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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用地

鎖定
鐵路用地是指用於鐵道線路輕軌、場站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樑、林木等用地。 [1]  鐵路用地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基礎,是維護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條件,是鐵路經營的重要資產,是鐵路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資本。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標準時點),全國鐵路用地56.68萬公頃(850.16萬畝)。
中文名
鐵路用地
外文名
land for railway
定    義
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
類    型
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等
功    能
完善鐵路網,促進國土開發等
學    科
鐵道科學技術

目錄

鐵路用地類型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徵收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運輸生產用地,是指為鐵路運輸生產所需而徵收的土地,包括鐵路線路用地、站場用地、為運輸安全而留用的土地等。
(2)輔助生產用地,是指為鐵路運輸生產服務所需而徵收的土地,例如鐵路行車公寓等所徵收的土地。這些建築設施都是為運輸生產活動服務的,所以屬於輔助生產用地。
(3)生活設施用地,是指鐵路企業事業單位為職工福利而徵收的住房、商業網點等土地。
(4)其他用地,包括鐵路建設臨時用地等。
對鐵路建設用地的上述劃分,其意義在於:對於不同的用地,國家有不同的用地政策。 [2] 

鐵路用地功能

鐵路用地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基礎,是維護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條件,是鐵路經營的重要資產,是鐵路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資本。其主要功能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運輸生產基礎條件和基本要素功能
鐵路用地是運輸設施的組成部分。鐵路用地承載着鐵路線路、橋樑、車站、站場、運輸生產及組織指揮設施等所有固定設備設施,是運輸生產設備設施得以附着的基礎;鐵路線路兩側用地是穩固鐵路路基、敷設鐵路通信信號管線、綠化美化沿線環境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鐵路用地作為鐵路客貨運輸(服務)作業場地、線路修理作業及取棄土場地等,是運輸生產得以順利進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質要素。
2.經營活動中的特殊資產功能
作為以劃撥為主要方式取得使用權的鐵路用地,雖然在鐵路固定資產賬面上價值未得到獨立和充分顯現,資產收益也隱含在運輸收入之中,但其資產價值是客觀存在的。當人們將鐵路用地投入運輸生產以外的經營活動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轉讓、置換、租賃、作價入股都須評定土地使用權價格,顯現土地使用權的資產價值,並圍繞該資產明確投資回報關係。
3.鐵路改革的重要資本功能
無論鐵路運輸企業改制還是鐵路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均涉及鐵路用地的處置問題。運輸企業改制(包括投融資體制改革)中,鐵路用地必須計入企業資產。土地一般資產量巨大,其價值顯化後,對企業資產構成、股比設置、投資融資、企業發展等將具有決定性影響。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鐵路用地處置應按國家規定,在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顯化土地資產價值後,將其計入企業資產,用於支付改制成本;亦可以作價人股、出租出借等方式投入改制企業經營。因此,鐵路用地已成為鐵路改革的重要資本。
4.軍事用途和搶險救災功能
國家為了國防建設需要,不僅將一些鐵路設施作為軍事設施來對待,而且還需要在鐵路用地內修建一些專門的設施作為軍事用途;為了搶險救災需要,國家把鐵路作為緊急情況下長距離運輸人員和物資優先選擇的方式。因此,在鐵路用地中,有些是專門的重點交通設施守護用地;有些是軍用專線、軍用站台以及軍轉站、軍供站等軍事設施用地。同時鐵路還要在適當地段、重要地點設置戰備物資儲備場地、搶險物資儲備場地等。這些設施所使用的鐵路用地,具備着軍事用途和搶險救災功能。
5.綠化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功能
我國幅員廣闊,鐵路線路綿延分佈在各種地貌之間,不但穿山跨河,更多的則橫亙於平原、高原之上,其中不少地段還要通過風沙雨雪等災害多發地區。為了保護鐵路設施,為了美化線路環境,鐵路沿線綠化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就成為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鐵路沿線以綠化為手段的防護與環境美化,鐵路沿線防風、防沙設施的建設與維護,鐵路沿線防洪防浪設施的建設與維護,都需要鐵路用地提供基礎條件。鐵路線路兩側留用一定寬度的土地,其作用就包括鐵路綠化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功能。
6.空間隔離方式的運輸安全防護功能
鐵路的運輸安全,必須有一定的空間距離來保證。鐵路用地是提供這一空間距離,實現安全防護、保證運輸暢通的重要條件。隨着鐵路運輸方式的改變和行車速度的提高,鐵路線路兩側用地作為空間隔離的安全控制手段作用越發突出。
7.完善鐵路路網,改善鐵路設施,提高客、貨服務質量基礎條件功能
鐵路用地,特別是線路兩側留用地和鐵路建設規劃預留地,以及可供調劑利用的土地,具有鐵路規劃發展的儲備功能。一些新線建設,既有線改造及完善車站、站場設施和旅客貨主服務設施的工程,要以鐵路用地為依託實現;在部分地區實施城市規劃或鐵路更新改造時,以鐵路用地為條件,通過置換、轉讓等方式,不但能夠滿足雙方用地要求,並可籌集資金,實現鐵路設備設施改善。因此,鐵路用地具有完善鐵路路網,改善鐵路設施,提高客、貨服務質量的基礎條件功能。
8.促進國土開發,帶動經濟發展功能
鐵路具有促進國土開發,帶動經濟發展,聯繫城鄉紐帶的作用。同樣,由於鐵路建設和發展,鐵路用地也普遍升值迅速,形成強烈的影響力,具有促進周邊地區土地迅速升值,推動土地開發經營,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的功能。 [3] 

