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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興奮劑規則

鎖定
《反興奮劑規則》,2020年國家體育總局公佈的規章。 [1] 
中文名
反興奮劑規則
發佈單位
國家體育總局

目錄

反興奮劑規則目錄

反興奮劑規則
(2020年12月28日體育總局公佈,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第二條 反興奮劑工作的理念和宗旨
第三條 反興奮劑工作的概念
第四條 反興奮劑工作的主體
第五條 適用範圍
第六條 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界定
第七條 國家級運動員
第八條 瞭解和遵守義務
第二章 興奮劑違規
第九條 興奮劑違規的定義
第十條 檢測結果陽性
第十一條 使用或企圖使用興奮劑
第十二條 拒絕、逃避或未能完成樣本採集
第十三條 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環節
第十五條 持有興奮劑
第十六條 從事或企圖從事興奮劑交易
第十七條 對運動員施用或企圖施用興奮劑
第十八條 共謀或企圖共謀興奮劑違規
第十九條 違反禁止合作規定
第二十條 阻止舉報或報復舉報人
第三章 證據
第二十一條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第二十二條 證明方法與舉證規則
第二十三條 事實推定
第二十四條 不利推論
第四章 禁用清單和治療用藥豁免
第二十五條 禁用清單
第二十六條 禁用清單的分類
第二十七條 治療用藥豁免
第二十八條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申請
第三十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審核
第三十一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批准
第三十二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迴避和保密
第三十三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承認
第三十四條 重大賽事期間的治療用藥豁免
第三十五條 非國際級又非國家級運動員追補申請
第三十六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複核與爭議解決
第五章 檢查和調查
第三十七條 檢查和調查的目的
第三十八條 檢查的權限
第三十九條 賽事檢查的協調
第四十條 檢查的實施
第四十一條 運動員行蹤信息庫
第四十二條 運動員行蹤信息申報
第四十三條 註冊檢查庫行蹤信息申報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檢查庫行蹤信息申報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其他運動員的行蹤信息申報
第四十六條 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判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後果
第四十九條 退役運動員復出參賽
第五十條 獨立觀察員項目
第五十一條 情報和調查的總體要求
第五十二條 情報的收集和處理
第五十三條 調查的內容
第五十四條 調查的實施
第五十五條 舉報和信息共享
第五十六條 與有關單位的合作
第六章 樣本檢測
第五十七條 實驗室的確定
第五十八條 檢測的目的和研究
第五十九條 樣本檢測的標準
第六十條 進一步檢測
第六十一條 樣本的拆分
第六十二條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樣本和數據的佔有權
第七章 結果管理
第六十三條 結果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十四條 特定情形的結果管理
第六十五條 拒絕結果管理的後果
第六十六條 涉嫌興奮劑違規的審查和通知
第六十七條 興奮劑違規前科的確認
第六十八條 強制性臨時停賽
第六十九條 選擇性臨時停賽
第七十條 提供臨時聽證會和申請仲裁的機會
第七十一條 自願接受臨時停賽
第七十二條 臨時停賽的取消
第七十三條 結果管理決定的內容效力
第七十四條 結果管理事宜的通知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退役的結果管理
第八章 聽證
第七十六條 聽證的組織
第七十七條 聽證的基本原則
第七十八條 聽證委員會
第七十九條 聽證專家組
第八十條 聽證的迴避和保密
第八十一條 賽事聽證會
第八十二條 聽證會結論
第八十三條 依照聽證會結論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十四條 放棄聽證權利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十五條 直接在國際體育仲裁院舉行聽證
第九章 處罰程序
第八十六條 處理決定的作出
第八十七條 處理意見的審核
第八十八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
第八十九條 委託行使處罰權
第九十條 逾期的責任追究
第十章 對當事人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 個人項目比賽成績的取消
第九十二條 賽事有關比賽成績的取消
第九十三條 檢測結果陽性、使用或企圖使用、持有興奮劑的禁賽期
第九十四條 故意的認定
第九十五條 濫用物質的禁賽期
第九十六條 其他違規的禁賽期
第九十七條 加重處罰
第九十八條 無過錯或無疏忽
第九十九條 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
第一百條 有立功表現而減免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主動承認而減輕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綜合減免
第一百零三條 承認違規而減少禁賽期
第一百零四條 案件解決協議
第一百零五條 第二次違規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三次違規
第一百零七條 多次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數次違規並罰
第一百零九條 取消自樣本採集或違規發生之日起的比賽成績
第一百一十條 獎金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 經濟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禁賽期的起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禁賽期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四條 禁賽期禁止參加比賽和有關體育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恢復訓練
第一百一十六條 禁賽期間違規參賽的後果
第一百一十七條 扣發經濟資助
第一百一十八條 處罰的公佈
第一百一十九條 集體項目違規的處理
第十一章 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直接責任人和主管教練員的禁賽期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加重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關人員的經濟處罰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有關人員的處罰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管理單位的經濟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 管理單位的認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拒不接受經濟處罰的後果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有關人員和單位減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有關人員暫停運動員輔助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關人員禁賽期的起算、折抵
第一百三十條 不影響對當事人的處罰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追加處罰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 爭議解決的原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審查範圍
第一百三十五條 爭議解決事項
第一百三十六條 爭議解決的申請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權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的主體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權向國家爭議解決機構申請仲裁的主體
第一百三十九條 申請仲裁的通知義務
第一百四十條 臨時停賽的爭議解決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允許提出反請求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就興奮劑違規是否成立申請仲裁
第一百四十三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爭議解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爭議解決的通知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申請仲裁的期限
第十三章 通知、保密和信息公開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通知的對象
第一百四十七條 通知的內容
第一百四十八條 通知的更新
第一百四十九條 通知的保密
第一百五十條 通知的文件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佈當事人身份信息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佈處理決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羣體
第一百五十四條 信息統計
第一百五十五條 興奮劑管制信息數據庫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上傳興奮劑管制信息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條 個人信息保護
第十四章 承認
第一百五十八條 簽約方決定的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九條 簽約方決定的承認和執行
第一百六十條 非簽約方決定的承認和執行
第十五章 教育
第一百六十一條 反興奮劑教育的原則和宗旨
第一百六十二條 接受反興奮劑教育的義務
第一百六十三條 反興奮劑教育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章 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的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六條 運動員的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七條 輔助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其他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未盡事宜
第一百七十條 《條例》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一條 《規則》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參加比賽的動物
第一百七十三條 時效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過渡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生效時間
第一百七十六條 規則的協調統一
附件 名詞解釋 [1] 

反興奮劑規則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防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規範體育運動中反興奮劑工作的具體實施,根據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參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國際標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反興奮劑工作的理念和宗旨
反興奮劑工作應當牢固樹立“拿乾淨金牌”的理念,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
反興奮劑工作基於體育的內在價值觀,旨在維護體育精神,使得運動員將天賦發揮到極致而有道德地追求卓越。
反興奮劑工作旨在保護運動員的身心健康,併為運動員提供不使用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而追求卓越的機會。
反興奮劑工作力求在尊重規則、尊重其他參賽者、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公平的比賽環境、實現純潔體育等方面,維護體育運動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反興奮劑工作的概念
本規則所稱的反興奮劑工作,是指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制定興奮劑檢查計劃、維護註冊檢查庫、管理運動員生物護照、實施興奮劑檢查(以下簡稱“檢查”)、進行樣本檢測、收集情報和開展調查、處理治療用藥豁免申請、實施結果管理、監督興奮劑違規處罰的執行和遵守情況,以及反興奮劑組織或其授權的第三方依照本規則開展的其他與反興奮劑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反興奮劑工作的主體本規則所稱的反興奮劑組織是指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啓動或實施興奮劑管制有關活動的《條例》的簽約方,例如國際奧委會、國際殘疾人奧委會、其他重大賽事組織機構、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等。
中國反興奮劑中心(以下簡稱“反興奮劑中心”)履行中國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的職責,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啓動和實施興奮劑管制,開展反興奮劑工作。反興奮劑中心將反興奮劑工作委託給第三方的,應當要求受委託的第三方依照本規則、《條例》和有關國際標準開展反興奮劑工作,並要求其確保開展的反興奮劑工作遵守上述規定。
本規則涉及的國內其他與反興奮劑工作有關的組織(以下簡稱“其他有關組織”),包括中國奧委會、中國殘奧委員會、全國性和省級體育社會團體、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反興奮劑機構、賽事組織機構、運動員管理單位、其他體育社會團體和組織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第五條 適用範圍
反興奮劑中心、其他有關組織、委託的第三方、上述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助人員”)、其他當事人,以及受反興奮劑中心和其他有關組織管轄的其他人員在體育運動中從事與反興奮劑工作有關的活動的,適用本規則。
第六條 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界定適用本規則的運動員、輔助人員包括:
(一)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及其會員單位註冊的運動員、輔助人員;
(二)參加國際或國家級比賽的運動員、輔助人員;
(三)參加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及其會員單位舉辦或授權舉辦的其他比賽的運動員、輔助人員;
(四)參加其他政府資助的比賽的運動員、輔助人員;
(五)不專門從事體育訓練和比賽的普通體育運動參加者,即大眾運動員;
(六)體育社會團體及其會員單位管理的其他運動員、輔助人員;
(七)其他所有反興奮劑中心依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有關規定行使管轄權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包括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居住在中國的、持有中國證件的、屬於中國各級各類體育組織成員的、在中國境內的,以及參加中國國家級比賽或賽事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
第七條 國家級運動員本規則所指的國家級運動員包括:
(一)列入反興奮劑中心註冊檢查庫或檢查庫的運動員;
(二)參加全國性賽事或比賽的運動員;
(三)有資格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事或比賽,但未被列入國際級運動員名單的其他運動員。國家級運動員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檢查、行蹤信息、治療用藥豁免和結果管理等對其的特殊規定。運動員被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列入國際級運動員名單的,還應當遵守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反興奮劑規則,且不再視為國家級運動員。
第八條 瞭解和遵守義務
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其他有關人員和單位應當瞭解、認可並遵守本規則的規定,配合反興奮劑組織對本規則的執行,承擔違反本規則的後果,接受依照本規則制定的聽證和爭議解決程序。
當事人應當瞭解構成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以下簡稱“興奮劑違規”),以及禁用清單包括的物質和方法。
第二章 興奮劑違規
第九條 興奮劑違規的定義
興奮劑違規是指本章第十條(檢測結果陽性)至第二十條(阻止舉報或報復舉報人)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情形或行為。
本章旨在明確構成興奮劑違規的情形和行為。興奮劑案件的聽證將基於一項或多項興奮劑違規的指控進行。
第十條 檢測結果陽性
在運動員的樣本中,發現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的,為檢測結果陽性,構成興奮劑違規。
運動員應當確保沒有禁用物質進入自己體內,並對其樣本中發現的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承擔責任。對於檢測結果陽性,不需要反興奮劑組織為證實興奮劑違規而證明運動員的意圖、過錯、疏忽或故意使用興奮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將證實興奮劑違規:運動員的 A 樣本中檢測到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而運動員放棄檢測 B 樣本,且 B 樣本未檢測的;或者 B 樣本被檢測,檢測結果證實了 A 樣本中發現的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的;或者 A 樣本或 B 樣本被分裝成兩個部分,對分裝樣本的確證部分的檢測證實了在前一部分中發現的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或運動員放棄對該確證部分的檢測。
