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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代理

鎖定
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
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或不支付代理費,案件勝訴後委託人按照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勝訴,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中文名
風險代理
外文名
Risk agent
定    義
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

風險代理分類

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部分風險代理

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師費用後,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此比例低於上述全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全部風險代理

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一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

風險代理傳統代理

風險代理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一是風險代理的對象多是疑難複雜,特別是執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否則委託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二是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及投資回收密切聯繫,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辦案律師不得不加強責任心。三是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的吸引力比較大。四是委託人對承辦律師的信任度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權限比較大。
200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佈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正式確認風險收費是律師收費的一種方式,確認風險收費的合法性

風險代理費用標準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律師事務所在風險代理各個環節收取的服務費合計最高金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標的額不足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標的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5%;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2%;標的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9%;標的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6%。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