法修復的外,原則上都應列入黑土地保護範圍進行修恢復。
第三條 黑土地保護應當堅持數量、質量和生態並重,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用養結合、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數量、質量、生態環境負責,加強對黑土地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統籌制定黑土地保護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組成的黑土地保護協調機制,加強協調指導,明確工作責任,推動黑土地保護工作落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科技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黑土地保護、利用、治理、修復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作,向農業生產經營者推廣適宜其所經營耕地的保護、利用、治理、修復措施,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
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步建立包括財政資金、各類社會資金在內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建立黑土地保護財政資金使用效果評價機制,根據評價結果調整相關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央財政和地方預算相關涉農項目和資金使用要求,統籌項目和資金用於黑土地保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落實糧食主產區補償制度,鼓勵產糧重點市縣保護黑土地積極性。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黑土地保護科技創新體系,加強科技人才引進與培養,建設科技創新平台,建立健全跨學科、跨地區、跨部門協作機制,深化與國家科研院所合作,大力組織黑土地保護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集中力量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裝備研發,支持併發揮黑土地保護專家委員會作用,加強科技成果和先進裝備推廣應用,推進黑土地保護利用標準化、規模化、數字化建設。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黑土地保護、利用、治理、修復科技創新,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協同開展黑土地保護技術和裝備的創新、集成、試驗、示範,加強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
第八條 國有農場應當對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黑土地加強保護,充分發揮示範作用,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依法發包農村土地,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黑土地等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户等應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應用保護性耕作等技術,積極採取提升黑土地質量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的養護措施,依法保護黑土地。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黑土地的義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黑土地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條 每年7月22日為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黑土地保護日組織開展黑土地保護主題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保護宣傳教育,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黑土地保護工作,提高全社會的黑土地保護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分區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編制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黑土地保護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黑土地保護規劃應當落實到黑土地具體地塊。
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黑土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編制規劃時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整體集中連片治理。
第十三條 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黑土地保護規劃和標準的制定及重大調整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充分徵求社會公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加強黑土地保護利用地方標準建設,構建黑土地保護利用吉林標準體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黑土地調查制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地調查時,同步開展黑土地類型、分佈、數量、質量、保護和利用狀況等情況的資源調查,建立黑土地檔案。
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黑土地監測制度,根據國家要求做好黑土地質量監測網絡建設工作,建立黑土地資源數據庫,加強黑土地資源管理數字化建設,實行動態管理、精確管理,實現數據共享,協同聯動。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後備資源調查評價,將可開發黑土地後備資源的分佈、地理座標、面積、生態條件、水資源條件、地形坡度、土壤質地、土壤鹽漬化程度等指標,統一納入數字化管理,科學確定可開發黑土地後備資源的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差異化措施,對中部、東部、西部地區黑土地進行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
中部地區以提質增肥為主,防止土壤肥力退化,構建科學合理的耕作體系。
東部地區以固土保肥為主,防治水土流失,修復農田生態。
西部地區以改良培肥為主,節水保墒、培肥地力,改良鹽鹼地。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黑土地調查和監測數據,結合土壤類型和質量等級、氣候特點、生態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確定保護、利用、治理、修復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黑土地質量提升計劃,明確黑土地質量提升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重點工程、保障措施等,提高黑土地保護利用的科學性和系統性。
第三章 保護利用與治理修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結合本地實際,對下列黑土地保護措施進行財政補貼:
(一)秸稈還田;
(二)測土配方施肥;
(三)有機肥施用;
(四)輪作、免(少)耕、深松、深翻;
(五)休耕;
(六)農田防護林建設;
(七)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八)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九)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護、利用、治理、修恢復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廣科學的耕作制度,針對耕作層變薄、有機質含量降低、土壤板結等問題,推進梨樹模式等黑土地保護模式的創新示範和應用,因地制宜實行輪作等用地養地相結合的種植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廣適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廣免(少)耕、輪耕、深松等保護性耕作技術,推廣適宜的農業機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推廣秸稈覆蓋、粉碎深(翻)埋、過腹轉化等還田方式。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用科學施肥技術和高效肥料,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支持畜禽糞肥等有機肥料應用,科學減少化肥施用量,推廣土壤生物改良等技術。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廣生物技術或者生物製劑防治病蟲害等綠色防控技術,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科學減少化學農藥、除草劑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土保持規劃,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開展坡耕地、侵蝕溝治理,實施溝頭溝坡溝底加固防護,加強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及管護。因地制宜組織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黑土地周邊河流兩岸、湖泊和水庫周邊等區域營造植物保護帶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蝕溝變寬變深變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優化水地資源配置,加強大中灌區建設和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完善水田、旱地灌排體系,鼓勵使用節水灌溉設施,因地制宜採用水肥一體化等技術。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害設防、合理管護、科學佈局的原則,完善農田林網體系建設,制定農田防護林建設計劃,組織沿農田道路、溝渠等種植農田防護林,防止違背自然規律造林綠化。農田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確保防護林功能不減退。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統籌建設,加強田塊整治,合理劃分適宜耕作田塊,科學規劃修建機耕路、生產路,加強退化黑土地改良治理,整治閒散地和廢棄地,對因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黑土地進行修復,對已建成的基礎設施加強管護,落實建後管護主體責任,對村屯周圍及閒散土地、通道進行造林綠化等保護性利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廢棄物的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督促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依法履行回收、利用、處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支持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限制使用並逐步淘汰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防止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土壤環境。