在運動員的樣本中發現任何達到報告數量的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都將構成興奮劑違規,在禁用清單或技術文件中明確規定了判定限的物質除外。
禁用清單、國際標準或技術文件可以對報告或評估某些禁用物質制定特殊的評定標準。
第十一條 使用或企圖使用興奮劑
運動員使用或企圖使用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不論是否既遂,均構成興奮劑違規。
運動員應當確保沒有禁用物質進入自己體內和不使用禁用方法。對於使用興奮劑,不需要反興奮劑組織為證實興奮劑違規而證明運動員的意圖、過錯、疏忽或故意使用興奮劑。
第十二條 拒絕、逃避或未能完成樣本採集
運動員逃避樣本採集,或者在收到有正當授權的工作人員的通知後,無充分必要的正當理由拒絕或未能完成樣本採集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三條 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
國內或國際註冊檢查庫中的運動員在 12 個月內累計 3 次出現《結果管理國際標準》規定的錯過檢查或未按規定申報行蹤信息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四條 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環節
當事人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過程中任何環節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五條 持有興奮劑
未獲得有效的治療用藥豁免或無其他正當理由,運動員賽內持有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者賽外持有任何賽外禁用的物質或方法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未獲得有效的治療用藥豁免或無其他正當理由,輔助人員賽內持有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者賽外持有任何與運動員訓練、比賽有關的賽外禁用的物質或方法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六條 從事或企圖從事興奮劑交易
當事人從事或企圖從事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交易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七條 對運動員施用或企圖施用興奮劑
當事人賽內對運動員施用或企圖施用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者賽外對運動員施用或企圖施用任何賽外禁用的物質或方法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八條 共謀或企圖共謀興奮劑違規
當事人協助、慫恿、資助、教唆、策劃、包庇興奮劑違規,或者以其他形式故意共同實施上述行為的,或者企圖實施上述行為的,或者以上述方式幫助處於禁賽期的當事人違規參加比賽或其他有關體育活動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九條 違反禁止合作規定
當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或者與其開展其他與體育有關的合作的,包括為運動員參加訓練、比賽等提供幫助和指導,或者提供與訓練、比賽有關的營養、醫療、科研等支持,或者作為運動員代理人或其代表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一)屬於反興奮劑組織管轄,且因興奮劑違規而處於禁賽期的;
(二)不屬於反興奮劑組織管轄,尚未受到禁賽處罰,但在刑事訴訟、職業或紀律處罰過程中被證明構成或可能構成興奮劑違規的;
(三)作為上述兩項涉案人員的聯繫人或中間人的。
禁止使用有第二項情形的人員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的期限以下列兩個期限較長的一個為準:
(一)刑事、職業或紀律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年;
(二)刑事、職業或紀律處罰決定存續期。
反興奮劑中心依照本條規定判定興奮劑違規,應當證明當事人知曉上述人員已被列入禁止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的人員名單。當事人對其涉嫌本條規定的興奮劑違規有異議的,應當證明任何與該輔助人員的合作都不屬於與體育有關的範疇,或者無法合理避免這種合作。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將符合禁止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的人員信息提交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第二十條 阻止舉報或報復舉報人
當事人阻止向有關部門舉報或報復舉報人,但不構成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環節的下列行為,構成本條所指的興奮劑違規:
(一)威脅或企圖恐嚇他人,以阻止其向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其他反興奮劑組織、執法或監管部門、職業紀律或聽證機構、調查人員等善意舉報與涉嫌興奮劑違規或不遵守《條例》有關的信息。
(二)對向上述組織和人員善意提供與涉嫌興奮劑違規或不遵守《條例》有關的證據或信息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三)本條所指的威脅、恐嚇和報復包括對舉報人做出的缺乏善意的行為或嚴重不恰當的反應。
第三章 證 據
第二十一條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反興奮劑組織對其發現的所有興奮劑違規承擔舉證責任,應當舉出清晰而有説服力的證據,使聽證專家組相信興奮劑違規的存在;其證明標準應當高於優勢證據的標準,但低於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當事人就其涉嫌的興奮劑違規進行辯護或提供的具體事實進行舉證時,其證明標準為優勢證據的標準,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證明方法與舉證規則
興奮劑案件的證明方法和舉證規則如下:
(一)任何可靠的方法,包括當事人的自認,都可以證明與興奮劑違規有關的事實。
(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批准的現行有效的檢測方法或判定標準推定為科學有效。如果當事人試圖反駁該推定,應當首先將其質疑及其理由通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初審機構、仲裁機構或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也可主動將此類質疑通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收到通知和有關卷宗的10 日內,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加入、以非訴當事人的身份出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證據。對於提交國際體育仲裁院的案件,仲裁庭應當依照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要求,任命一名專家協助評估該質疑。
(三)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或批准的實驗室實施的樣本檢測和監管程序推定為符合《實驗室國際標準》。當事人可以舉證,實驗室在樣本檢測或監管程序中出現過偏離《實驗室國際標準》的行為,從而可能導致出現陽性檢測結果;反興奮劑組織應當證明該偏離標準的行為並不是導致陽性檢測結果的原因。
(四)當事人可以舉證出現過偏離國際標準的下列行為,從而可能導致基於陽性檢測結果或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興奮劑違規;反興奮劑組織應當證明該偏離行為並不是導致陽性檢測結果或該興奮劑違規的原因:
1.如果當事人舉證樣本採集或樣本處理偏離了《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可能導致陽性檢測結果,反興奮劑組織應當證明該偏離並沒有導致陽性檢測結果;
2.如果當事人舉證生物護照陽性結果偏離了《結果管理國際標準》或《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可能導致興奮劑違規,反興奮劑組織應當證明該偏離並沒有導致興奮劑違規;
3.如果當事人舉證通知運動員開啓 B 樣本環節偏離了《結果管理國際標準》,可能導致陽性檢測結果,反興奮劑組織應當證明該偏離並沒有導致陽性檢測結果;
4.如果當事人舉證通知運動員環節偏離了《結果管理國際標準》,可能導致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興奮劑違規,反興奮劑組織應當證明該偏離並沒有導致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
(五)其他任何偏離《條例》、國際標準、反興奮劑規則或政策的行為,不能使檢測結果或其他證明興奮劑違規的證據無效,也不構成對興奮劑違規的抗辯。
第二十三條 事實推定
生效的法律判決、仲裁機構或專業體育爭議解決機構生效裁決認定的事實應當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不利推論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聽證會,並拒絕回答與其涉嫌興奮劑違規有關的問題的,聽證專家組可以作出對其不利的結論。
第四章 禁用清單和治療用藥豁免
第二十五條 禁用清單
本規則所稱的興奮劑是指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制定、公佈和修訂的年度《禁用清單》(以下簡稱“禁用清單”)所列的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
禁用清單及其修訂版應當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公佈三個月後生效,無需再行通知,禁用清單及其修訂版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用清單明確列出有可能提高運動能力或具有潛在的掩蔽作用,因而在任何時間(包括賽內和賽外)都禁用的物質和方法,以及僅在賽內禁用的物質和方法。禁用清單中包括的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可以按照類別列出,也可專門列出。
第二十六條 禁用清單的分類
除禁用清單列出的“非特定物質”和“濫用物質”外,其他所有禁用物質都視為“特定物質”;除禁用清單列出的“特定方法”外,其他所有禁用方法都視為“非特定方法”。
“濫用物質”是指那些在體育運動以外的社會環境中經常被濫用,因而在禁用清單中被明確標註為“濫用物質”的禁用物質。
列入禁用清單的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禁用的場合、禁用物質的分類,以及對特定物質、特定方法和濫用物質的劃分是最終的。當事人不能以某種物質或方法不是掩蔽劑、不具有提高運動能力的潛在功效、不具有損害健康的風險,或者不違背體育精神等理由提出質疑。
第二十七條 治療用藥豁免
運動員因治療目的確需使用禁用清單上列出的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依照治療用藥豁免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的,出現本規則第十條(檢測結果陽性)、第十一條(使用或企圖使用)、第十五條(持有)、第十七條(施用或企圖施用)規定的情形不按興奮劑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
反興奮劑中心依照本規則、《條例》和《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成立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批運動員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由醫學、藥學和反興奮劑專家組成,其中醫學專家不少於 3 人,且應當具備豐富的臨牀醫學、運動醫學等專業知識。
反興奮劑中心工作人員不擔任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委員。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規則、《條例》和《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制定治療用藥豁免申請程序,發佈治療用藥豁免申請指南,規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第二十九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申請
非國際級運動員應當向反興奮劑中心申請治療用藥豁免。國際級運動員應當向其所屬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申請治療用藥豁免。
運動員申請賽外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應當及時向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提交治療用藥豁免申請;申請賽內使用的,應當在該賽事開始之日的至少 30 日前提交申請。只有符合《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的特殊情形,運動員才能通過事後追補方式提交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第三十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審核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受理治療用藥豁免申請的,應當儘快將該申請提交 3 名委員審核。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委員收到該申請的,應當儘快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並説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批准
治療用藥豁免申請的批准,應當按照審核該申請的委員的多數意見決定,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錄在案。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由主任委員做出是否批准該申請的決定。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及所有相關文件之日起 21 日內,將審批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運動員及有關單位。如果運動員在參賽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提出申請,審批應當快速進行,並儘可能在比賽開始之前將審批結果通知運動員。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作出批准使用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治療用藥豁免批准書》;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治療用藥豁免的有關決定應當依照《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及時通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有關反興奮劑組織,並上傳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
運動員申請治療用藥豁免獲得批准後,方可按照《治療用藥豁免批准書》的要求使用或持有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不予批准治療用藥豁免申請的,運動員可以依照第十二章(爭議解決)的規定申請仲裁。
第三十二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迴避和保密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委員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治療用藥豁免申請公正處理的,應當在該申請審批過程中迴避。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委員應當簽署保密協議,對審批過程中知悉的運動員醫療信息嚴格保密。其他能接觸到運動員醫療信息的人員也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承認
反興奮劑中心批准的治療用藥豁免在國家層面自動生效,不需要其他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的正式承認。如果獲得治療用藥豁免的運動員成為國際級運動員或參加國際賽事,該治療用藥豁免並不自動生效,除非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重大賽事組織機構依照《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予以承認。
如果國際級運動員之前已從反興奮劑中心獲得符合《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的治療用藥豁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應當予以承認。如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認為該治療用藥豁免不符合標準並拒絕承認,應當立即通知運動員和反興奮劑中心,並告知原因。運動員或反興奮劑中心可以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的 21 日內提交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複核。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作出決定前,該治療用藥豁免在國家級比賽和賽外檢查中有效,在國際比賽中無效。未提交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複核的,如果該運動員不再是國際級運動員且不參加國際比賽,反興奮劑中心應當確定該治療用藥豁免是否繼續在國家級比賽和賽外檢查中有效;在反興奮劑中心作出決定之前,該治療用藥豁免在國家級比賽和賽外檢查中仍然有效。
如果國際級運動員未從反興奮劑中心獲得過治療用藥豁免,應當直接向其所屬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申請。如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不批准其申請,應當立即通知運動員,並告知原因。如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批准其申請,應當立即通知運動員和反興奮劑中心。如果反興奮劑中心認為該治療用藥豁免不符合國際標準,可以在接到通知的 21 日內提交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複核。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作出決定前,該治療用藥豁免僅在國際比賽中和賽外檢查中有效,在國家級比賽中無效。未提交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複核的,該治療用藥豁免在 21 日之後,在國家級比賽中同樣有效。
