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公法會通

鎖定
《公法會通》是康有為所著作品,出自於《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名稱
公法會通
作    者
康有為
作品出處
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創作年代
近代

公法會通作品原文

論講求萬身公法
凡講求萬身公法之人,身在某國,則行事即不得違犯某國之律例。
凡講求萬身公法之人,亦許其兼奉他教,即各教教堂,有欲兼傳公法之學者,皆許之。然既欲講求,則總以聲氣互通為主,俾不能借公法之名以營私,且得紀其功,以為後日修史之用。
論推行萬身公法
公法最有益於人道,固不待言,然行事亦當有次序也。假如某國執政之人深知公法之美,甚欲變法,然其國現時所用之法,僅在比例之末,則轉變之始,當變為彼例之首者,俟再變乃至直用公法,庶無驟變而多傷之患也。
公法將君主例於比例之稍後,似乎不便於人主之私,抑知大不然。蓋公法最有益於人道,苟能用之,則國內之民日智一日,其興盛必遠勝他國之不能用公法者矣。
深明公法之人,其行事因循守舊,不能倡為更新之舉,則雖不能有功,但未嘗有過。惟他人既樂用新法,乃因其不便於我一己之私而阻之,則此等人必不容於公論矣。然人但能於公法中提倡一事,即有一事之功,雖其他吾未提倡,固自無過。然則身為君主者,苟能推行公法一二端,其功已不於天壤間矣。
地球上各國之民,倘有多人將公法講求既熟,欲聯為一會,舉公法一二端以行之者,倘其事絕不違該國之律,則公法許之。若夫身任議員,則舉公法而議之,職能奏事,則取公法而陳之,此皆可欽尚者。至於各國之君,有能頒行公法者,則其國之民,尤為得所託命,凡此均紀其功,以為修史之用。惟公法之意,須令人講求極熟,使其心深此理,自然樂行,直至反強其不行而不可,乃共行之,斯合“公法”二字之宏旨也,且如是方不愧為公法也。故有驟舉公法以強人,至其事決裂而多傷者,則公論當轉議其過。
總論萬身公法
公法乃地球上古今眾人各出其心思材力總合而成。世人盡用公法,公法不因此而榮;世人妄意以亂之,行比例之法,而捨棄公法,不因此而辱。
[抄件,藏美國國會圖書館,署“楊叔澄首校”;《萬木草堂遺稿外編》上冊排印]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1] 

公法會通作者簡介

康有為(1858年—1927年),原名祖詒,字廣廈,號長素,又號明夷、更甡、西樵山人、遊存叟、天遊化人,廣東省南海縣丹灶蘇村人,人稱康南海,中國晚清時期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資產階級改良主義的代表人物。康有為出生於封建官僚家庭,光緒五年(1879年)開始接觸西方文化。光緒十四年(1888年),康有為再一次到北京參加順天鄉試,藉機第一次上書光緒帝請求變法,受阻未上達。光緒十七年(1891年)後在廣州設立萬木草堂,收徒講學。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得知《馬關條約》簽訂,聯合1300多名舉人上萬言書,即“公車上書”。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開始進行戊戌變法,變法失敗後逃往日本,自稱持有皇帝的衣帶詔,組織保皇會,鼓吹開明專制,反對革命。辛亥革命後,作為保皇黨領袖,他反對共和制,一直謀劃溥儀復位。民國六年(1917年),康有為和張勳發動復辟,擁立溥儀登基,不久即在當時北洋政府總理段祺瑞的討伐下宣告失敗。康有為晚年始終宣稱忠於清朝,溥儀被馮玉祥逐出紫禁城後,他曾親往天津,到溥儀居住的靜園覲見探望。民國十六年(1927年)病死於青島。康有為作為晚清社會的活躍分子,在倡導維新運動時,體現了歷史前進的方向。但後來,他與袁世凱成為復辟運動的精神領袖。他也是書法家,北京大學教授陳玉龍曾評價:“縱觀20世紀中國書壇,真正憑深厚書法功力勝出,達力可扛鼎境界者,要數康有為、于右任、李志敏、沙孟海等幾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