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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國土資源局

鎖定
根據中共崇州市委、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崇委發〔2011〕29號)精神,設立崇州市國土資源局(簡稱市國土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1] 
中文名
崇州市國土資源局
釋    義
政府部門
地    點
崇州市
所在國家
中國

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初審;
2、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初審;
3、集體建設用地初審;
4、國有建設用地登記。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2、加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完善土地交易制度,強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權登記工作;加強耕地的分級保護工作。 [1] 

崇州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崇州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貫徹執行國家、省、成都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根據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要求,擬訂國土資源調控、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起草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文件及相關政策;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三)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初審、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初審和集體建設用地初審;負責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
(四)崇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土地確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制定、完善有關地籍管理配套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地籍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的責任。
(五)崇州市國土資源局擬訂耕地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承擔監督管理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成都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七)崇州市國土資源局擬訂土地使用權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的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建立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的責任;承擔報市政府審批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責任。
(八)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規範全市統一的土地市場,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管理地價;負責規範和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九)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礦業權的登記管理,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負責國家規劃礦區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管理,負責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地質遺址保護區;承擔對地下水動態監測,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的責任;負責各類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負責編制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地質災害糾紛調處工作。
(十一)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監督管理片區國土資源所履行職責情況。
(十二)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和管理,參與擬訂收益分配製度;負責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1] 

崇州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崇州市國土資源局內設10個機構:
(一)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全局性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事務、綜合信息、文電、會務、修志、綜治、保密工作;負責工作目標管理、新聞宣傳、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後勤服務、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黨務、組織人事、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羣團等工作。 [1] 
(二)崇州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負責對全市國土系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成都市國土資源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市紀委、市監察局有關決議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監督監察,督促局屬各科室、單位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對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及領導交辦的臨時性、突擊性工作進行督辦;檢查、調查全局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對全局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依法依紀提出處理或者改進建議;受理對全局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和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的檢舉、投訴;檢查全局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查處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指導局屬單位做好紀檢、監察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總結、宣傳和推廣運行高效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經驗。
(三)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計劃財務科
負責對各項土地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並對其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徵收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土地收益;負責全局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勞資工作。
(四)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科
負責審查服務對象的報件資料並決定是否受理;負責辦理土地、礦產行政許可事項;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負責受理土地估價報告備案、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備案;負責非常態性業務事項的受理,參與會審研究處理辦法;負責接受諮詢、查詢和司法部門對土地使用權的查封、解封、過户;承辦市政府公佈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五)崇州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科
負責全市城鄉地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地調查、土地登記、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土地日常變更動態監測等工作;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組織制定和實施地籍管理技術規程。
(六)崇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科
負責全市土地市場管理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租賃和劃撥;組織協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組織實施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定年度供地計劃,負責國企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土地二級市場的監管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負責對土地評估機構的監管。
(七)崇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規劃科
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協調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開發整理等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參與城市、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的擬訂與呈報;負責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初審和集體建設用地初審;負責圈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八)崇州市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科
負責擬定和呈報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負責土地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下達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負責農村集體土地非農業用地流轉管理,檢查監督被徵用土地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全市徵(佔)土地批准後實施的程序、補償安置標準和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立項、驗收和佔補平衡工作;貫徹落實耕地保護基金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管理耕地保護基金,制定耕地保護基金年度分配方案;監督管理耕地保護基金髮放,監督基本農田保護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工作。
(九)崇州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科
組織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文件;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項;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行政執法的監督;負責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政策法規文件彙編;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辦理工作,對羣眾來信、來訪反映的違法問題及時調處;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負責監督檢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佔)用、土地登記發證、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礦權轉讓、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使用、地質災害防治等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十)崇州市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科
負責依法進行採礦權的登記、授與、變更、註銷管理工作;負責採礦許可證和採礦權招標、掛牌、拍賣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全市礦山企業年度檢查、礦山年報統計,維護正常礦業秩序;調處採礦爭議糾紛;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方案;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禦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地質災害危險點防禦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初審。 [1] 

崇州市國土資源局人員編制

崇州市國土資源局機關配備行政編制16名(其中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負責人10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