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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主體税制模式

鎖定
雙主體税制模式是關於我國税制模式的一種主張。它主張以商品流轉課税和所得課税雙主體税制模式。其理由是: (1) 它適應我國國情,適應我國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所有制結構和多種經營方式;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能使税收滲入社會再生產各環節、 各領域,充分發揮經濟槓桿作用; 在現階段價格體制不合理的情況下,有利於處理各方面的分配關係,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2)可以發揮流轉税和所得税各自的優點,使之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相互制約、共同發揮主體税的作用。(3) 符合我國税收徵管水平、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以及企業與個人收入水平。我們只能逐步創造條件,建立適合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税制模式。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繼續以流轉税和所得税為雙主體的税制模式來考慮我國税制的完善,以適應我國的國情。 [1] 
中文名
雙主體税制模式
外文名
Main Double Taxation mode
包    括
商品税和所得税
原    因
國際税制結構的發展趨勢

目錄

雙主體税制模式原因

1、國際税制結構的發展趨勢決定了我國應採用雙主體税制模式 [2] 
為便於操作和分析,世界銀行對世界各經濟體分類的主要標準是人均國民總收入(GNI)。每一個經濟體被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又分為中下等收入和中上等收入)和高收入三個組別。根據世界銀行2006年的劃分標準,人均國民總收入在905美元以下的為低收入國家,如柬埔寨、緬甸等國;人均國民總收入在905-3595美元的為中下等收入國家,如哥倫比亞、埃及等國;人均國民總收入在3595-11116美元的為中上等收入國家,如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國;人均國民總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為高收入國家,如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等國。 [2] 
經濟越發達的國家,所得税所佔的比重越大,而流轉税的比重較小;經濟越落後的國家對流轉税的依賴性較強。低收入國家税制結構以流轉税為主,所得税份額較小,幾乎沒有社會保險税;中下等收入國家税制結構仍以流轉税為主,但商品税的份額比低收入國家有所降低,所得税的比重有所增加;中上等收入國家普遍徵收社會保險税,國內貨物和服務税比前兩類國家低得多;高收入國家的税制結構以所得税為主。這主要是因為,流轉税的直接調控作用較為明顯,對生產方向和結構的調控作用大於所得税,能夠體現促進競爭、保持公平的目的,而且徵收效率較高。 [2] 
因此,對財政有較強需求的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實行以商品税為主體的税制結構模式;而所得税能夠較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税收原則,而且累進的所得税能夠通過相機決策的税收政策,發揮其對宏觀經濟的自動穩定功能。同時,所得税需要較高的徵管能力和良好的税收法制環境與之配套,所以,大多數發達國家採用以所得税為主體的税制結構模式。 [2]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遇到了嚴重的經濟危機,西方國家普遍陷入“滯脹”困境之中。為了促進經濟的增長,西方國家在供給學派思想指導下,各國紛紛開始了大規模的税制改革,其總體趨勢是,普遍降低所得税,向商品税和所得税並重的税制結構模式方向轉換。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也進行了相應的税制改革,擴大個人所得税的税基,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商品税方面,廣泛引進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品税在税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見,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可能出現所得税和商品税的“雙主體”税制。現在,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雙主體税制作為税制結構模式的穩定態勢成為税制改革的國際趨勢,我國也將不可避免地順應這一趨勢採用雙主體税制。 [2] 
2、我國的現實國情決定了必須採用雙主體税制模式 [2] 
1994年,根據“統一税政、公平税負、簡化税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係,保證財政收入”的指導思想,我國進行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以流轉税和所得税為主體、資源税類和財產税類輔助配合的複合税制體系。但從十多年來税制運行的情況看,我國的税制結構依然是以流轉税為主體,而所得税的主體地位還比較薄弱。 [2] 
1996年諾貝爾獎獲得者米爾利斯和維克星提出的“最優課税理論”認為,税制模式的選擇取決於政府的政策目標。一般而言,所得税適用於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流轉税適用於實現經濟效率的目標。政府的政策如果以公平分配為主,則選擇所得税為主體税種;如果以經濟效率為主,則選擇流轉税為主體税種。 [2] 
我國目前仍以流轉税為主體的税制結構,體現了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對效率的偏好。但是,過度依賴商品税,其對經濟的累退性也是很明顯的,這種税制結構使得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我國的基尼係數已達到並超過了0.4,超過了國際貧富差距警戒線,而超過這一警戒線將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經濟、社會、政治風險,甚至引起社會動盪。所以,我們需要公平的税收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特別是在現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不斷蔓延的形勢下,有必要果斷改變我國當前的税制結構,這樣才能應對我國經濟存在的下行風險。 [2] 
此外,隨着改革開放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已處在一個新的水平上,即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階段。我國的經濟總量日漸增大。2006年我國的GDP總量已達26681億美元,僅次於美國、日本和德國,位居世界第四。人均國民總收入也實現同步快速增長,2006年達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銀行的劃分標準,我國已經由低收入國家躍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國家行列。從國際經驗看,一個國家的發展達到了這樣的水平,已初步具備了提高所得税的比重,從而增進社會收入公平的物質基礎了。 [2] 
另外,隨着我國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發展,公平與正義已成為社會成員對社會活動是否合理的首要判定標準。因此,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我國的税制結構應該有一個較大的調整,逐步弱化商品税強調效率的目標,加大所得税注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實現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並重的“雙主體”税制結構模式。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我們社會充滿活力和動力,在應對金融危機的同時,努力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2]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完善決定了我國必須採用“雙主體”税制模式 [2] 
發達完善的市場,可以通過價格機制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資源的合理流動,因此,徵税應以不影響市場的相對價格為標準,亦即要儘量體現税收“中性”。但是,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建立不久,發育還不成熟,價格體系還沒完全形成;同時,基礎產業和加工業的比價、工業產品和農業產品的市場比價還很不合理,致使經濟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因此,需要流轉税對相對價格進行校正,調整和優化我國的經濟結構。 [2] 
此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隨着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和分配形式的發展,國民收入水平和經濟結構的變化,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也發生了變化,企業之間的利潤水平和地區與地區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在不斷拉大,這雖然可以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擴大市場活動範圍,拉開消費檔次,但卻不利於税收“公平”的實現。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的形式,進行收入再分配,適當縮小收入差距和貧富懸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 [2] 
最後,從宏觀上看,市場機制對經濟的調節是一種事後的調節,有一定的滯後性,而這一滯後性往往會引起資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浪費。因此,市場經濟需要政府這隻“無形的手”對其運行進行宏觀調控。西方經濟學理論認為,一定時期的貨幣購買力表現為社會總需求,財政以貨幣為操作對象,實際上就是對社會總需求的調控。而所得税具有自動穩定器和相機抉擇的功能,對社會總需求的調控具有比較明顯的優勢。 [2] 
總而言之,總結我國税制改革的歷史經驗,依據我國市場經濟不斷髮展與完善的實際,在金融危機形勢下,在我國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明確列為2010年經濟工作首要任務的特定歷史時期,我國應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並重的“雙主體”税制模式作為税制改革的中心。 [2] 