第三十四條 重大賽事期間的治療用藥豁免
如果運動員需在賽事期間使用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重大賽事組織機構可以要求運動員申請治療用藥豁免。重大賽事組織機構應當確保治療用藥豁免申請程序符合《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其批准的治療用藥豁免僅在該賽事期間有效。如果運動員已經獲得反興奮劑中心或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治療用藥豁免,且符合《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重大賽事組織機構應當予以承認。如果重大賽事組織機構認為該治療用藥豁免不符合標準並拒絕承認,應當立即通知運動員,並告知原因。運動員可以向重大賽事組織機構指定的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未申請仲裁或申請仲裁未得到支持,運動員不能在賽事期間使用該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但反興奮劑中心或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批准的治療用藥豁免在賽外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非國際級又非國家級運動員追補申請
如果反興奮劑中心對某非國際級又非國家級運動員實施檢查,而該運動員出於治療的目的正在使用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允許該運動員追補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第三十六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複核與爭議解決
如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拒絕承認反興奮劑中心批准的治療用藥豁免,運動員或反興奮劑中心可以將該決定提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複核。
此外,如果反興奮劑中心提出申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還應當複核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批准的治療用藥豁免。如有必要,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也可以審核任何其他治療用藥豁免。如果該治療用藥豁免不符合《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將予以撤銷。任何提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複核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作出或授權作出的治療用藥豁免決定,未被複核或者複核後予以維持的,運動員和反興奮劑中心只能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
如果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撤銷治療用藥豁免的決定,運動員、反興奮劑中心和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只能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
未在合理期限內批准、承認、複核上述與治療用藥豁免有關的申請的,視為拒絕承認該申請,相關方可以就此要求複核或申請仲裁。
第五章 檢查和調查
第三十七條 檢查和調查的目的
反興奮劑中心根據反興奮劑工作的需要,依照本規則、《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及有關規定開展檢查和調查。
通過檢查獲取檢測性證據,判斷運動員是否為檢測結果陽性,或者是否使用或企圖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第三十八條 檢查的權限
反興奮劑中心有權對所有下列運動員實施賽內和賽外檢查:
(一)具有中國國籍的;
(二)居住在中國的;
(三)持有中國證件的;
(四)屬於中國各級各類體育組織成員的;
(五)在中國境內的;
(六)參加中國國家級比賽或賽事的。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重大賽事組織機構和其他反興奮劑組織有權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賽內和賽外檢查。有檢查權的反興奮劑組織可以隨時隨地對未退役運動員,包括處於禁賽期的運動員實施檢查。
如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重大賽事組織機構直接委託或通過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委託反興奮劑中心實施檢查,反興奮劑中心可以自費採集額外樣本或要求實驗室增加檢測項目,並通知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重大賽事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賽事檢查的協調
賽事期間只能有一個反興奮劑組織有權在賽事場館實施檢查。對於國際賽事,負責賽事管理的國際體育組織有權實施檢查;對於國家級賽事,反興奮劑中心有權實施檢查。任何賽事期間在賽事場館之外的檢查都應當與賽事組織機構協調進行。
如果有檢查權但不負責啓動和指導賽事檢查的反興奮劑組織希望賽事期間在賽事場館實施檢查,該反興奮劑組織應當首先取得賽事組織機構的許可。如果未獲得許可,該反興奮劑組織可以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申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批准和協調檢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與賽事組織機構協商確認後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不得申請仲裁。此類檢查應當視為賽外檢查,結果管理由啓動檢查的反興奮劑組織負責,賽事組織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檢查的實施
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年度檢查計劃的檢查由反興奮劑中心組織實施;經反興奮劑中心同意,其他反興奮劑組織可以授權反興奮劑中心實施檢查,有關組織可以委託反興奮劑中心實施檢查;反興奮劑中心可以授權其他反興奮劑組織或有關組織實施檢查。
檢查依照檢查的程序和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委託和授權實施的檢查還應當依照委託檢查的有關規定執行。檢查計劃的制定、檢查的程序、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符合《條例》和《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
如果可行,檢查應當通過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進行協調,從而提高檢查工作的整體效果,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反興奮劑中心依照有關規定對檢查工作人員實施招募、培訓、資質認證、派遣、監督、考核、獎懲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運動員行蹤信息庫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建立註冊檢查庫和檢查庫,公佈列入註冊檢查庫和檢查庫的運動員名單,並通知運動員或其管理單位。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及時調整註冊檢查庫和檢查庫,確保庫內運動員符合入庫標準,並通知所有新調整進入和撤出庫的運動員或其管理單位。
反興奮劑中心還可以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建立和調整其他運動員行蹤信息庫。
第四十二條 運動員行蹤信息申報
被反興奮劑中心或所屬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列入註冊檢查庫和檢查庫的運動員應當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和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有關規定準確、及時申報行蹤信息,並承擔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後果。除非運動員退役或收到反興奮劑中心將其撤出註冊檢查庫或檢查庫的通知,否則運動員應當持續申報行蹤信息。
第四十三條 註冊檢查庫行蹤信息申報的要求
註冊檢查庫運動員行蹤信息申報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一)運動員每天的住宿地址;
(二)運動員每天從事規律性活動的具體地址和時間安排;
(三)運動員的比賽日程;
(四)運動員每天 5 點至 23 點之間可接受檢查的任意60 分鐘建議
檢查時間和特定檢查地點;
(五)休假、旅途的詳細信息。
第四十四條 檢查庫行蹤信息申報的要求
檢查庫運動員行蹤信息申報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一)運動員每天的住宿地址;
(二)運動員每天從事規律性活動的具體地址和時間安排;
(三)運動員的比賽日程。
第四十五條 其他運動員的行蹤信息申報
反興奮劑中心可以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和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未被列入註冊檢查庫和檢查庫的運動員的行蹤信息。
被列入其他運動員行蹤信息庫的運動員,應當按照反興奮劑中心的有關規定申報行蹤信息。
第四十六條 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
反興奮劑中心與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協調,確認運動員的身份信息,並通過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提交註冊檢查庫和檢查庫運動員名單,收集運動員行蹤信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有檢查權的其他反興奮劑組織可以通過該系統查詢運動員行蹤信息。行蹤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且只能用於以下目的:制定檢查計劃、組織實施興奮劑管制、提供運動員生物護照或其他檢測結果的有關信息、協助調查可能存在的興奮劑違規或幫助證實興奮劑違規的存在。行蹤信息不再用於上述目的時,應當依照《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國際標準》等有關規定予以銷燬。
第四十七條 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判定
依照《結果管理國際標準》《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註冊檢查庫運動員的下列行為構成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
(一)運動員本人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未能準確、完整地申報或更新行蹤信息,導致反興奮劑中心未能在其申報的時間和地點找到運動員接受檢查,運動員將被判定為未按規定申報行蹤信息;
(二)未能在指定日期的 60 分鐘建議檢查時段內出現在所申報的地點接受檢查,運動員將被判定為錯過檢查。
第四十八條 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後果
註冊檢查庫運動員 12 個月內 3 次未按規定申報行蹤信息或錯過檢查,依照第十三條(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將被判定為興奮劑違規。
檢查庫運動員 12 個月內 2 次未按照規定申報行蹤信息,將被列入註冊檢查庫。
其他運動員行蹤信息庫中的運動員未按照規定申報行蹤信息,反興奮劑中心將依照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適當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 退役運動員復出參賽
註冊檢查庫中的運動員退役後希望復出參賽的,應當提前 6 個月向反興奮劑中心提交書面申請,並按規定申報行蹤信息,確保自己能夠接受檢查,否則不能參加國際賽事或國家級賽事。如果提前 6 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對退役後復出的運動員顯失公平,反興奮劑中心經與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協商,並提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同意後,可以不予執行。
運動員在禁賽期內退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退役決定通知反興奮劑中心。如果運動員退役後希望復出參賽,應當提前 6 個月向其所屬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反興奮劑中心提交書面申請,並確保自己能夠接受檢查,否則不得參加國際賽事或國家級賽事。禁賽期間退役後申請復出時剩餘的禁賽期長於 6 個月的,提前申請的時間應當等於所剩的禁賽期。
退役運動員違規參賽的,應當取消其比賽成績及其他與比賽有關的收益,除非運動員能夠證明其不知道參加的是國際賽事或國家級賽事。
第五十條 獨立觀察員項目
反興奮劑中心和賽事組織機構應當支持反興奮劑獨立觀察員項目,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十一條 情報和調查的總體要求
反興奮劑中心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要求,收集情報信息並開展調查。
第五十二條 情報的收集和處理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建立情報數據庫,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和獲取情報,及時對情報進行分析和評估,為制定和實施檢查計劃提供幫助,為調查可能存在的興奮劑違規提供證據和線索。
第五十三條 調查的內容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對陽性檢測結果、非典型性結果、生物護照陽性結果和其他可能存在的興奮劑違規開展調查。
第五十四條 調查的實施
運動員樣本檢測結果陽性的,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首先開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省級反興奮劑機構應當參與、指導和監督調查。運動員本人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解釋説明陽性的原因。反興奮劑中心審核證據,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反興奮劑中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興奮劑違規的,反興奮劑中心及其他實施檢查的反興奮劑組織應當開展調查,收集證據,確認興奮劑違規是否成立;運動員及其管理單位應當配合調查。
反興奮劑中心可以授權省級反興奮劑機構開展調查。
第五十五條 舉報和信息共享
反興奮劑中心接到舉報信息後,經初步核實,認為可能存在興奮劑違規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查。
其他有關組織應當及時將收到的舉報信息和開展調查的情況通報反興奮劑中心。
第五十六條 與有關單位的合作
反興奮劑中心在開展調查時,可以尋求檢測實驗室或其他有關單位的技術支持。
第六章 樣本檢測
第五十七條 實驗室的確定
反興奮劑中心選擇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或批准的具有興奮劑檢測資質的實驗室,依照《實驗室國際標準》檢測樣本,並報告檢測結果。
在其他可靠實驗室進行檢測或通過司法鑑定也可以證明與興奮劑違規有關的事實。
第五十八條 檢測的目的和研究
檢測樣本只能用於合法的反興奮劑目的,例如對有關檢測數據或興奮劑管制信息進行分析,發現禁用清單中確定的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以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要求檢測的監控物質;或者向反興奮劑中心提供運動員的尿液、血液或其他類型樣本的有關參數,包括 DNA 和基因組圖譜等。
樣本及有關檢測數據和興奮劑管制信息可以用於反興奮劑研究;但是,檢測實驗室未經運動員書面同意,不得將受檢樣本用於研究。用於研究的樣本、數據和信息應當先行處理,以防止追溯到具體運動員。研究應當遵守反興奮劑研究的基本原則。
第五十九條 樣本檢測的標準
實驗室依照《實驗室國際標準》檢測樣本並報告結果。
實驗室可以自行承擔費用,檢測不在標準樣本檢測清單中的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者根據反興奮劑中心的要求進行樣本檢測。此類檢測結果與其他檢測結果具有相同的效力和後果。
第六十條 進一步檢測
在將檢測結果陽性通知運動員之前,反興奮劑中心可以隨時要求實驗室對樣本進一步檢測;在通知運動員後,只有徵得運動員同意或反興奮劑中心聽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聽證委員會”)批准,方能進行進一步檢測。
對於檢測結果為陰性或未發現其他興奮劑違規的樣本,反興奮劑中心或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要求實驗室長期保存樣本,並隨時基於反興奮劑目的對樣本進行進一步檢測。如果其他反興奮劑組織希望對該樣本進行進一步檢測,應當得到反興奮劑中心或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同意,承擔檢測費用,並負責後續的結果管理。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制定樣本長期保存和進一步檢測的有關規定。對樣本的進一步檢測應當符合《實驗室國際標準》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樣本的拆分
實驗室、有結果管理權的反興奮劑組織或者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的實驗室(需徵求前兩者同意)拆分 A 樣本或 B 樣本,將拆分的第一部分用於 A 樣本檢測,第二部分用於確證,應當遵循《實驗室國際標準》中規定的程序。
第六十二條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樣本和數據的佔有權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自行決定實際佔有實驗室或反興奮劑組織的任何樣本及有關檢測數據或信息,擁有該樣本或數據的實驗室或反興奮劑組織應當立即准許。如果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在佔有樣本或數據時未事先通知該實驗室或反興奮劑組織,應當在佔有該樣本或數據後的合理時間內通知。如果對收取的樣本或數據進行檢測、分析和調查發現可能存在興奮劑違規,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要求其他對該運動員有檢查權的反興奮劑組織承擔結果管理職責。
