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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力議定書

鎖定
伯力議定書,1929年12月中蘇之間簽訂的協定。1929年10月,蔣介石單方面撕毀中俄合辦中東路的協定,張學良派部隊佔領中東路,挑起了中東路事件。中蘇軍隊在滿洲里附近發生了軍事衝突,張學良的軍隊失敗。11月26日,國民政府呼請各國組織調查團來華。但又表示:須由兩國直接談判,拒絕第三者加入。12月3日,簽訂《雙城子草約》,中東路問題趨於緩和,但中蘇邊境仍有武裝衝突發生。1929年12月22日,國民政府指使張學良派代表到蘇聯境內伯力與蘇聯代表簽訂了《伯力會議議定書》 [4]  。其主要內容為:兩國立即平息事端,中東路仍恢復兩國共管,蘇軍儘快撤出滿洲里,國民黨政府和蘇聯政府都釋放俘虜,重開蘇聯領事館,蘇聯推魯德、簡尼索夫為中東路正、副局長。但這個協定未被國民政府所完全批准。 [1] 
中文名
伯力議定書
外文名
Хабаровский протокол
別    名
伯力協定、中蘇會議預備會議議定書
發生時間
1929年12月22日
參與方
中華民國,蘇聯

伯力議定書歷史背景

蘇聯在中東鐵路的控制和支配,使中蘇關係日趨惡化。而中方的每一個維護主權的措施和行動都要受到蘇方的干涉。張作霖曾下令收回地畝局,合理要求把鐵路營業收入平分存入中俄兩國銀行,都不能實行。1926年,發生了逮捕為所欲為的管理局局長伊萬諾夫事件。
1926年中蘇之間摩擦又起,關係又趨緊張。地方當局對中東鐵路採取了一些表面上看似為維持中國主權行政的行動,如8月間沒收鐵路在松花江上的一切船舶,9月間關閉鐵路學務處,鐵路所辦的各學校移交地方教育廳等等。此時把持北京政府的張作霖大肆迫害進步人士,1927年4月底,在北京逮捕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李大釗,並將其殺害。同時在張作霖控制下的各機關反蘇活動空前猖獗。大批軍警闖入蘇聯使館武官處和館員宿舍,進行搜查和逮捕。
1929年3月,呂榮寰奉張學良命令與中東路蘇方副理事長邱爾金商談,提出以下要求:一,路局一切命令及文件非由局長及中方副局長會同簽字不生效力;二,路局用款非經稽核局同意不得動支;三,路局各處處長、科長及沿線段長、站長,應以半數改派華員;四,其他各項職員的平衡辦法逐漸實行;五,中東路一切文書中、俄文並用。
這些要求本來合情合理,但蘇方答覆“基本概不同意”,中方再提,蘇方仍不予理睬。這種無視態度進一步激化矛盾。
中國國內打倒列強、取消不平等條約的愛國運動日益高漲以及蘇聯方面日益囂張的掠奪行徑引起的民憤,這一切都使張學良怒火中燒,坐不可待,決心武力收復中東鐵路,一舉血洗百年恥辱,完成前人未竟的大業。
5月29日,張景惠下令封閉中東鐵路沿線之蘇聯國營機關:遠東貿易局、遠東煤油局、商船局、商業聯合會等職業聯合會、以及哈爾濱、海拉爾、綏汾河等地蘇聯領事館。
6月9日,蘇聯軍隊搗毀海蘭泡等處中國領事館並大肆逮捕華僑。東北電政接管了中東路全線專用之外的電信機關。
6月17日,蘇聯增兵滿洲里附近,22日張學良屯兵蘇蒙邊界。
6月底,蔣介石和張學良在北京決定武力強行收復中東鐵路。
7月10日,東省特區長官張景惠執行張學良武力接收中東鐵路的命令,中東路事件發生。自早上起,行政機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中國東北當局查封蘇聯遠東貿易局,接收了電報局,佔領全部鐵路電訊設施,查封蘇聯商船貿易公司、國家貿易公司、火油公司、雜貨公司,封閉在哈爾濱和鐵路一帶蘇聯職工工會聯合會和合作社,共產青年團、婦女部、童子軍等團體,接收機務處、車務處。同日呂榮寰發佈命令易職蘇聯正副局長,命令中東鐵路管理局局長葉米沙諾夫、副局長艾斯蒙特立即交出路局事務,委任中方範其光代理局長,路局各處都派了中國人代替蘇聯處長。逮捕蘇聯人200多人,連同局長副局長60多人一起遣送回國。
