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風俗教化

鎖定
風俗教化,儒家思想中一個重要的政治和教育主張。 [1] 
中文名
風俗教化
釋    義
儒家思想中的政治和教育主張
解釋
它試圖用儒家的倫理觀念影響社會成員的行為與心理,從而實現社會和諧,達到風俗美善的境界。古人認為,風俗與政治關係密切,社會政治決定社會風俗表現,由風俗可以觀察政治得失。風俗作為社會文化精神的載體,與國家的興衰息息相關,受到歷朝的重視。如漢朝崔寔在《政論》中説:“夫風俗者,國之脈診也”。故而,“為政之要,辨風正俗最其上也”(應劭《風俗通義·序》)。如果風俗不修,風氣敗壞,即使嚴刑峻法也不能使風氣端正。良好風俗的形成主要與三方面因素有關:
①倫理教育。“先王是以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詩經·周南·關雎序》)古人把《詩經》作為移風變俗、完善道德品行、進行倫理和政治教育的教科書。《史記·儒林傳》中也有類似記載,主張倫理道德教育應該有一套教育機構,同時要對違反倫理教化的人施以責罰,並且要注意發揮政治中心在風俗教化中的示範作用,並向全國推廣。這種風俗教化從細微的環節開始,人們在潛移默化過程中逐漸接受道德教育,形成風俗美善的環境。
②“聖人施教”,即君主或社會上層人士的身體力行。在傳統的風俗觀中,認為風俗的好壞與統治者的個人喜好有關,因此強調他們在教化風俗上的責任。在引導和推行良好風俗的過程中,朝廷和公卿大夫的作用亦很重要。要實現風俗教化,需從上層的示範開始。
③國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荀子主張禮義、法度並舉,教化刑罰兼施(《荀子·臣道》:“政令教化,形下如影。”)。管仲認為,一方面,道德規範可通過教化漸漸變為風俗,且一旦有了好的風俗,違背刑法的人自然就減少了;另一方面,不僅道德教化可以變化為風俗,法治也可以改變風俗,法、刑、爵“三者藏於官,則為法,施於國,則成俗”(《管子·法禁》)。歷代統治者都把“厚風俗”作為治國安民的頭等大事之一。如元朝政府採取的“厚風俗”的辦法包括強化道德倫理觀念,嚴禁“敗俗”行為;同時規定民間的各種風俗習慣,如服飾、喪葬、飲食等必須按照一定的規矩行事,不得逾越章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