第七章 結果管理
第六十三條 結果管理的一般規定
除非另有規定,結果管理應當由啓動和指導樣本採集的反興奮劑組織負責,並受其程序規則的約束;不涉及樣本採集的,應當由最先向當事人發出可能存在興奮劑違規的通知並進行追查的反興奮劑組織負責。
反興奮劑中心依照《結果管理國際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結果管理程序,對啓動和指導樣本採集的檢查實施結果管理,公平、快速、有效地處理興奮劑違規問題。
第六十四條 特定情形的結果管理
反興奮劑中心依照第三十八條(檢查的權限)的規定採集額外樣本的,應當負責額外採集樣本的結果管理。如果反興奮劑中心僅自費要求實驗室增加檢測項目,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重大賽事組織機構負責結果管理。
當事人無中國國籍、非中國居民或證件持有者,或者不屬於中國體育組織成員的,可以由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負責結果管理。
運動員涉嫌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結果管理由反興奮劑中心或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依照《結果管理國際標準》的規定負責實施。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通過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將其判定的運動員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提交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其他有關反興奮劑組織可以獲得該信息。
重大賽事組織機構對其舉辦賽事期間採集的樣本和發生的興奮劑違規承擔結果管理職責。重大賽事組織機構應當召開聽證會,以確定興奮劑違規是否成立,進而取消比賽成績,取消在該賽事中獲得的獎牌、積分或獎金等。重大賽事組織機構僅承擔有限的結果管理職責的,應當將該案件移交給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繼續完成結果管理。
第六十五條 拒絕結果管理的後果
有結果管理權的反興奮劑組織拒絕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實施結果管理的,將被視為不遵守《條例》的行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要求另一個有管轄權、並且願意實施結果管理的反興奮劑組織或其他反興奮劑組織代行結果管理職責。先前拒絕實施結果管理的反興奮劑組織應當向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指定的另一反興奮劑組織支付結果管理等有關費用,否則將被視為不遵守《條例》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涉嫌興奮劑違規的審查和通知
反興奮劑中心依照《結果管理國際標準》,制定結果管理的程序,對可能存在的興奮劑違規進行審查和通知。
第六十七條 興奮劑違規前科的確認
在通知當事人涉嫌興奮劑違規之前,反興奮劑中心應當通過查詢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等適當的方式確認其是否有違規前科。
第六十八條 強制性臨時停賽
對於非特定物質或非特定方法的陽性檢測結果、生物護照陽性結果,反興奮劑中心審查確認後,應當立即對當事人實施臨時停賽。
運動員證明陽性可能是某種受污染的產品導致的,或者陽性涉及濫用物質,且運動員證明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減少禁賽期的,聽證委員會可以取消臨時停賽的決定。對於受污染產品的陽性,聽證委員會作出的不取消強制性臨時停賽的決定,不得申請仲裁。
第六十九條 選擇性臨時停賽
陽性檢測結果為特定物質或特定方法,或者可能由受污染的產品導致,或者當事人涉嫌其他興奮劑違規的,反興奮劑中心可以在檢測 B樣本或召開最終的聽證會之前,對當事人實施臨時停賽。反興奮劑中心可以在聽證會結論作出之前,酌情取消該臨時停賽,《結果管理國際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提供臨時聽證會和申請仲裁的機會
對當事人實施臨時停賽的,應當在臨時停賽之前或者開始後不久,給予當事人申請召開臨時聽證會的權利;或者不召開臨時聽證會,給予當事人在臨時停賽後,申請儘快召開正式聽證會的權利。是否實施臨時停賽的決定,當事人可以快速申請仲裁。
第七十一條 自願接受臨時停賽
未被臨時停賽的運動員可以向反興奮劑中心提出自願接受臨時停賽。自願接受臨時停賽的截止時間以下列兩個日期中較晚發生的為準:
(一)放棄檢測 B 樣本或收到 B 樣本檢測結果之日起10 日內,或者收到其他興奮劑違規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
(二)運動員在收到上述報告或通知後首次參加比賽之日。
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興奮劑違規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自願接受臨時停賽。
自願接受的臨時停賽,應當與反興奮劑中心實施的臨時停賽具有相同的效力。當事人可以撤回自願接受的臨時停賽,但是已執行的臨時停賽不再折抵禁賽期。
第七十二條 臨時停賽的取消
B 樣本檢測結果不能證實 A 樣本陽性檢測結果的,反興奮劑中心應當立即取消臨時停賽決定。運動員或運動隊的參賽資格因 A 樣本陽性檢測結果被取消的,在可行的情況下,應當恢復其繼續參加比賽的資格。
第七十三條 結果管理決定的內容效力
反興奮劑組織作出的結果管理決定的效力不限於特定地域或運動項目,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宜:
(一)興奮劑違規是否成立,是否實施臨時停賽,事實依據以及適用的條款;
(二)興奮劑違規產生的所有後果,包括取消比賽成績,取消獎牌或獎金,禁賽期及其起算,以及經濟處罰。
第七十四條 結果管理事宜的通知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依照第十三章(通知、保密和信息公開)和《結果管理國際標準》的規定,將結果管理決定事宜通知當事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有關反興奮劑組織。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退役的結果管理
涉嫌興奮劑違規的當事人,在結果管理程序開始前或進行中退役的,反興奮劑中心有權繼續實施結果管理。
第八章 聽證
第七十六條 聽證的組織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依照《結果管理國際標準》等有關規定,成立聽證委員會。當事人涉嫌興奮劑違規需要召開聽證會的,依照興奮劑違規聽證的有關規定,由聽證委員會組織進行。
第七十七條 聽證的基本原則
聽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八條 聽證委員會
聽證委員會委員由法律、體育、醫學、反興奮劑和其他科學領域的專家擔任,人數不少於 10 人,每屆任期四年。
反興奮劑中心的管理人員、法律顧問、其他工作人員,以及任何參與案件調查和預審的人員不擔任聽證委員會委員,不參與聽證會結論的審議或起草。聽證專家組不參與同一案件的治療用藥豁免審批、結果管理和爭議解決程序。
聽證委員會應當獨立、專業、公正、高效地履行職責。反興奮劑中心為聽證委員會履行職責提供支持和保障,並尊重其運行獨立性。
第七十九條 聽證專家組
聽證委員會召開聽證會,應當通過主任委員提名的方式,選定 3名或 5 名聽證委員會委員擔任聽證員,並從中確定 1 名聽證主持人,組成聽證專家組,負責具體案件的聽證工作。
聽證專家組人數應當為單數,且至少 1 人有法學背景和法律專業經驗。
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或者需要召開臨時聽證會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或應當事人要求,可以確定 1 名聽證委員會委員擔任獨任聽證員。獨任聽證員應當有法學背景,同時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會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記錄員不同時擔任聽證員,不參與聽證專家組合議和聽證會結論的起草。
第八十條 聽證的迴避和保密
聽證專家組成員應當簽署無利害關係的聲明。聽證專家組成員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符合上述情形的聽證專家組成員迴避。
聽證專家組應當公正地履行職責,保證聽證參加人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等權利,對聽證中涉及的國家秘密、行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八十一條 賽事聽證會
與賽事有關的聽證會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過快速程序召開。
第八十二條 聽證會結論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專家組應當進行合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聽證會結論。聽證會結論應當説明理由,並遵守《結果管理國際標準》對其內容和通知的要求。
聽證專家組的合議和聽證會結論的作出,不受反興奮劑中心或第三方制約。
聽證專家組應當在受理聽證申請的 3 個月內作出聽證會結論。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6 個月。
反興奮劑中心將聽證會結論通知當事人、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抄送運動員管理單位。
第八十三條 依照聽證會結論作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申請召開聽證會的,有關單位應當在接到聽證會結論通知後的 1 個月內,儘快依照聽證會結論作出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
有關單位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或無權依照本規則進行處理的,反興奮劑中心應當交由獨立的處罰委員會在 1 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要求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反興奮劑中心將處理決定通知當事人及有權申請仲裁的反興奮劑組織,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八十四條 放棄聽證權利並作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需要召開聽證會,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對興奮劑違規指控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反興奮劑中心應當要求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檢查委託方等有關單位儘快依照第九章(處罰程序)的規定和《結果管理國際標準》對其內容和通知的要求作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有關單位應當在其放棄聽證權利之日起 3個月內儘快作出處理意見。
案情複雜的,經反興奮劑中心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6 個月。
有關單位逾期不作出處理意見或無權依照本規則進行處理的,反興奮劑中心應當交由獨立的處罰委員會在 1 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要求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反興奮劑中心將處理決定通知當事人及有權申請仲裁的反興奮劑組織,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八十五條 直接在國際體育仲裁院舉行聽證
反興奮劑中心負責結果管理的國際級、國家級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涉嫌的興奮劑違規案件,經當事人本人、反興奮劑中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一致同意,可以直接在國際體育仲裁院召開聽證會。
第九章 處罰程序
第八十六條 處理決定的作出
列入國家年度檢查計劃的檢查中發生的興奮劑違規,由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作出處理決定。委託檢查中發生的興奮劑違規,由檢查委託方或有關單位作出處理決定。檢查委託方無權依照本規則進行處理的,反興奮劑中心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體育社會團體或其他有處罰權的組織作出處理決定。
不同主體發起或實施的檢查發現的興奮劑違規,依照第一百零八條(數次違規並罰)應當視為一次興奮劑違規合併處理的,反興奮劑中心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體育社會團體或檢查的委託方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十七條 處理意見的審核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檢查委託方等有關單位應當嚴格適用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興奮劑違規處理意見,經反興奮劑中心審核通過後,正式作出處理決定並執行。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就處理意見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規則等有關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不受原意見審查範圍的限制。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規則錯誤或處罰明顯不當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重新作出處理意見;對於反興奮劑中心可以調查清楚的,或者只是適用規則有誤或處罰明顯不當的,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交由獨立的處罰委員會作出處理意見,要求有關單位依照該處理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十八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檢查委託方等有關單位,應當在收到反興奮劑中心關於處理意見審核通過的通知之日起的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或者在收到反興奮劑中心要求重新作出處理意見的通知之日起的 1 個月內,重新作出處理意見。
有關單位收到反興奮劑中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或重新作出處理意見的;或者有關單位重新作出的處理意見,反興奮劑中心再次審核後認為仍需重新作出的,反興奮劑中心可以交由獨立的處罰委員會依據審核意見在 1 個月內直接作出處理決定,要求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備案,並抄送反興奮劑中心、有關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和運動員管理單位。
第八十九條 委託行使處罰權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檢查委託方等有關單位,可以通過協議或其他適當方式,委託反興奮劑中心對興奮劑違規作出處理決定,並遵照執行。
第九十條 逾期的責任追究
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意見或處理決定的,反興奮劑中心可以提請體育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該單位行政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對當事人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 個人項目比賽成績的取消
個人項目賽內檢查發生興奮劑違規的,應當取消運動員在該項比賽中所取得的成績,並取消獎牌、積分和獎金等。
第九十二條 賽事有關比賽成績的取消
在賽事期間發生的或與賽事有關的興奮劑違規,賽事組織機構可以取消運動員在該賽事中取得的所有個人成績,並取消獎牌、積分和獎金等。是否取消該賽事其他比賽的個人成績,應當考慮運動員興奮劑違規的嚴重程度、陽性之前的其他比賽檢測結果等因素。
運動員能證明自己對興奮劑違規無過錯或無疏忽的,不取消該賽事其他比賽的個人成績,但可能已經受到該違規影響的成績除外。
第九十三條 檢測結果陽性、使用或企圖使用、持有興奮劑的禁賽期當事人第一次構成本規則第十條(檢測結果陽性)、第十一條(使用或企圖使用)、第十五條(持有)規定的興奮劑違規的,基準禁賽期為:
(一)涉及非特定物質或非特定方法的,禁賽 4 年;當事人能證明不是故意違規的,禁賽 2 年;
(二)涉及特定物質或特定方法,反興奮劑中心能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違規的,禁賽 4 年;不能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違規的,禁賽 2 年。
第九十四條 故意的認定
第九十三條(檢測結果陽性等情形的禁賽期)所稱的故意是指當事人在實施某種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已經構成興奮劑違規,但仍實施該行為;或者知道該行為有很高風險可能構成興奮劑違規,但仍無視該風險實施該行為。
賽內禁用的特定物質陽性,運動員能證明是在賽外使用的,推定為非故意違規,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或者賽內禁用的非特定物質陽性,運動員能證明是在賽外使用且與提高比賽成績無關的,不認定為故意違規。
第九十五條 濫用物質的禁賽期
第九十三條(檢測結果陽性等情形的禁賽期)規定的興奮劑違規涉及濫用物質,運動員能夠證明在賽外攝入、使用並且與運動能力無關的,禁賽 3 個月。當事人完成反興奮劑中心認可的濫用物質治療項目的,禁賽期可以減少至 1 個月。本條規定的禁賽期不得再依照第九十九條(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減少。
在賽內攝入、使用或持有濫用物質,運動員能夠證明與運動能力無關的,該攝入、使用或持有不視為故意行為,也不作為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依據。
第九十六條 其他違規的禁賽期
當事人第一次構成第二章(興奮劑違規)規定的其他興奮劑違規的,基準禁賽期為:
(一)第十二條(拒絕、逃避樣本採集)、第十四條(篡改或企圖篡改)規定的違規,禁賽 4 年;未完成樣本採集導致的違規,運動員能證明不是故意的,禁賽 2 年;當事人證明確有減少禁賽期的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據其過錯程度,禁賽 2 至 4 年;涉及受保護人員或大眾運動員的,給予警告或不超過 2 年的禁賽處罰。
(二)第十三條(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規定的違規,禁賽 2年;運動員過錯程度較輕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最少禁賽 1 年;運動員在即將檢查之前改變行蹤信息,或者有其他試圖逃避檢查嚴重嫌疑的,禁賽 2 年。