7月13日,蘇方提出抗議。自搜查領事館開始,張學良對蘇方的抗議和交涉一概置之不理。南京方面分析認為蘇方不致出兵,公佈了從蘇聯領事館搜出的文件,隨後蔣介石以國民政府主席的名義發出通電:“除一致討俄外,別無出路,誓貫徹廢除不平等條約之目的,以完成國民革命之職責”,進一步擴大了事態的發展。
自八月初起,邊境上發生一系列武裝衝突,蘇聯和奉天向各自邊境增派軍隊,蘇聯調空軍、步兵、騎兵、炮兵、特種部隊,不斷侵入中國,組織敢死隊員破壞中東鐵路沿線電話、電報、水塔、橋樑……隨之雙方調集軍隊,戰事頻增,由小及大,逐漸升級。
8月12日,蘇軍2000餘人分頭佔領蘿北兆興鎮三間房、綏濱中興鎮等處;40餘人乘小船侵入烏雲縣河屯登陸,炮艇攻擊,鷗浦縣城失守。
8月15日,張學良下達對蘇動員令,派兵6萬增防國境。
10月12日,中蘇同江戰況異常激烈,蘇軍出動飛機25架、軍艦10艘、機關炮車40餘輛、增派騎兵800人、步兵3000餘人向同江中國軍隊進攻。同江城失守,中國海軍江防全軍覆沒,江平、江安、江太、利捷、東乙5艘軍艦被擊沉,營長以下軍官17人陣亡,士兵犧牲500餘人,蘇方飛機被擊落1架,軍艦被擊沉3艘,人員傷亡700餘名。
10月30日蘇軍再次攻佔同江。13艘軍艦駛入松花江,飛機輪番轟炸,富錦縣步騎炮兵約六、七百人登陸。富錦縣城陷落。
11月17日,蘇軍以4萬兵力、大炮三四百門、坦克40餘輛、飛機30餘架,開始進攻扎賚諾爾和滿洲里,東北軍第15旅傷亡慘重,彈盡糧絕,旅長及其殘部被俘。17旅旅長韓光第陣亡,全軍覆沒。
蘇軍在艦隊掩護下在松花江口登陸,10月中旬佔領同江,11月初佔領富錦,11月中旬奉軍向興凱湖以西地區進攻,蘇軍反攻佔領密山;同時在西邊的奉軍採取較大規模攻勢,從滿洲里地區向北進攻,蘇軍反攻,奉軍敗退,蘇軍攻入中國境內,佔據海拉爾市,鐵路西線陷入癱瘓。
本來奉天方面於7月下旬已讓交涉員蔡運升向蘇方提出解決衝突方案,但沒有同意蘇方對此方案的修改。南京方面於八月底通過德國駐蘇大使向蘇聯外交部提出建議,其內容要點:1,雙方召開會議以解決爭論的問題;2,衝突以後產生的鐵路現狀應按照1924年的協定加以糾正;3,理事會將任命蘇方推薦的正副局長;4,雙方釋放1929年5月1日被捕的人員。蘇聯外交部表示基本同意,但提出中方應先免職呂榮寰,12月7日奉天公佈免職呂榮寰並派郭福錦為代理理事長。在這種條件下,蘇方表示可以同意奉天派代表來蘇談判。 [3] 

伯力議定書談判協議

在遭受到沉重的軍事打擊之後,東北當局不得不接受吉林督軍張作相的主張,派出代表赴伯力求和。經過談判,1929年12月3日,奉方代表蔡運升與蘇聯代表斯曼諾夫斯基在雙城子簽訂《奉天政府與蘇聯政府間議定書》(又稱“雙城子會議紀要”),規定:東北當局將中東鐵路理事長。
呂榮寰撤職,由蘇方推薦中東鐵路局正、副新局長;奉、蘇雙方重申遵守1924年中俄、奉俄兩協定。12月16日,蔡運升與蘇方代表斯曼諾夫斯基、梅里尼可夫在伯力外交公署開始舉行中蘇預備會議。12月22日,蔡運升與斯曼諾夫斯基正式簽訂《伯力會議議定書》。其主要內容:1.恢復中東鐵路原狀,雙方尊重1924年《中俄協定》和《奉俄協定》共同管理原則。2.恢復中東路與蘇聯境內的鐵路聯運。3.恢復事件發生後被免職或自動辭職的蘇方人員的職務。4.恢復蘇聯在東北各地的領事館、貿易和商業機構。5.恢復各項要求後,蘇方政府亦將在事件衝突期間逮捕的華人及被俘的中國官兵一律釋放。至此,中東路事件這場風波才算平息下來。 [4] 

