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

鎖定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由財政部、 中央文明辦 、教育部於2011年6月22日聯合發佈。2011年6月22日起實施。
中文名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
印發部門
財政部 中央文明辦 教育部
印發文號
財綜[2011]44號
印發時間
2011年6月22日
實施時間
2011年6月22日

目錄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文明辦、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文明辦、教育局: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中央文明辦和教育部聯合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央文明辦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內容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名稱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財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文明辦)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開展的鄉村學校少年宮修繕裝備、運轉補助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學校少年宮,是指依託鄉鎮中心學校現有場地、教室和設施,進行修繕並配備必要的設備器材,依靠教師和志願者進行管理,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組織開展普及性校外活動的公益性活動場所。
第四條 用於項目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安排使用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規範管理和專款專用原則。
第五條 由項目資金資助修繕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公益性活動,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識“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字樣。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與標準
第六條 項目資金使用範圍如下:
(一)修繕裝備:利用鄉鎮中心學校現有場地和教室進行修繕並配置設備器材,將其整修成適合組織開展普及性校外活動的鄉村學校少年宮;
(二)運轉補助:補助已開展活動的鄉村學校少年宮日常運轉經費,並培訓鄉村學校少年宮的管理人員。
第七條 項目資金標準如下:
(一)修繕裝備的標準為平均每所20萬元,其中,修繕不高於6萬元,裝備不低於14萬元;
(二)運轉補助的標準為平均每所每年5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資金使用
第八條 項目申報審批程序如下:
(一)中央文明辦會同財政部和教育部制定項目整體規劃並每年向各地下達鄉村學校少年宮的數量指標;
(二)省級文明辦會同同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制定申報辦法及申報書範本,組織本地區進行申報和評審立項工作;
(三)省級文明辦會同同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審核立項後,上報中央文明辦、財政部和教育部備案;
(四)中央文明辦會同財政部和教育部抽查複核項目立項。
第九條 項目資金預算由財政部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項目資金標準和各地鄉村學校少年宮的數量指標,按年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運轉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明辦和教育部門根據鄉村學校少年宮的工作實績和管理水平提出“以獎代補”分配意見後分配。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可以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資金實行專項管理,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安排使用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229類“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項“用於教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支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經批准立項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省級文明辦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辦法,報中央文明辦、財政部和教育部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文明辦和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文明辦和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報送財政部、中央文明辦和教育部。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文明辦和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明辦應當設立投訴電話,接受投訴並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截留、擠佔、挪用項目資金等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央文明辦和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