(三)第十六條(交易或企圖交易)、第十七條(施用或企圖施用)規定的違規,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禁賽 4 年以上,直至終身禁賽;輔助人員構成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違規,涉及受保護人員,且屬於特定物質以外情形的,終身禁賽;涉嫌其他違法行為或構成犯罪的,移送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四)第十八條(共謀或企圖共謀)規定的違規,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禁賽 2 年以上,直至終身禁賽。
(五)第十九條(違反禁止合作規定)規定的違規,禁賽 2 年;運動員過錯程度較輕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最少禁賽 1 年。
(六)第二十條(阻止舉報或報復舉報人)規定的違規,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禁賽 2 年以上,直至終身禁賽。
第九十七條 加重處罰
除第十六條(交易或企圖交易)、第十七條(施用或企圖施用)、第十八條(共謀或企圖共謀)規定的違規外,反興奮劑組織證明存在加重處罰情節應當增加禁賽期的,可以根據違規的嚴重程度和加重處罰的情節,在基準禁賽期的基礎上增加不超過 2 年的禁賽期,當事人證明自己不是故意構成興奮劑違規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無過錯或無疏忽
當事人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對興奮劑違規無過錯或無疏忽的,免予禁賽。
第九十九條 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
本規則第十條(檢測結果陽性)、第十一條(使用或企圖使用)、第十五條(持有)規定的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禁賽期:
(一)涉及特定物質(濫用物質除外)或特定方法,並且當事人能證明自己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的,根據其過錯程度,給予警告或不超過 2 年的禁賽處罰。
(二)當事人能證明禁用物質(濫用物質除外)來自受污染的產品,並且自己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的,根據其過錯程度,給予警告或不超過 2 年的禁賽處罰。
(三)受保護人員或大眾運動員不涉及濫用物質的違規,並且能證明自己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的,根據其過錯程度,給予警告或不超過 2 年的禁賽處罰。
上述減輕處罰的條款是排他適用,不得累加適用。對於不適用前款規定的案件,當事人能證明自己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的,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禁賽期,但減少後的禁賽期不得少於基準禁賽期的一半;終身禁賽減少後的禁賽期不得少於 8 年。依照本款規定減少後的禁賽期仍可適用第一百條(立功表現減免處罰)、第一百零一條(主動承認減輕處罰)的規定,進一步減少禁賽期。
第一百條 有立功表現而減免處罰
當事人提供切實協助,幫助反興奮劑中心發現、指控他人興奮劑違規的,或者幫助司法機關、職業紀律機構指控與興奮劑有關的犯罪或職業違規行為的;或者幫助司法機關、職業紀律機構指控興奮劑以外的違反體育誠信的犯罪或違規行為,並得到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同意的;或者幫助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發現不遵守《條例》、國際標準或技術文件的行為的,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或者申請仲裁日期截止前,反興奮劑中心可以要求處理決定的作出方暫緩實施部分處罰(取消成績和強制性信息公開除外),並通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上述日期截止後,暫緩決定需要得到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同意。
暫緩禁賽期的長短取決於當事人興奮劑違規的嚴重程度、立功表現的程度和切實協助的價值。暫緩的禁賽期不得超過基準禁賽期的四分之三,終身禁賽暫緩後的禁賽期不得少於 8 年。基準禁賽期不包括依照第九十七條(加重處罰)增加的禁賽期。
應當事人的要求,反興奮劑中心允許該當事人依照《互不損害協議》提供信息。
當事人不再與反興奮劑中心或有關部門合作,也不再提供切實協助的,反興奮劑中心應當要求處理決定的作出方恢復原本實施的處罰。
當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事人或反興奮劑中心要求,經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同意,在案件處理的任何階段,包括仲裁裁決作出後,可以給予更大幅度的暫緩處罰,甚至免予禁賽、不強制信息公開、不退還獎金、免予經濟處罰等。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決定是最終的,不得申請仲裁。該決定應當遵守上一款的要求。
暫緩部分處罰的決定應當通知有權申請仲裁的反興奮劑組織,並説明理由。經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同意,反興奮劑中心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對切實協助的有關情況暫緩公開或不予公開。
第一百零一條 主動承認而減輕處罰
當事人在接到檢查通知或涉嫌其他興奮劑違規的通知前,主動承認興奮劑違規,且該承認在當時是證實違規唯一可靠證據的,可以酌情減少禁賽期,但不得少於基準禁賽期的一半。
第一百零二條 綜合減免
當事人同時符合第九十八條(無過錯或無疏忽)至第一百零一條(主動承認減輕處罰)多項規定的,應當先依照第九十三條(檢測結果陽性等情形的禁賽期)至第九十九條(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的規定確定基準禁賽期,再依照第一百條(立功表現減免處罰)、第一百零一條(主動承認減輕處罰)的規定減少禁賽期。減少後實際執行的禁賽期不得少於基準禁賽期的四分之一。
第一百零三條 承認違規而減少禁賽期
當事人在收到反興奮劑中心可能導致適用 4 年以上禁賽期的興奮劑違規通知之日起的 20 日內,自認違規並接受所判定的禁賽期的,反興奮劑中心可以將原本主張適用的禁賽期減少 1 年;如果適用本款規定,不得再依照其他任何條款繼續減少禁賽期。
第一百零四條 案件解決協議
當事人在受到反興奮劑中心的興奮劑違規指控後自認興奮劑違規,並同意接受反興奮劑中心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確定的處罰,基於反興奮劑中心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本章有關條款、違規嚴重程度、當事人過錯程度、自認違規及時性的考量,可以減少部分禁賽期,並且禁賽期可以從樣本採集之日或最近發生的另一起興奮劑違規發生之日起算。即使適用本條款,當事人也應當至少實際執行商定的禁賽期的一半,從當事人接受處罰之日或遵守臨時停賽之日這兩個日期中較早的一個起算。
反興奮劑中心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是否簽署案件解決協議、禁賽期減少的幅度和禁賽期的開始日期不屬於聽證委員會決定或審查的事項,不得依照第十二章(爭議解決)的規定申請仲裁。
當事人希望依照本條簽署案件解決協議並提出要求的,反興奮劑中心將與當事人討論承認興奮劑違規的有關事宜,但須遵守《互不損害協議》。
第一百零五條 第二次違規
當事人第二次構成興奮劑違規的,具體適用以下兩者中較長的禁賽期,計算方法如下:
(一)6 個月;
(二)首先,用第一次違規的禁賽期,加上將第二次違規視為第一次發生適用的禁賽期;其次,將第二次違規視為第一次發生確定適用的禁賽期,再給予該禁賽期兩倍的禁賽期;然後,在這兩者的區間範圍內,根據第二次違規的整體情況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具體的禁賽期。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三次違規
當事人第三次構成興奮劑違規的,終身禁賽;但是第三次違規符合第九十八條(無過錯或無疏忽)、第九十九條(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規定的,或者是第十三條(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規定的違規的,至少禁賽 8 年以上。
在最終確定第二次和第三次違規的禁賽期時,可以適用第一百條(立功表現減免處罰)、第一百零一條(主動承認減輕處罰)、第一百零二條(綜合減免)的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多次違規的其他規定
當事人證明自己對違規無過錯或無疏忽,或者涉及濫用物質依照第九十五條(濫用物質的禁賽期)受到處罰的,不視為第二次或第三次違規。兩次違規間隔時間超過 10 年的,不予累計。
第一百零八條 數次違規並罰
只有反興奮劑中心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其涉嫌第一次違規的通知後,或者反興奮劑中心採取合理方式發出該通知後又發生的另一起興奮劑違規,才能認定為第二次興奮劑違規;否則,應當將其視為第一次違規,按照其中較重的一次給予處罰,並可以適用第九十七條(加重處罰)的規定。從前一次違規開始取得的所有比賽成績都將取消。
反興奮劑中心證明當事人在第一次違規通知前還有一次興奮劑違規,並且發生在第一次違規之前或之後的 12 個月或更長時間的,該次違規的禁賽期應當按單獨的第一次違規確定,與可能存在的興奮劑違規的禁賽期累加,並連續執行。上述違規應當合併記為單一的一次違規。
反興奮劑中心在指控當事人可能存在興奮劑違規的過程中,發現其又構成了第十四條(篡改或企圖篡改)的違規的,此次違規應當視為單獨的第一次違規,其禁賽期與可能存在的興奮劑違規的禁賽期累加,並連續執行。上述違規應當合併記為單一的一次違規。
反興奮劑中心證明當事人在禁賽期間構成第二次或第三次興奮劑違規的,多次違規的禁賽期應當累加,並連續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 取消自樣本採集或違規發生之日起的比賽成績
賽內或賽外檢查發生興奮劑違規的,還應當取消自樣本採集之日或其他興奮劑違規發生之日起,至臨時停賽或禁賽期開始前運動員所取得的所有其他比賽成績,並取消獎牌、積分和獎金等,但為公平起見需另做決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條 獎金分配
有關單位收回違規運動員的獎金後,應當採取合理措施,將其分配給原本有權獲得該獎金的運動員。分配方式可以參照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經濟處罰
發生興奮劑違規的,可以依照第十一章(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罰)的規定,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和比例原則,要求當事人負擔興奮劑檢測費用,補償反興奮劑工作的必要支出,或者對其作出罰款。
當事人被禁賽 4 年以上的,可以要求其負擔 20 至40 例興奮劑檢測費用;被禁賽 2 至 4 年的,可以要求其負擔 10 至 20 例興奮劑檢測費用;被禁賽 2 年以下或免予禁賽的,可以要求其負擔不超過 10 例興奮劑檢測費用。
對當事人的罰款,只適用於其興奮劑違規所能適用最長禁賽期的案件。不得將支付興奮劑檢測費用或罰款用於減少禁賽期或抵消興奮劑違規的其他後果。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且缺乏收入來源的;或者確實存在無力繳納興奮劑檢測費用的特殊情形,提出書面申請並查證屬實的,可以酌情減輕或免除經濟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禁賽期的起算
禁賽期自確定禁賽的最終聽證會決定作出之日起算;未召開聽證會的,自接受禁賽或強制實施禁賽處罰之日起算。運動員已因興奮劑違規而處於禁賽期的,新的禁賽期從當前禁賽期結束後的第一天開始執行。
聽證或興奮劑管制過程中出現不應歸責於當事人的實質性延誤的,禁賽期可以提前至樣本採集之日或最近一次興奮劑違規發生之日這兩個日期中較早的一個起算。追溯禁賽期內的比賽成績也應當取消。
第一百一十三條 禁賽期的折抵
當事人遵守臨時停賽規定的,臨時停賽期應當折抵禁賽期;不遵守臨時停賽規定的,已經執行的臨時停賽期不能折抵;實施禁賽的決定被申請仲裁的,已經執行的禁賽期應當折抵最終裁決的禁賽期。
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自願接受反興奮劑中心實施的臨時停賽,並遵守臨時停賽規定的,自願接受的臨時停賽期應當折抵禁賽期。自願接受臨時停賽的文件副本應當及時提供給有權收到興奮劑違規通知的相關方。
無論運動員自己不參賽還是受到運動隊內部停賽,臨時停賽生效之前的任何時期都不得折抵禁賽期。
集體項目中,運動隊的禁賽期自確定禁賽的最終聽證會決定作出之日起算;未召開聽證會的,自接受禁賽或強制實施禁賽處罰之日起算,但為公平起見需另做決定的情形除外。運動隊的臨時停賽期應當折抵禁賽期。
第一百一十四條 禁賽期禁止參加比賽和有關體育活動
處於禁賽期或被臨時停賽的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參加任何《條例》簽約方(以下簡稱“簽約方”)及其成員組織、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及其會員單位舉辦或授權舉辦的比賽或其他有關體育活動,不得參加任何國際或國家級賽事組織機構或職業聯盟舉辦或授權舉辦的比賽,不得參加政府資助的高水平或國家級體育活動,反興奮劑組織開展或授權開展的反興奮劑教育、矯正項目除外。
禁賽期超過 4 年的當事人,在執行 4 年禁賽期後,可以作為運動員參加未經簽約方及其成員組織授權舉辦的地方體育賽事,但是該地方體育賽事不能使該當事人有資格晉級全國錦標賽或國際賽事,也不能使其以任何身份與受保護人員合作。
處於禁賽期的運動員應當繼續接受檢查,並按照反興奮劑中心的要求申報行蹤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條 恢復訓練
處於禁賽期的運動員在禁賽期滿前可以歸隊訓練,或者使用簽約方及其成員組織所屬或資助的體育場館設施進行訓練。恢復訓練的時間,按禁賽期的最後 2 個月或者最後四分之一這兩個期間中較短的一個起算。
第一百一十六條 禁賽期間違規參賽的後果
處於禁賽期的當事人違規參加比賽或其他有關體育活動的,應當取消其比賽成績及其他有關收益,繼續執行剩餘的禁賽期,並追加與原禁賽期相同的新禁賽期。違規參賽的判定和新禁賽期的酌情調整,包括警告和免予禁賽,由負責結果管理並實施原禁賽期的反興奮劑組織決定。
本決定可以依照第十二章(爭議解決)的規定申請仲裁。
當事人違規參加比賽或其他有關體育活動的,已執行的臨時停賽期不得折抵禁賽期,還應當取消其參賽成績。
輔助人員或其他當事人幫助尚在禁賽期或被臨時停賽的當事人違規參加比賽或其他有關體育活動的,依照第十八條(共謀或企圖共謀)規定的興奮劑違規對其作出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扣發經濟資助
當事人構成興奮劑違規的,體育主管部門、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等可以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在禁賽期間停止向其提供全部或部分經濟資助、獎勵或其他收益,第九十八條(無過錯或無疏忽)、第九十九條(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 處罰的公佈
處罰結果依照第十三章(通知、保密和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主動公佈。
第一百一十九條 集體項目違規的處理
集體項目中,運動隊超過一名(不含一名,下同)運動員涉嫌興奮劑違規的,除對該運動員作出處理外,還應當在賽事期間對該隊進行目標檢查。
運動隊有超過兩名(不含兩名)運動員在賽事期間構成興奮劑違規的,除對違規運動員等實施處罰外,還應當給予該隊扣除積分,取消比賽成績或參賽資格,或者其他適當的處罰。
賽事組織機構可以在賽事規則中規定比前款更為嚴厲的處罰。
第十一章 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直接責任人和主管教練員的禁賽期
運動員構成興奮劑違規,有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照興奮劑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運動員被禁賽 4 年以上的,給予主管教練員禁賽 2 年以上直至終身禁賽的處罰;運動員被禁賽 2 至 4 年的,給予主管教練員禁賽1 至 4年的處罰;運動員被禁賽 2 年以下或免予禁賽的,給予主管教練員警告或不超過 2 年的禁賽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加重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主管教練員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第二次發生興奮劑違規,或者負責訓練的兩名以上運動員發生興奮劑違規,對該教練員加重處罰;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第二次發生禁賽 4 年以上的興奮劑違規,或者兩名以上運動員發生禁賽 4 年以上的興奮劑違規,該教練員終身禁賽;每兩例禁賽 4年以下的興奮劑違規按照一例禁賽 4 年以上的興奮劑違規累計。
2015 年 1 月 1 日前,主管教練員因為負責訓練的運動員興奮劑違規受到禁賽 2 年以上處罰的,2015 年 1 月 1 日後,負責訓練的運動員又發生禁賽 4 年以上的興奮劑違規,該教練員終身禁賽。未成年人或其他受保護人員構成興奮劑違規的,對直接責任人或主管教練員加重處罰。
主管教練員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的管理責任,對興奮劑違規無過錯或無疏忽的,免予禁賽。主管教練員證明自己對興奮劑違規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酌情減少禁賽期。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關人員的經濟處罰
直接責任人或主管教練員被禁賽 4 年以上的,可以並處負擔 40 至8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 2 至 4 年的,可以並處負擔 20 至40 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 2 年以下或免予禁賽的,可以並處負擔不超過 20 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
直接責任人或主管教練員應當對多名當事人的興奮劑違規承擔責任的,經濟處罰予以累計。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有關人員的處罰
除直接責任人或主管教練員外,還有其他人員應當對當事人興奮劑違規承擔責任的,比照主管教練員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管理單位的經濟處罰
當事人因興奮劑違規被禁賽 4 年以上的,對其管理單位給予警告和負擔 40 至 80 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 2 至 4 年的,對其管理單位給予警告和負擔 20 至 40 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 2 年以下或免予禁賽的,對其管理單位給予警告和負擔不超過 20 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
管理單位應當對多名當事人的興奮劑違規承擔責任的,經濟處罰予以累計。
第一百二十五條 管理單位的認定
運動員賽外檢查發生興奮劑違規的,管理單位是指該運動員的註冊單位;賽內檢查發生違規的,管理單位是指該運動員的代表單位;註冊、代表單位合併、分立或解散的,按照調查情況認定實際管理單位;運動員在國家隊、國家集訓隊訓練期間或代表國家參賽期間發生違規,或者涉及到運動員共同培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運動員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興奮劑違規,涉及到不同責任人或運動員管理單位的,按照調查情況對有關人員和單位作出處理。
