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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鎖定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簡稱“危規”。為確保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交通部於1972年1月1日頒佈試行的規章性文件。規則規定:“凡由鐵路、水路、公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除軍運、國際聯運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規則分為:總則;分類和範圍;託運和承運;裝卸和運輸;保管和交付等5個部分,共計18條。 [1] 
中文名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出    處
《交通大辭典》
並附有危險貨物品名錶;危險貨物包裝表;危險貨物配裝表;放射性貨物運輸包裝等級表;放射性貨物裝載限額表;裝卸放射性貨物容許作業時間表;對裝過危險貨物車、船洗刷、消毒的要求;鐵路禁止溜放時限速連掛的車輛表;車輛編組隔離表;易燃貨物品名錶;危險貨物技術説明書;放射性貨物劑量檢査説明書;放射性貨物空容器檢査證明書;氣瓶的漆色及標誌表;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圖等附件和附錄。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