雙主體税制模式建議

完善流轉税
我國現行流轉税制中,增值税是主體,輔之以消費税和營業税,它們共同構成了流轉税制。在目前金融危機背景下對流轉税的優化和完善,應以增值税為中心。2009年1月1日起,我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從生產性增值税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税,但轉型後的增值税還存在一些問題,與貨物供給有關的交通運輸、建築安裝、房地產等行業未納入增值税徵收範圍。因此,需要適當擴大增值税的徵收範圍,使增值税的鏈條完好地連接起來,發揮增值税的中性和層層抵扣功能。同時,在税收負擔上,要降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增值税、營業税的起徵點。實現消費税由價內税向價外税的轉換,適當擴大消費税的徵税項目並予以細化,根據經濟發展和消費結構的變化情況,適當調整消費税的部分税目税率,形成更為合理的税率結構和税負水平。 [2] 
完善所得税
2007年我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税,降低了税率,放寬了費用扣除標準,這有利於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但是,我國現行所得税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單一的比例税率不利於發揮所得税的自動穩定器的功能,也不利於調節由於壟斷地位帶來的高利潤收入水平。我們應該建立一個相對簡單、檔次設置合理的累進税制。完善個人所得税,將目前分類所得税制變革為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推行納税人統一登記及相應的税務代碼制度,強化納税人自行申報制度,加快我國税務信息化一體化建設,全面提高我國納税人的納税意識。
社會保險税是西方國家普遍開徵的一種税種,它通過社會力量,對生活困難者實行救助,對失去勞動能力者實行收入補償,保證其基本生活條件,從而達到社會安定的目的。當前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擴大內需,開徵社會保險税是重要的措施之一。
進一步充實財產税
雖然財產税在世界各國的税收收入的比重幾乎都在10%以下,但它卻可以成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因此財產税是各國税制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目前開徵的財產税税種主要有房產税、車船税、土地使用税等,尚未構成完整的財產税體系。完善我國財產税應該做到以下幾點:適當擴大房產税徵收範圍;整頓清理土地税費的雜亂徵收狀況,建立健全現代財產税制;開徵遺產税、贈與税,彌補個人所得税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不足,促進社會的穩定。
加強我國税收徵管
我國的税收管理水平仍然比較低,不能適應“雙主體”税制結構的需要。為保證向“雙主體”税制結構的順利轉換,需要提高我國税收徵管水平。主要依靠三個途徑:
一是完善以計算機網絡為依託的新型税收徵管模式,實現税收徵管手段的信息化。
二是建立以銀行為中心的收入監控體系,減少現金交易,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個人收入監管機制,加強税源監管力度。
三是以提高税務人員素質為重點,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税務行政組織體系。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
  • 2.    .萬莎.“雙主體”税制結構模式優勢.上海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