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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明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黨組成員)

鎖定
馬明,男,漢族,1957年10月生,遼寧遼中人,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經濟學碩士,研究員、副總警監。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1] 
2022年2月17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馬明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查封、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0] 
中文名
馬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遼寧遼中
出生日期
1957年10月
畢業院校
吉林大學

馬明人物履歷

1975.07——1978.08,吉林省德惠縣米沙子公社知青;
1978.08——1982.08,吉林財貿學院財政金融系財政專業學習;
1982.08——1984.11,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科員;
1984.11——1986.10,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第一研究室、第二研究室副主任;
1986.10——1987.03,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第二研究室主任;
1987.03——1990.08,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員;
1990.08——1994.06,吉林省財政廳辦公室主任;
1994.06——1995.08,吉林省長嶺縣委副書記(正處級);
1995.08——1996.08,吉林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副局長;
1996.08——1998.06,吉林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1998.06——2000.05,吉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0.05——2002.03,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1998.10——2001.07,在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世界經濟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在職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2002.03——2003.12,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3.12——2006.01,吉林省財政廳副廳長(正廳級)、黨組成員;
2006.01——2008.01,吉林省商務廳廳長、黨組書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吉林省分會副會長(常務),研究員;
2008.01——2011.05,吉林省遼源市委書記;
2011.05——2012.01,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2012.01——2012.06,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2012.06——2018.0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兼);
2018.01——2018.02,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兼); [3-4] 
2018.02——2020.01,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 [5-6] 

馬明擔任職務

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2020.01免去) [6]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7] 

馬明人物事件

馬明違紀被查

2019年12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馬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 

馬明免去職務

2020年1月10日,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鑑於馬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建議,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免去馬明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6] 

馬明依法雙開

2020年11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馬明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鉅額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住宿安排,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大肆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系統的政治生態;追求物質享受,既要當官,更要發財,與不法商人大搞權錢交易,在案件辦理、企業經營以及工程承攬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馬明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馬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內蒙古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馬明依法逮捕

202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明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馬明作出逮捕決定。 [9] 

馬明提起公訴

2021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明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馬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馬明,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馬明利用擔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吉林省遼源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馬明一審開庭

2021年5月27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明受賄一案。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馬明利用擔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吉林省遼源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和獲取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785億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馬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馬明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馬明一審宣判

2022年2月17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明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查封、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馬明利用擔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吉林省遼源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和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785億餘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受賄次數多、時間跨度大,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影響惡劣;同時,馬明到案後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1.5071億餘元的事實,認罪悔罪,檢舉他人構成立功,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上述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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