從事畜禽、水產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達標排放或者綜合利用,以畜禽糞污就地就近還田利用為重點,促進綠色種養循環農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設佔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標準、技術規範和具體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佔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剝離的黑土應當就近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耕作層土壤剝離、存儲、交易、利用等管理機制。
建設佔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的收益應當用於黑土地保護。
第三十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秸稈離田作業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黑土損失。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業示範區、試驗區、產業園區建設,創建黑土地保護示範區,研究探索黑土地保護新模式。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
禁止盜挖、濫挖和非法買賣黑土。
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傾倒廢水及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灌溉用水。
禁止在植物保護帶內從事開墾、開發和放牧活動。
第四章 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生態保護和黑土地周邊林地、草原、濕地的保護修復,推動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態系統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維持有利於黑土地保護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黑土地周邊山地保護,因地制宜實施生態修復工程,遏制山地生態環境惡化,提高自然生態環境恢復能力。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嚴格地下水管理與保護,加強對流經黑土地的江河流域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地保護管理,依法建設和保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過境雨洪和灌區退水等水資源向湖泡、濕地補水,提高區域水生態保護能力。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利用草原,建立健全草畜平衡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採取多樣化飼養方式,防止草原超載過牧。
在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實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沙治鹼,採取農藝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方式,加強黑土地及周邊沙化、鹽鹼化土地的綜合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鹽鹼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黑土土壤生物保護,豐富黑土土壤生物多樣性,提升黑土土壤微生態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黑土地外來物種入侵的防範和應對,組織開展外來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防止外來物種入侵。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墾、蠶食林地、草地和濕地,對已經開墾、蠶食的林地、草地和濕地應當限期恢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行政、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護黑土地資源監督管理制度,提高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和其他破壞黑土地資源、生態環境行為的綜合治理能力。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實地勘探、調查取證,並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查工作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黑土地污染地塊調查及環境風險評估。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黑土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黑土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因突發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應對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礦產資源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黑土地保護生態補償。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黑土地面積減少、質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治理修復、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黑土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黑土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十一條 黑土地保護實行督察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督察機構,對下級人民政府黑土地保護職責履行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對黑土地保護不力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違法犯罪活動的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完善司法與行政執法程序銜接機制和保障機制。
第五十四條 對破壞黑土地資源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盜挖、濫挖黑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耕地開墾費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從重處罰。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違法所得,並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購買的,沒收非法購買的黑土,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黑土地上擅自傾倒廢水及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違法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灌溉用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植物保護帶內從事開墾、開發和放牧活動的,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突發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1] 

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內容解讀

《條例》共6章63條。包括:總則、規劃與評價、保護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我省黑土地保護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範了黑土地保護、監測、建設和監督管理等行為,推動建立政府主導、承包者與經營者實施、公眾參與的保護機制。
一是《條例》明確了黑土地概念和範圍。黑土地的概念和範圍一直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條例》結合黑土的自然屬性、學術分類以及國家六部委印發的《東北黑土地保護規劃綱要》,對我省黑土地概念和範圍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擁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優質土地,範圍包括黑土、黑鈣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漿土、水稻土等土壤類型。黑土地概念和範圍的界定,為黑土地的保護進一步開展奠定了基礎。
二是《條例》創設了分區分類的保護機制。針對我省東、中、西部區域的自然生態特點,提出各區域保護重點:東部山區半山區重點保護耕地和林地、中部糧食主產區重點保護耕地、西部生態退化區重點保護耕地、草地和濕地。針對黑土地不同退化現狀,提出了重點保護類和治理修復類的分類保護機制。《條例》還提出了實施黑土地保護的邊界劃定,建立黑土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並對黑土地保護規劃、技術標準、監測和評價等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為黑土地保護各項工作開展提供了依據。
三是《條例》構建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體系。《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黑土地保護與管理工作中的主體責任,提出黑土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黑土地保護不力的地區,省政府將對該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條例》明確了土地承包者、經營者及個人的保護義務,對破壞黑土地違法行為做出了明確、嚴厲的處罰規定,綜合運用了沒收、罰款、恢復原狀、責令限期整改、行政處分等處罰措施。同時,《條例》確定了6月25日為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日,將有效營造黑土地保護良好氛圍。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