輔助人員的管理單位是指其人事勞資關係所在的單位,或者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六條 拒不接受經濟處罰的後果
受到經濟處罰的個人和單位,應當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的 3 個月內繳納興奮劑檢測費用。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不得參加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及其會員單位舉辦或授權舉辦的比賽和其他有關體育活動。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有關人員和單位減免處罰
有關人員有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切實協助,揭發他人、有關單位的興奮劑違規或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等立功表現的,比照第一百條(立功表現減免處罰)的規定減免處罰。
管理單位有主動開展或積極配合調查,幫助反興奮劑組織發現興奮劑違規,或者揭發他人、有關單位的興奮劑違規或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等立功表現的,比照第一百條的規定減免對其的經濟處罰,並提請有關體育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減免對其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有關人員暫停運動員輔助工作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教練員或其他有責任的輔助人員,反興奮劑中心可以要求其暫停運動員輔助工作,配合調查,同時將事實和理由、判定依據及有關事宜告知其本人、管理單位和其他相關方:
(一)運動員涉及非特定物質或非特定方法的陽性,且沒有證據表明該陽性可能是受污染的產品導致的;
(二)運動員涉及特定物質、濫用物質的陽性,有證據表明有關人員屬於直接責任人的;
(三)調查中發現有關人員涉嫌興奮劑違規的重要線索,需要其配合調查的;
(四)有證據表明有關人員繼續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將會繼續發生興奮劑違規,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作證或者干擾調查的;
(五)有其他需要暫停運動員輔助工作的情形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關人員禁賽期的起算、折抵
有關人員禁賽期的起算、折抵,禁賽期或暫停運動員輔助工作期間的身份,比照當事人禁賽期或臨時停賽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人員被暫停運動員輔助工作,且遵守臨時停賽期有關規定的,可以折抵最終的禁賽期。
第一百三十條 不影響對當事人的處罰
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罰不影響對當事人的處罰。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追加處罰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收到所屬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關於中國運動員構成興奮劑違規的生效處理決定,未申請仲裁或者國際體育仲裁院已經作出生效裁決的,應當在申請仲裁截止之日或裁決生效的 1 個月內,依照本章的規定對有關人員和運動員管理單位作出追加處罰,報反興奮劑中心審核。
逾期不對有關人員和運動員管理單位作出追加處罰的,反興奮劑中心應當交由獨立的處罰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要求有關單位遵照執行,並通知有關反興奮劑組織和其他相關方。
中國運動員、有關人員和單位因為興奮劑違規,已受到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經濟處罰的,在追加處罰時可以折抵。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 爭議解決的原則
依照本規則或《條例》作出的決定,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申請仲裁,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不停止執行
申請仲裁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仲裁機構另有裁定或決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審查範圍
仲裁機構應當就原決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規則等有關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不受原決定審查範圍的限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之前沒有提出過,但基於相同事實和理由的證據和主張。
國際體育仲裁院的仲裁,不受原決定作出方所作判斷的限制。
對於仍處於反興奮劑組織內部程序的案件,如果任何其他一方均不
申請仲裁,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直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而無需用盡反興奮劑組織程序中的其他救濟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條 爭議解決事項
依照本規則作出的以下決定,可以申請仲裁:
(一)判定興奮劑違規成立的決定;
(二)是否對興奮劑違規實施處罰的決定;
(三)判定興奮劑違規不成立的決定;
(四)因程序原因導致興奮劑違規處理程序無法進行的決定;
(五)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不同意免除退役運動員提前 6 個月提交書面復出申請的決定;
(六)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指定其他反興奮劑組織負責結果管理的決定;
(七)反興奮劑組織作出的不將陽性檢測結果或非典型性結果按照違規處理的決定,或者開展調查後不予追究違規的決定;
(八)根據臨時聽證會結論實施或取消臨時停賽的決定;
(九)反興奮劑組織不符合臨時停賽適用規則的決定;
(十)反興奮劑組織無權或越權對興奮劑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
(十一)是否暫緩或恢復處罰的決定;
(十二)違反第六十四條第四款(重大賽事組織機構的結果管理權)、第六十五條(拒絕結果管理的後果)的決定;
(十三)違反第一百零三條(承認違規而減少禁賽期)的決定;
(十四)處於禁賽期的當事人違規參加比賽或其他有關體育活動的處理決定;
(十五)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結果管理權爭議作出的決定;
(十六)不執行其他反興奮劑組織所作決定的決定;
(十七)依照第一百七十四條(過渡規定)對 2021 年之前發生的興奮劑違規減少禁賽期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爭議解決的申請
涉及國際賽事或國際級運動員的案件,只能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
涉及其他賽事或其他當事人的案件,可以向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申請仲裁。
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應當獨立、公正審理案件,依法依規、及時作出裁決。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規則另行規定。
在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正式運作前,允許當事人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仲裁的期限)的規定直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權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的主體
涉及國際賽事或國際級運動員的案件,以下各方有權直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
(一)申請仲裁的案件涉及的當事人;
(二)已作出決定的案件涉及的另一方;
(三)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
(四)當事人本國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
(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如果決定影響到奧運會或殘奧會,包括參賽資格;
(六)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權向國家爭議解決機構申請仲裁的主體
涉及其他賽事或其他當事人的案件,以下各方應當直接向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申請仲裁:
(一)申請仲裁的案件涉及的當事人;
(二)已作出決定的案件涉及的另一方;
(三)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
(四)當事人本國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
(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如果決定影響到奧運會或殘奧會,包括參賽資格;
(六)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涉及第十一章(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罰)的決定,直接責任人、主管教練員或當事人管理單位不服的,可以向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申請仲裁。
依照本條規定向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申請仲裁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可以繼續就其裁決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申請仲裁的一方有權通過國際體育仲裁院從另一方反興奮劑組織那裏獲得所有相關信息。如果國際體育仲裁院有此要求,該反興奮劑組織應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條 申請仲裁的通知義務
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的當事方應當確保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其他有權申請仲裁的當事方及時收到申請仲裁的通知。
第一百四十條 臨時停賽的爭議解決
有權對臨時停賽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只能是被臨時停賽的當事人。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允許提出反請求
申請仲裁的另一方可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出反請求或隨後申請仲裁,有權申請仲裁的當事方最晚應當在答辯時提出反請求或隨後申請仲裁。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就興奮劑違規是否成立申請仲裁
如果反興奮劑組織未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就興奮劑違規是否成立作出決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視為已作出興奮劑違規不成立的決定,並直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如果國際體育仲裁院裁決興奮劑違規成立,並支持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直接向其申請仲裁,反興奮劑組織應當補償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仲裁和律師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治療用藥豁免的爭議解決
治療用藥豁免的有關決定只能依照第四章(禁用清單和治療用藥豁免)的有關規定申請仲裁。
第一百四十四條 爭議解決的通知
反興奮劑組織屬於仲裁申請方的,應當立即將仲裁申請通知有權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和其他反興奮劑組織。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申請仲裁的期限
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或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申請仲裁的時間應當為收到決定之日起的 21 日內。有權申請仲裁的其他各方可以在收到決定的 15 日內,要求決定作出方提供一份案卷副本;如果在 15 日內提出此項要求,該方應當在收到案卷副本的 21 日內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或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申請仲裁。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申請仲裁的截止日期應當為以下兩個日期中較晚的一個:
(一)其他當事方申請仲裁截止之日起的 21 日;
(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收到與該決定有關的完整案卷之日起的21 日。
第十三章 通知、保密和信息公開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通知的對象
反興奮劑中心依照第七章(結果管理)和本章的規定通知當事人及有關反興奮劑組織,並抄送其他相關方。
有關反興奮劑組織包括當事人所屬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以及外國當事人本國的反興奮劑組織;其他相關方包括國家體育總局、有關地方體育主管部門、運動員所屬的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和省級體育社會團體、有關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運動員管理單位等。
第一百四十七條 通知的內容
通知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國籍、管理單位、運動項目和小項、競技水平、賽內檢查或賽外檢查、樣本採集日期、實驗室檢測結果,以及《結果管理國際標準》要求的其他信息;對於檢測結果陽性之外的其他興奮劑違規,還應當包括涉嫌興奮劑違規的事實、理由和判定依據。
第一百四十八條 通知的更新
反興奮劑中心應有關反興奮劑組織的要求,依照結果管理、聽證和爭議解決的有關規定,向其通報案件的最新進展和處理結果,並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説明。
第一百四十九條 通知的保密
在反興奮劑中心依照本章的規定進行信息公開前,接到通知的反興奮劑組織和其他相關方只能向確需瞭解情況的人員(例如中國奧委會、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和集體項目運動隊的經辦人員)通報此類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嫌興奮劑違規的有關信息。
第一百五十條 通知的文件要求
反興奮劑中心向有關反興奮劑組織通報興奮劑違規有關決定、禁賽期或臨時停賽期違規參賽的決定時,應當充分解釋説明作出該決定的原因;未實施頂格處罰的,應當説明理由;此外,還應提供英文或法文摘要。
有權申請仲裁的反興奮劑組織收到興奮劑違規有關決定之日起的15 日內,可以要求獲得與決定有關的完整文件副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佈當事人身份信息
反興奮劑中心在依照《結果管理國際標準》通知涉嫌興奮劑違規的當事人及有關反興奮劑組織之後,可以公佈該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涉及的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興奮劑違規的性質,以及當事人是否受到臨時停賽。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佈處理決定
作出仲裁裁決,或者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未對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申請仲裁,或者通過結果管理協議解決了問題,或者對禁賽期或臨時停賽期違規參賽實施新的處罰後,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在確認之日的 20 日內公佈該處理決定,包括當事人的姓名、運動項目、違反的反興奮劑規則、涉及的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如有)、
處理結果等信息。提交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或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的,應當在接到裁決結果的 20 日內公佈上述信息和裁決結果。
仲裁裁決結果認定興奮劑違規成立,或者撤回仲裁申請,聽證會結論認定興奮劑違規成立,或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未對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申請仲裁,或者通過結果管理協議解決了問題後,反興奮劑中心可以公佈上述決定,並就有關問題公開發表聲明。
聽證會結論、仲裁裁決結果認定當事人不構成興奮劑違規的,反興奮劑中心可以公佈被申請仲裁的決定;如果公佈裁決結果及其認定的事實,應當採取合理措施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並按照他們認可的形式,公佈全部或部分內容。
處理決定通過反興奮劑中心網站等適當形式公佈,公佈期限不少於當事人的整個禁賽期;無禁賽期或禁賽期少於 1 個月的,期限不少於 1個月。
反興奮劑組織、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的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公開評論未決興奮劑違規的具體事實,但是可以在合理、必需的範圍內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公開評論做出迴應,或者對程序和專業知識進行一般性描述。
第一百五十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羣體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受保護人員、大眾運動員的,可以不按上一條規定公佈其身份信息和處理決定,或者酌情公佈部分信息。
