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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

鎖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域名註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中文名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
條    數
52條
施行時間
2009年6月5日
最終解釋權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域名註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條

申請註冊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域名和“.中國”、“.公司”、“.網絡”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註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域名體系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中國互聯網絡域名體系的公告。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章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註冊服務,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並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五條

從事“.CN”域名和“.中國”、“.公司”、“.網絡”中文域名的註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註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註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户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户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六條

擬從事“.CN”域名和“.中國”、“.公司”、“.網絡”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合作意向書》。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七條

持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並經批准成為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八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規範開展域名註冊服務,將域名註冊服務與其他商業活動分開,將域名註冊登記方式、表格和協議同其他業務分開。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九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業務表格等顯著位置放置或公佈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號、批准的域名項目範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本註冊服務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與安全應急制度,加強域名註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註冊的域名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註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相關記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註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註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註冊域名,變相佔用域名資源;
(三)採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户、恐嚇用户等方式開展域名註冊服務;
(四)強迫用户延長域名註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户實際註冊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註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泄露用户註冊信息侵犯用户的合法權益,或利用用户註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交易和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用户利益的行為。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註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資格;
(二)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三)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的《服務認證協議》終止;
(四)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註冊服務機構被取消資格後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取消資格後十日內將其負責註冊的域名在具備資格的其他註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或轉移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註冊服務機構;
(二)應對持有的用户註冊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給他人,也不得利用該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章

域名註冊的申請與審核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域名下申請註冊域名。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申請註冊域名,可以通過聯機註冊、電子郵件、書面申請等方式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遞交域名註冊申請表,提出域名註冊申請,並且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簽訂域名註冊協議。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域名註冊申請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申請的域名;
(二) 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 申請者的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或營業執照號碼、單位負責人、單位所屬行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四) 申請者的域名技術聯繫人、管理聯繫人、繳費聯繫人、承辦人的姓名、所在單位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號碼以及傳真號碼;
(五) 域名註冊年限。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註冊協議中保證:
(一) 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 遵守《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 遵守本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 提交的域名註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註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註冊申請後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信息。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域名註冊申請,並對域名註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審核域名及其註冊信息是否違反《域名管理辦法》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採取電話詢問、實地查驗等方式對域名註冊信息進行核實。對於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註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通知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予以註銷。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在 “.GOV .CN”下申請註冊三級域名時,申請者應當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書面資料:
(一)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註冊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交域名註冊信息時,應同時提交上述書面申請材料複印件。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永久保留上述書面申請資料。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在 “.EDU .CN”下申請註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在 “.MIL .CN”下申請註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長城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行規定。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在“.政務.CN”、“.公益.CN”下申請註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註冊管理中心另行規定。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章

域名的變更與註銷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後的三十日內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註冊信息。申請變更註冊信息時,申請者應當按照申請註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提交域名變更申請資料。經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核准後,予以變更運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註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註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對用户的註冊信息進行變更。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出讓人應當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或者經公證的域名轉讓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在收到上述轉讓申請表後三個工作日內,經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核准,該域名由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予以變更運行。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申請註銷域名的,申請者應當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或者經公證的域名註銷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在收到上述註銷申請表後三個工作日內,經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核准,該域名由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予以註銷。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違反《域名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應當被註銷的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書面投訴後將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投訴域名違反《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如投訴理由成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註銷該域名的決定。
(二)投訴域名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如投訴理由成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通知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和域名持有者按照《域名管理辦法》修正相關信息。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按照域名註冊信息中填寫的聯繫方式發出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域名持有者仍未修正註冊信息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做出註銷該域名的決定。
(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在做出註銷域名決定的當日通知投訴人和相關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在收到註銷通知後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銷通知發出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
(四)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經過審查,認定投訴理由不能成立的,應向投訴者説明理由。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在域名處於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期間,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轉讓或註銷被爭議域名的申請,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五章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一) 該域名註冊後不滿六十日;
(二) 距該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 該域名處於拖欠註冊費用狀態中;
(四) 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 該域名處於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變更前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域名持有者提供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對此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如果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後,超過三個工作日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變更註冊服務機構。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變更後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後,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轉出方、轉入方應當保留域名持有者申請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有效申請材料。當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時,轉出方、轉入方應當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變更註冊服務機構。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並説明拒絕的理由。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三十一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三十一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在更新數據庫,並變更註冊服務機構信息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後,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六章

域名爭議處理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製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覆;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覆,應説明理由。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註銷、轉讓。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註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在爭議解決機構網站正式公佈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佈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七章

域名運行費用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對註冊域名收取域名運行費用。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請日。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後的45日為自動續費期。如果域名持有者在上述期限內書面表示不續費,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有權註銷該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上述期限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有權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註銷該域名。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八章

用户投訴機制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註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並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 [1]  進行公佈。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覆。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監督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註冊服務行為。對於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按照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協議,對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九章

附則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用於發佈域名註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申請者在域名註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除申請者特別聲明不得公開之外,由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錄入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以及其他出版物中,作為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向互聯網絡用户提供目錄服務的一項內容。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五十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註冊實施細則》,2003年2月28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變更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