伯力議定書協議原文

下列簽署人經各本國政府正式授權,同意以下各項:
一、蘇聯政府所提之先決條件第一項,雙方認為與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蘇聯代理外長立脱維諾夫(即“李維諾夫”、編者注)之電報,及十二月三日在雙城子簽定之紀錄相符,並系按照中俄、奉俄協定恢復衝突以前之狀態。所有雙方合辦東路時之爭議問題,均應於最近之中蘇會議解決之。根據以上所述,即應實行以下各辦法:(甲)按照已往協定,恢復理事會之任務,蘇聯理事即行復職。以後中國理事長及蘇聯副理事長,須根據奉俄協定第一條第六項,會同辦理事務。(乙)恢復原有各處蘇聯及中國處長之分配,並恢復蘇聯正、副處長之職權。如蘇聯提出另換蘇聯正、副處長時,行須即予同意。(丙)七月十日以後,理事會及路局所發命令如不得合法之理事會及路局之分別同意追認,認為無效。
二、所有蘇聯僑民,於一九二九年五月一日以後及因雙方衝突而逮捕者,不得分類,均應一律立即釋放,一九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因搜查哈爾濱蘇聯領館所逮捕之蘇聯僑民,亦均在內。蘇聯政府亦即將所有與衝突有關逮捕之華人及中國俘虜官兵,一律釋放。
三、(甲)一九二九年七月十日起,所有免職或自動辭職之東路蘇聯職工,應準其有權立即恢復原職,並向東路領取應得之款項。(乙)如有上項職工,不願恢復原職者,應即付給應領之薪工及卹金等款。(丙)將來遇有缺出,應由合法之理事會及路局分別任補,所有衝突以來任用之前俄人民,而非蘇聯籍者,均立即免職。
四、中國官憲對於白黨隊伍,即解除其武裝,並將其首領及煽惑之人,驅逐東省境域以外。
五、中、蘇國交全部恢復問題,於中蘇會議前作為懸案,雙方認為可能並必要先行恢復蘇聯在東三省之領館,及中國在蘇聯遠東各省之領館。因蘇聯政府於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有以下聲明:“因中國官憲之一切舉動,證明不願並不尊重國際法規及慣例,所以蘇聯政府以後認為對於中國駐莫斯科代表及各處領館之待遇,亦不受國際法規之拘束,並不承認國際法賦予該代表及領事等之治外法權。”現因雙方願按照國際法及慣例之原則恢復領館,奉天省政府聲明於其管轄區域內,保障蘇聯領館之不可侵犯權並一切國際法及慣例所賦予之特別權利,自然不以強力破壞此種不可侵犯權及特別權利。蘇聯政府撤銷其五月三十一日衝突以後對於中國領館之特別待遇辦法,並予按照本條第一節規定,所恢復駐蘇聯遠東境內之中國領館,以國際法及慣例所賦予之不可侵犯權及一切權利。
六、於恢復領館時,對於蘇聯衝突前在東三省境內之營業機關,亦予恢復。中國、蘇聯境內之商業機關,因東路衝突而停業者,亦即恢復。中、蘇通商之全部問題,應由中、蘇會議解決之。
七、關於切實保障協定之履行及雙方利益問題,應由中、蘇會議解決之。
八、中、蘇會議定一九三零年一月二十五日在莫斯科舉行。
九、立即恢復中、蘇國境之和平狀態,雙方隨即撤兵。
十、本紀錄自簽字日起即發生效力。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於伯力
中華民國代表 蔡運升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代表 西曼諾夫斯基 [2] 

伯力議定書後續

伯力協定執行的非常順利,12月31日,召開了中蘇雙方參加的理事會,任命蘇聯推薦的新任正副局長,恢復範其光的理事職務,同時開始實行“恢復原狀”的決定。釋放了被捕的所有蘇籍處長並恢復原職。 [5] 
參考資料
  • 1.    尚海等主編,民國史大辭典,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1.09,第367頁.
  • 2.    尹英傑,常徵編著,近三十年中東鐵路相關問題研究述評,吉林人民出版社,2015.11,第186-187頁.
  • 3.    曹明龍主編;列夫,王易著,劉澤榮傳略,中共黨史出版社,2010.06,第129-136頁.
  • 4.    張璐著,劉少奇在中共滿洲省委研究,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08,第129頁.
  • 5.    曹明龍主編;列夫,王易著,劉澤榮傳略,中共黨史出版社,2010.06,第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