第一百五十四條 信息統計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每年公佈全面反映其興奮劑管制活動的統計報告,並向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提交一份副本;反興奮劑中心可以適時發佈反興奮劑工作的有關信息,包括受檢運動員的姓名和檢查日期等信息。
第一百五十五條 興奮劑管制信息數據庫
為監督遵守《條例》,實現反興奮劑組織的資源優化利用和信息共享,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開發和管理興奮劑管制信息數據庫,例如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反興奮劑組織應當依照國際標準的要求,通過此類數據庫報告與興奮劑管制有關的信息,包括國際級和國家級運動員的生物護照數據、運動員行蹤信息、治療用藥豁免決定、結果管理決定等。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上傳興奮劑管制信息的要求
為協調檢查計劃,避免檢查工作中出現不必要的重複,確保及時更新運動員生物護照檔案,各反興奮劑組織應當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的要求和期限,通過將檢查記錄單信息錄入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的方式,報告所有賽內和賽外檢查。
為便於監督治療用藥豁免決定並在必要時申請仲裁,各反興奮劑組織應當依照《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的要求和期限,通過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報告所有治療用藥豁免申請、決定和證明文件。
為便於監督結果管理並在必要時申請仲裁,各反興奮劑組織應當依照《結果管理國際標準》的要求和期限,通過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報告:陽性檢測結果的興奮劑違規和有關決定,非陽性檢測結果的其他興奮劑違規和有關決定,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實施、取消或恢復臨時停賽的決定。
上述信息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給運動員、運動員所屬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以及對該運動員有檢查權的其他反興奮劑組織。
第一百五十七條 個人信息保護
反興奮劑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條例》和《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國際標準》等的有關規定,在必要和適當的情況下收集、儲存、處理和公佈當事人的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反興奮劑中心採集和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應當確保自身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在儲存、處理個人信息時採取保密措施,保護個人隱私;在將其信息用於反興奮劑目的時應當通知個人。
第十四章 承認
第一百五十八條 簽約方決定的約束力
反興奮劑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組織承認和執行簽署《條例》的反興奮劑組織、國家級爭議解決機構或國際體育仲裁院對興奮劑違規作出的決定。
上述機構作出的臨時停賽決定,在召開臨時聽證會、當事人接受臨時停賽或放棄臨時聽證會權利後,自動禁止當事人在臨時停賽期內參加任何簽約方管轄的所有運動項目。
上述機構作出的禁賽期決定,在召開聽證會或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後,自動禁止當事人在禁賽期間參加任何簽約方管轄的所有運動項目。
上述機構作出的認可興奮劑違規的決定對所有簽約方具有自動約束力。
上述機構依照第一百零九條(取消自樣本採集或違規發生之日起的比賽成績)作出的取消比賽成績的決定,自動取消特定時間段在任何簽約方管轄範圍內取得的所有成績。
第一百五十九條 簽約方決定的承認和執行
自收到決定之日或該決定發佈在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之日起(以較早者為準),各簽約方應當依照上一條的規定承認和執行該決定。
自收到決定之日或該決定發佈在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之日起(以較早者為準),國家級爭議解決機構或國際體育仲裁院作出的暫緩或取消興奮劑違規處罰的決定對各簽約方具有約束力。
重大賽事組織機構在賽事期間通過快速程序對興奮劑違規作出的決定,對其他簽約方不具有約束力,除非重大賽事組織機構的規則為當事人提供了快速程序以外的申請仲裁的機會。
反興奮劑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單位可以承認和執行簽署《條例》的反興奮劑組織作出的其他反興奮劑決定,例如在臨時聽證會之前或當事人接受臨時停賽之前就對其實施臨時停賽。
第一百六十條 非簽約方決定的承認和執行
未簽署《條例》的組織在其管轄權範圍內作出的反興奮劑決定,符合《條例》的,予以承認和執行。
第十五章 教 育
第一百六十一條 反興奮劑教育的原則和宗旨
反興奮劑教育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為本”的原則和“全覆蓋、全週期、常態化、制度化”的要求,倡導“拿乾淨金牌”的反興奮劑價值觀,傳播純潔體育理念,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
第一百六十二條 接受反興奮劑教育的義務
運動員及其輔助人員、其他體育運動參加者等應當主動參加和接受反興奮劑教育,學習反興奮劑知識,提高反興奮劑意識,增強自覺抵制和防範興奮劑的能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反興奮劑教育的組織實施
反興奮劑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反興奮劑教育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級各類體育組織開展反興奮劑教育工作。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依照《教育國際標準》等有關規定,制定反興奮劑教育工作實施細則。
反興奮劑中心建立反興奮劑教育人員庫和資源庫,制定年度反興奮劑教育工作計劃,推動反興奮劑教育活動的開展,監督反興奮劑教育項目的實施,並對反興奮劑教育的開展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和評估。
第十六章 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反興奮劑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遵守《條例》關於國家反興奮劑機構責任和義務的有關規定,並向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報告遵守《條例》和國際標準的情況。
(二)依法獨立履職。參與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單項體育協會、重大賽事組織機構、國家奧委會、國家殘奧委會或負責體育或反興奮劑的政府部門的管理和運作的人員,不得同時參與反興奮劑中心的運行決策或活動。
(三)要求其管轄的參與興奮劑管制的所有人員,包括受委託第三方的人員,同意依照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其直接和故意的不當行為。
(四)要求其所屬的從事興奮劑管制的工作人員書面承諾,未因興奮劑違規被臨時停賽或處於禁賽期,在過去六年內未直接和故意構成興奮劑違規;有上述情況的人員不能從事興奮劑管制工作,經授權的反興奮劑教育或矯正項目除外。
(五)發佈工作指南、最佳實施模式和其他指導性文件,支持和指導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省級反興奮劑機構、賽事組織機構等加強反興奮劑治理體系建設,包括組織體系、制度、教育、檢查、食品、藥品、營養品風險防控、監督評估、獎懲等方面,並對組織體系建設和反興奮劑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現場評審和其他形式的監督評估。
(六)對於監督評估中發現有關單位反興奮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當限期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問題嚴重的,可以通報並建議政府主管部門或中國奧委會減少對其的體育經費支持,提請體育主管部門、要求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或賽事組織機構限制其主辦、申辦、參加全國性賽事或比賽的資格,限制其人員在國際、國內反興奮劑工作中擔任有關職務,或者實施其他適當的處罰;同時提請體育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行政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七)其他有關規定中的反興奮劑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的責任和義務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及其成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遵守《條例》、國際標準和本規則的規定,在其章程、規則中納入必要條款,要求其管轄的運動員、輔助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支持和配合依照本規則開展的反興奮劑工作。
(二)廢止或修改與本規則不一致的章程、規定,並依照本規則制定或修訂自己的反興奮劑規則。
(三)承認、遵守和執行依照本規則作出的有關決定。
(四)實施檢查需要獲得其所屬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書面授權,委託檢查應當委託反興奮劑中心或其他合法樣本採集機構採集樣本;承認反興奮劑中心的檢查權限,採取適當方式配合反興奮劑中心實施國家檢查計劃,使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或批准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對其發現的國家級運動員的興奮劑違規案件交由聽證委員會作出聽證會結論,對有關興奮劑違規案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五)在其規則中明確要求,所有參加該團體或其成員單位組織或授權組織的比賽或活動的運動員、輔助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並將其作為參加此類比賽或活動的前提條件。
(六)與反興奮劑中心交流和共享反興奮劑工作中的有關信息。向反興奮劑中心和其所屬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報告任何有興奮劑違規的問題線索,以及與興奮劑違規有關的信息,並配合有關反興奮劑組織開展調查。
(七)制定規則,以防止無正當理由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輔助人員,向其管轄的運動員提供支持。
(八)其他有關規定中的反興奮劑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六條 運動員的責任和義務
運動員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瞭解並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二)隨時準備接受檢查。
(三)對自己攝入的物質和使用的方法負責。
(四)告知醫務人員自己不得使用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並確保自己接受的治療不違反本規則的規定。
(五)告知反興奮劑中心和其所屬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過去十年與其有關的興奮劑違規情況。
(六)配合反興奮劑組織調查興奮劑違規。
(七)告知反興奮劑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反興奮劑組織其輔助人員的身份信息。
(八)其他有關規定中的反興奮劑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七條 輔助人員的責任和義務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瞭解並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二)配合檢查。
(三)培養運動員的反興奮劑觀念。
(四)告知反興奮劑中心和其所屬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過去十年與其有關的興奮劑違規情況。
(五)配合反興奮劑組織調查興奮劑違規。
(六)無正當理由不得使用或持有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七)其他有關規定中的反興奮劑責任和義務。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其他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
非運動員或輔助人員的其他當事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瞭解並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二)告知反興奮劑中心和其所屬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過去十年與其有關的興奮劑違規情況。
(三)配合反興奮劑組織調查興奮劑違規。
(四)無正當理由不得使用或持有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五)其他有關規定中的反興奮劑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未盡事宜
本規則未盡事宜,有我國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專門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無規定的,參照《條例》及有關國際標準執行。
第一百七十條 《條例》的解釋
《條例》依照以下原則進行解釋:
(一)正式文本由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保存,以英文和法文公佈。英文與法文版本有衝突的,以英文版本為準。
(二)各條款的釋義用於對正文的解釋。
(三)作為一個獨立的文本來解釋,無需參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四)各部分和各條款的標題僅供參考,不視為《條例》實質內容的組成部分,也不影響其所指條款的語義。
(五)《條例》、國際標準使用的“日數”均指自然日,另有説明的除外。
(六)《條例》對簽約方承認並執行《條例》之日前的未決事項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在確定第 10 條規定的處罰措施時,執行《條例》之前發生的興奮劑違規可以作為“初次違規”或“二次違規”處理。
(七)世界反興奮劑體系、《條例》的宗旨、適用範圍和組成,以及附錄(定義)視為《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一百七十一條 《規則》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條(《條例》的解釋)第二至六項同樣適用於對本規則的解釋。
本規則視為已納入《條例》的釋義,並參照執行。
第一百七十二條 參加比賽的動物
有動物參加的運動項目的反興奮劑規則,由有關賽事組織機構或體育社會團體參照本規則和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規則制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時效規定
興奮劑違規的追訴時效自違規實際發生之日起為期 10 年,逾期不予追究。反興奮劑組織已經通知當事人或以合理方式發出通知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四條 過渡規定
本規則生效時仍未決的興奮劑違規案件,以及在本規則生效前發生而在生效後追訴的興奮劑違規案件,依照該興奮劑違規發生時的反興奮劑實體規則處理。但是,本規則不認為是興奮劑違規或者處理較輕的,可以適用本規則的規定。第一百零七條(多次違規的其他規定)和第一百七十三條(時效規定)是程序規則,不是實體規則,應當與本規則的其他程序性規則一併追溯適用。但是,只有時效規定在本規則生效前尚未屆滿的前提下才可追溯適用。
本規則生效前作出的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截至規則生效之日當事人仍處於禁賽期的,該當事人可以在禁賽期屆滿前,向負責結果管理的反興奮劑組織申請,依照本規則的規定減少禁賽期。反興奮劑組織作出的決定可以申請仲裁。禁賽期已屆滿的,不再適用本款規定。
為依照第一百零五條確定第二次違規的禁賽期,如果第一次違規是基於本規則生效前的規定做出的處罰,將第二次違規視為第一次發生時的禁賽期,應當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對禁用清單和與禁用清單所列物質或方法有關的技術文件所作的修改不得追溯適用,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已從禁用清單中刪除的,因該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而處於禁賽期的當事人可以向對其負責結果管理的反興奮劑組織提出申請,酌情減少其禁賽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生效時間
本規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 6 年。
第一百七十六條 規則的協調統一
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體規字〔2018〕4 號)、《興奮劑違規聽證規則》(體規字〔2018〕5 號)、《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規定》(體反興奮劑字〔2016〕88 號)、《運動員治療用藥豁免管理辦法》(體反興奮劑字(2018)208 號)予以廢止。
附件 名詞解釋
比賽:一場單一的比賽或單項體育競賽,例如一場籃球比賽、奧運會田徑100米跑決賽等。對於每日或間隔頒獎的分段賽等體育競賽,比賽與賽事的區別以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規定為準。標記物:顯示使用了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化合物、複合化合物或生物變量。
參賽者:任何運動員或輔助人員。
持有:實際的、實質的持有,或推定持有。只有在當事人對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有排他性控制權或擬行使控制權,或當事人處所存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前提下才能認定為推定持有。但是,如果當事人對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不具有排他性控制權,或當事人處所不存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只有在該當事人明知存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並打算對其實施控制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推定持有。當事人在收到興奮劑違規通知前,已採取實際行動表明自己從未打算持有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並明確向反興奮劑組織宣稱放棄持有的,不得僅以持有為由判定其興奮劑違規。儘管上文有相反定義,但是購買(包括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即構成購買者的持有。