鐵路用地特點

具體而言,鐵路用地具有如下特點。
1.自然特點
鐵路用地基本沿鐵路線路、車站等設施在全國呈串珠樣線狀開放式分佈。點多、線長、面廣、分佈不均衡,且頻繁跨越地方行政區劃,多臨界。鐵路用地隨着四通八達的鐵路,以“帶狀”佈局為主,跨省、連市、穿鄉,縱橫交錯,佔用地域極廣,既有農村,又有城市,不受省、市、縣界的限制,這是任何廠礦或市(縣)佔用土地所不具有的特點。
2.經濟特點
一是來源的低價或無償性。鐵路用地的無償和低價性應當是政府土地政策的基本價值取向。鐵路是國民經濟的交通大動脈。近年來,鐵路持續運力緊張已經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大力發展鐵路是當前乃至今後很長一段時間的基本政策。而要發展鐵路,鐵路土地是最基本的投入。截至目前,國家對鐵路一直實行的是公益性主導下的鐵路用地劃撥政策。鐵路用地大多屬於劃撥用地,鐵路主要承擔土地徵收補償和移民安置等費用,支出相對較低。二是屬於鐵路企業的無形資產。鐵路企業對鐵路用地只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不具有實物形態,因此,在資產類別上,鐵路用地應當歸於無形資產的範圍。其價值,通常在鐵路用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時得以顯化。
3.法律特點
鐵路用地是依法取得了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無論是建國時國家徵收的原鐵路用地,還是建國後國家留用土地,以及國家徵收、劃撥的土地,都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以留用、劃撥等方式提供給鐵路企業,乃是將土地使用權授予鐵路企業。其法律憑證是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給鐵路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4.鐵路用地屬於專項用地
一是從來源看,鐵路用地是國家根據鐵路的性質和功能,以行政劃撥為主要方式提供給鐵路使用的專項用地。它作為運輸設施的組成部分;是鐵路運輸生產的基礎條件和基本要素。二是從利用類型來看,鐵路用地屬於建設用地,具有建設用地的特性,如非養育性和空間性。所謂非養育性,指的是建設用地所利用的是土地的承載功能和非產出功能。某些對於農業生產而言,生產能力很差的農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也可能成為很好的建設用地。這就意味着,當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發生矛盾時,首先要考慮把養育功能較高的土地優先用於農業生產。這也是我國法律規定耕地保護的原因所在。所謂空間性,是指為了獲得更多的承載空間和工程落腳點,建設用地不僅可以平面利用,而且可以多層化、高層化或者向地下發展。
5.始終以安全為第一目標
鐵路運輸安全是鐵路管理的永恆主題。鐵路用地管理必須圍繞和適應這個主題,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作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鐵路土地資產管理同樣必須首先滿足這一要求。鐵路用地是鐵路企業的資產組成部分,如何發揮這部分資產的效能,是鐵路土地管理部門所考慮的基本問題之一。 [2] 

鐵路用地制度

就鐵路用地管理來説,其涉及的法律規章制度範圍較廣,既有國家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也有各地人民政府頒佈的地方性法規,還有鐵道部單獨或與其他部委聯合頒發的規章,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四個層次。
(1)憲法。憲法對我國國土資源的產權關係和利用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等這些規定,構成了我國國土資源立法的基本依據。
(2)單行法律。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僅次於憲法和基本法律,如《鐵路法》、《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土地管理法》等。
(3)法規。一是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頒佈的有關鐵路土地法律實施細則,以及鐵路土地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的規範性文件,如《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二是地方法規,即地方權力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依照憲法、法律所制定的有關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範性文件,如《北京市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鐵路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等。
(4)規章,比如《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管理辦法(試行)》等。
儘管我國關於鐵路用地的法律法規比較全面,但是仍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許多方面已經呈現出明顯的滯後性。例如,有些甚至還從1950年啓用直到現在,比如《鐵路留用土地辦法》自1950年頒佈以來未作過修改,《鐵路用地管理辦法》自1992年頒佈施行以來一直未作全面修改,而國家的《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25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以來,已分別於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經歷了三次修改工作。這些滯後性為現實中的操作也帶來了不便,比如鐵路用地對站區、居住區規劃有一定的期限,所以新建鐵路通車後有大量的留用土地。 [2] 

鐵路用地現狀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標準時點),全國交通運輸用地955.31萬公頃(14329.61萬畝)。其中,鐵路用地56.68萬公頃(850.16萬畝),佔5.93%。 [4] 
參考資料
  • 1.    葉天泉,花景新,温世瑞等主編.房地產市場辭典: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9.05
  • 2.    張長青,鄭翔著.鐵路法研究: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07
  • 3.    鐵道部運輸局編.鐵路用地管理:中國鐵道出版社,2009.07
  • 4.    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主要數據成果發佈  .礦業界[引用日期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