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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致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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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致恩格斯》寫於1860年4月24日,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
中文名
馬克思致恩格斯
完成時間
1860年4月24日
柏林《國民報》編輯弗·察貝爾在該報兩篇社論裏,公開地誹謗、誣衊馬克思並攻擊共產主義同盟。為維護正在形成的無產階級政黨,馬克思委託律師維貝爾提起訴訟。但普魯士王國柏林市法院檢察官,根據1851年4月14日刑法典施行法規第十六條,以此案不具備使其有理由進行干涉的公共利益,而駁回起訴書。在提出上訴期間,馬克思寫了這封信指出,根據普魯士的法律,提起刑事訴訟須經王國檢察機關批准—且不説這種批准根據什麼。並預見到普魯士政府將以“公共利益”為藉口,要求儘可能地誹謗無產階級革命家。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3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