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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21)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歷屆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85年1月2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1月2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4年3月2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3月22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8月30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12月26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十四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4年3月11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4年3月11日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