篡改:破壞興奮劑管制過程,但不屬於禁用方法的故意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收受賄賂以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阻撓樣本採集,影響樣本檢測或使樣本檢測無法進行,偽造給反興奮劑組織、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聽證專家組的文件,獲取證人的虛假證言,對反興奮劑組織或聽證委員會實施其他欺騙行為以影響結果管理或實施興奮劑違規的後果,以及其他類似的故意干擾或企圖干擾興奮劑管制環節的行為。
大眾運動員:由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確定的自然人。但是,該術語不包括:(一)在興奮劑違規前五年內曾是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界定的國際級運動員;(二)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界定的國家級運動員;(三)曾代表任何國家參加國際賽事公開組別比賽,或者已被列入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的註冊檢查庫或其他行蹤信息庫的當事人。
代謝物:通過生物轉化過程產生的任何物質。
當事人:自然人、組織或其他實體。
地區反興奮劑組織:由各成員國指定的,負責協調和管理指定區域國家反興奮劑體系的區域性實體,可以在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反興奮劑規則、計劃和採集樣本、管理結果、審查治療用藥豁免、召開聽證會,以及實施教育項目等。
獨立觀察員項目:由觀察員或審核員組成的小組,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監督下,負責在某些賽事之前或期間觀察興奮劑管制過程、提供指導並報告觀察結果,作為遵守《條例》監控程序的一部分。
反興奮劑管理系統:英文縮寫為 ADAMS,用於反興奮劑工作和數據保護的,基於網絡可以進行數據錄入、存儲、共享和報告的數據庫管理工具。
反興奮劑工作: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制定檢查計劃、維護註冊檢查庫、管理運動員生物護照、實施檢查、進行樣本檢測、收集情報和開展調查、處理治療用藥豁免申請、實施結果管理、監督所實施後果的執行和遵守情況,以及反興奮劑組織或代表反興奮劑組織依照《條例》和國際標準開展的所有與反興奮劑有關的其他活動。
反興奮劑組織: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啓動或實施興奮劑管制有關活動的《條例》的簽約方,例如國際奧委會、國際殘疾人奧委會、其他重大賽事組織機構、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等。
非典型性結果: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或批准的實驗室依照《實驗室國際標準》和有關技術文件出具的,要求反興奮劑組織進一步調查,才能確認是否為陽性檢測結果的報告。
非典型性生物護照結果:生物護照評估委員會專家審核後認為,運動員生物護照檢查結果異常,但還不能判定為生物護照陽性結果,需要反興奮劑組織進一步調查的意見。
個人項目:集體項目之外的運動項目。
過錯:過錯是失職或在特定情況下的疏忽大意。在評估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例如,當事人的經驗、當事人是否為受保護人員,特別要考慮是否殘疾、運動員本應察覺的風險程度,以及其對該風險的注意和調查情況。在評估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時,所考慮的情況必須具體,並且足以解釋當事人偏離預期的行為標準。因此,運動員在禁賽期間可能損失大額經濟收入,其職業生涯或比賽賽程所剩時間不多,都不應當成為依照有關規定減少禁賽期時考慮的有關因素。
國際標準: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為支撐《條例》而批准採用的標準及有關技術文件。遵守國際標準(而不是其他可替代的標準、實踐或程序)意味着,該國際標準規定的程序得到了適當的執行。
國際賽事:由國際奧委會、國際殘疾人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重大賽事組織機構或其他國際體育組織作為其組織機構的,或者任命技術官員的賽事或比賽。
國際級運動員:符合《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由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確定的參加國際賽事的運動員。
國際體育仲裁院:英文縮寫為 CAS。
國家級賽事:國際級或國家級運動員參加的、非國際賽事的體育賽事或比賽。
國家級運動員:符合《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由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確定的,參加國家級比賽的運動員。
國家奧委會: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的組織,以及在反興奮劑領域承擔國家奧委會特有職責的國家單項體育協會。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各國政府確定的,主要負責在國家層面制定和實施反興奮劑規則、指導樣本採集、管理檢查機構、實施結果管理職責的組織。政府主管部門尚未指定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的,該實體為該國的國家奧委會或其指定人員。
機構獨立性:聽證專家組應當在機構上完全獨立於負責結果管理的反興奮劑組織。因此,聽證專家組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負責結果管理的反興奮劑組織管理,也不得與負責結果管理的反興奮劑組織有任何關聯關係或受其制約。
集體項目:比賽過程中允許替換運動員的運動項目。
技術文件: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制定和發佈的,包括國際標準中規定的對特定反興奮劑領域的強制性技術要求的文件。
加重處罰情節:當事人涉及的情形或行為表明有理由對其實施超過基準禁賽期的禁賽期。此類情形和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使用或持有多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多次使用或持有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多次構成其他興奮劑違規;有可能在基準禁賽期結束後繼續享受興奮劑違規帶來的提高運動能力的效果;當事人通過欺騙、妨礙等手段逃避興奮劑違規的查處或裁決;當事人篡改結果管理環節,以及其他類似情形和行為。
檢查:興奮劑管制的組成部分,包括制定檢查計劃、樣本採集、樣本收存,以及將樣本傳送至實驗室等環節。
檢查庫:反興奮劑中心制定的,需要其提供部分行蹤信息從而較為優先地實施檢查,且未被列入註冊檢查庫的國家級運動員名單。
交易:運動員、輔助人員或反興奮劑組織管轄下的任何其他當事人向第三方銷售、提供、運輸、郵寄、遞送或分發,或者以上述目的持有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無論是以實物、電子或其他方式。但是,該定義不包括真正的醫務人員將禁用物質用於真實合法的治療目的或其他可接受的正當理由,也不包括使用賽外不禁用的禁用物質的行為,除非該禁用物質並非用於真實合法的治療目的或企圖用於提高運動能力。
教育:通過學習,樹立價值觀,培養弘揚和維護體育精神的行為,並防止故意和非故意地使用興奮劑的過程。
結果管理:從依照《結果管理國際標準》第五條規定發出通知,或在某些情況下,例如非典型性結果、運動員生物護照、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從該條明確規定的預通知步驟,再到指控,直到最終解決問題,包括初審或仲裁(如有)聽證程序結束的全過程。
禁用清單: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確定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的清單。
禁用物質:任何被列入禁用清單的物質或物質類別。
禁用方法:任何被列入禁用清單的方法。
禁賽:參見“興奮劑違規的後果”的第二項。
經濟處罰:參見“興奮劑違規的後果”的第四項。
互不損害協議:為實現第一百條(立功表現減免處罰)和第一百零四條(案件解決協議)的目的,反興奮劑組織與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該協議允許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信息,但基於以下諒解:如果最終未能達成切實協助協議或案件解決協議,反興奮劑組織不得在《條例》規定的任何結果管理程序中將當事人在此情況下提供的信息用於針對該當事人;該當事人也不得在《條例》規定的任何結果管理程序中,將反興奮劑組織在此情況下提供的信息用於針對反興奮劑組織。該協議不限制反興奮劑組織、當事人在協議規定的特定期限以外使用其收集到的任何信息或證據。
濫用物質:參見第二十六條(禁用清單的分類)。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2005 年 10 月 19 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 33 屆大會通過的《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包括《公約》締約國接受和《公約》締約國大會通過的所有修正案。
臨時聽證會:依照第七十條(提供臨時聽證會的機會)的有關規定,在正式聽證會召開前,快速舉行簡短的聽證會,通知運動員興奮劑違規及有關事宜,給予其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陳述申辯的機會。
臨時停賽:參見“興奮劑違規的後果”的第二項。
信息公開:參見“興奮劑違規的後果”的第五項。
目標檢查: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規定的標準挑選特定運動員實施檢查。
判定限:樣本中某一閾值物質的結果值,依照《實驗室國際標準》的規定,超過該閾值應當報告為陽性檢測結果。
其他運動員行蹤信息庫:反興奮劑中心制定的,需要獲得其部分行蹤信息從而實施檢查,且未被列入註冊檢查庫和檢查庫的運動員名單。
企圖:有目的地參與策劃,並採取實質性步驟實施某種興奮劑違規的行為。當事人在被與該企圖無關的第三方發現前放棄該企圖的,不構成興奮劑違規。
簽約方: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簽署並同意遵守《條例》的實體。
切實協助:為實現第一百條(立功表現減免處罰)的目的,提供切實協助的當事人應當:(一)通過書面聲明或錄音訪談的形式,如實提供其所掌握的所有興奮劑違規信息,或者與第一百條所述程序有關的信息,並簽字認可。(二)積極配合調查處理與其提供信息有關的案件,例如,按照反興奮劑組織或聽證專家組的要求在聽證會上作證。(三)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可信,成為案件或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尚未立案或啓動程序的,其提供的信息必須為立案或啓動程序提供充分依據。
取消比賽成績:參見“興奮劑違規的後果”的第一項。
賽內:從運動員參賽的前一天晚 11:59 開始,直至該比賽和與之有關的樣本採集程序結束為止的時間段。但是,如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認為有必要對其運動項目採用不同的定義,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批准為該運動項目使用一個替代定義。之後,該運動項目的所有重大賽事組織機構都應當遵循該替代定義。
賽外:任何非賽內的時間段。
賽事:賽事組織機構同時舉辦的一系列單項比賽的組合,例如奧運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舉辦的世界錦標賽、泛美運動會等。
賽事場館:賽事組織機構指定用於賽事的場館。
賽事期間:根據賽事組織機構的規定,從賽事開始到賽事結束的時間段。
生物護照陽性結果:依照有關國際標準中確定為生物護照陽性結果的報告。
生物護照非典型性結果:依照有關國際標準中確定為生物護照非典型性結果的報告。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英文縮寫為 WADA。
施用:提供、指導、協助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他人使用或企圖使用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活動,但是,本定義不包括:(一)醫療人員出於真實合法的治療目的或有其他合法理由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行為;(二)涉及賽外檢查中不禁用的物質的行為,除非該禁用物質未用於真實合法的治療目的或旨在提高運動能力。
使用:通過任何方式使用、應用、攝取、注射或消耗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委託的第三方:受反興奮劑組織委託、承擔興奮劑管制或反興奮劑教育項目工作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為反興奮劑組織提供樣本採集或其他興奮劑管制服務或實施反興奮劑教育項目的第三方或其他反興奮劑組織,或者作為獨立承包人為反興奮劑組織提供興奮劑管制服務的個人(例如非僱員的檢查官或陪護員)。該定義不包括國際體育仲裁院。
受保護人員:興奮劑違規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運動員或其他自然人:(一)未年滿十六週歲;(二)未年滿十八週歲,並且未被列入任何註冊檢查庫,也從未參加過任何國際賽事的公開組別比賽;(三)依照法律規定,因年齡以外的原因被認定缺乏法律行為能力。
受污染的產品:含有禁用物質但在其標識上未註明的產品;或者通過適當的網絡搜索無法確認其是否含有禁用物質的產品。
條例:《世界反興奮劑條例》。
特定方法:參見第二十六條(禁用清單的分類)。
特定物質:參見第二十六條(禁用清單的分類)。
未成年人:未滿 18 週歲的自然人。
無過錯或無疏忽:當事人證明自己的確不知道,即使極其謹慎也不可能知道或懷疑自己曾使用或被他人施用了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者以其他方式構成了興奮劑違規。對於檢測結果陽性,運動員還應當證明禁用物質是如何進入其體內的,受保護人員或大眾運動員除外。
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當事人證明自己雖有過錯或疏忽,但考慮到案件的整體情況和無過錯或無疏忽標準,自己的過錯或疏忽與興奮劑違規關係不大。對於檢測結果陽性,運動員還應當證明禁用物質是如何進入其體內的,受保護人員或大眾運動員除外。
興奮劑管制:從檢查計劃的制定直到最終處理仲裁和實施興奮劑違規後果的全部步驟和過程,包括但不限於,檢查、調查、行蹤信息、治療用藥豁免、樣本採集和處理、實驗室檢測、結果管理,以及對禁賽期或臨時停賽期違規參賽的調查和處理程序。
興奮劑違規的後果:當事人的興奮劑違規可能導致的以下一種或多種後果:(一)取消比賽成績,即運動員在某一特定比賽或賽事中的成績無效,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後果,包括取消獎牌、積分和獎金等;(二)禁賽,在一段時間內禁止當事人參加第一百一十四條(禁賽期禁止參加比賽和體育活動)規定的任何比賽或其他有關體育活動,並禁止獲得與之有關的獎勵和資助;(三)臨時停賽,在作出最終的聽證會結論之前,暫時禁止參加比賽或其他有關體育活動;(四)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與興奮劑違規有關的費用;(五)信息公開,即向公眾或被通知的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傳遞或發佈信息。集體項目的運動隊還可能面臨第一百一十九條(集體項目違規的處理)規定的後果。
嚴格責任:反興奮劑組織依照第十條(檢測結果陽性)或第十一條(使用或企圖使用)證實運動員興奮劑違規時,不需要證明運動員的意圖、過錯、疏忽或故意使用興奮劑。
樣本:為實施興奮劑管制而採集的任何生物材料。
陽性檢測結果: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或批准的實驗室依照《實驗室國際標準》出具的,證明樣本中存在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或存在使用禁用方法的證據的報告。
運動員:任何參與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定義的國際級體育比賽或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定義的國家級體育比賽的人員。反興奮劑組織有權將既非國際級也非國家級的人員納入“運動員”的定義範圍,並對其適用反興奮劑規則。對既非國際級也非國家級運動員,反興奮劑組織可以決定:實施有限的檢查或不實施檢查;其樣本不要求對所有禁用物質進行檢測;要求其申報部分行蹤信息或不申報行蹤信息;或不要求其事先申請治療用藥豁免。但是,反興奮劑組織有權檢查的運動員參加了國際級或國家級以下級別的比賽,並且構成了第十條(檢測結果陽性)、第十一條(使用或企圖使用)或第十四條(篡改興奮劑管制環節)的興奮劑違規的,必須適用《條例》規定的後果。為滿足第十七條(施用或企圖施用)和第十八條(共謀或企圖共謀)的要求,同時為進行反興奮劑宣傳和教育,《條例》的簽約方、政府或其他體育組織管轄的體育運動參加者都可視為運動員。
輔助人員:為運動員參加或準備參加比賽提供幫助、指導、醫療服務的人員,包括教練員、體能訓練師、領隊、經紀人、運動隊管理人員、官員、醫務人員、運動員家長和其他有關人員。
運動員生物護照:依照《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和《實驗室國際標準》,收集和分析數據的項目和方法。
運行獨立性:(一)負責結果管理的反興奮劑組織或其附屬機構的理事會成員、工作人員、管理委員會成員、顧問和官員,以及任何參與
案件調查和預審的人員不得任命為聽證專家組的成員或參與聽證會結論審議或起草的記錄員。(二)聽證專家組進行聽證並作出結論時,不受反興奮劑組織或第三方干預。運行獨立性旨在確保聽證專家組成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作出聽證會結論的個人不參與案件的調查或預審。
重大賽事組織機構:擔任洲際賽事、地區性賽事或其他國際賽事管理機構的洲際國家奧委會協會和其他國際綜合性體育組織。
最低報告水平:樣本中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的估計濃度。
低於該濃度時,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的實驗室不應當將該樣本報告為陽性檢測結果。
治療用藥豁免:英文縮寫為 TUE,治療用藥豁免允許運動員有醫療需求時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但必須滿足第二十七條(治療用藥豁免)和《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中規定的條件。
註冊檢查庫: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制定的,需要最為優先實施檢查的運動員的名單。作為該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檢查計劃的一部分,被列入註冊檢查庫的運動員需要重點接受賽內和賽外檢查,應當依照第四十二條(運動員行蹤信息申報)和《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的規定申報行蹤信息。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