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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人民財產令

鎖定
《保護人民財產令》是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頒佈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法令。
中文名
保護人民財產令
頒佈時間
1912年1月28日
發佈者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
性    質
資產階級經濟法令
是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根據孫中山先生“以保護人民財產為急務”的指示,於1912年1月28日發佈的一項重要財產法令。
《保護人民財產令》共5條。其宣佈民國政府保護人民財產,凡在民國勢力範圍內的人民和無確實反對民國證據的原清政府官吏,其私產概歸本人所有 [1]  ;對無反對民國證據的原清政府官員的私產亦保護之,規定其在民國勢力範圍內之財產由民國政府保護,俟其投歸民國時交還本人;清政府官產歸民國政府所有 [1]  ;對以民國為敵的清政府官吏在民國勢力範圍內的財產一律查抄,歸民國政府享有。此令公佈後不久,內務部又以批文的形式對之加以詳細解釋,指出該令不溯及既往,並就執行中應予劃清的界限逐一説明。顯然,這個命令在宣佈保護人民財產的同時,也 [1]  體現了分化瓦解清官吏的策略。
參考資料
  • 1.    葉孝信.中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