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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茶業協會

鎖定
鎮江市茶業協會2004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鎮江市茶業協會是由我市茶葉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1] 
中文名
鎮江市茶業協會
所屬地區
鎮江市
類    型
茶業
屬    性
協會

鎮江市茶業協會基本介紹

協會將積極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落實茶業產業政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行業協作和與產業相關的社會活動,主要職能是為我市茶業發展和各會員單位提供聯絡、協調、指導、諮詢與服務。

鎮江市茶業協會產品簡介

鎮江是省內重點茶區,茶葉產量佔全省近20%。鎮江茶葉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有一定影響,在綠茶和名特茶生產方面具有優勢,所產綠茶以“色綠、香高、味鮮、形美”而著稱。
目前我市有一定規模的茶葉生產、經銷單位300多家,已成立多個基層茶葉專業協會。然而我市茶業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產銷量不大,而且同一產地多個產品,同一產品多處生產,批量較小;產品品牌較多,但真正叫得響的很少。
當選會長荊國芳説,茶產業涉及種茶、製茶、精加工、貯運、保鮮、內銷、外貿、茶文化等多個環節,產業鏈長,專業分工細、技術性強、市場化程度高,只有通過建立行業協會,通過開展行業協作,加強行業自律,才能優化各環節的資源配置,發揮綜合經濟效益,使我市茶產業保持良好發展態勢。

鎮江市茶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鎮江市茶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鎮江市茶葉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積極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落實茶業產業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行業協作和與產業相關的社會活動,為提升鎮江茶業水平,提高地方名特茶的知名度,增強市場競爭力,促進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作貢獻。
本會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茶業進行管理和服務的參謀和助手,是聯繫政府和茶業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橋樑和紐帶,其主要職能有:聯絡、協調、指導、諮詢、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鎮江市農林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鎮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在鎮江市農林局。
第五條 本會會址:鎮江市南山農業科技示範園,郵政編碼21200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茶業產銷情況調查,掌握髮布茶業動態信息,積極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與產業發展規劃、政策、項目等方面有關的諮詢和建議,並參與相關活動。
(二)受政府或部門委託開展茶及茶製品產銷管理,組織茶產品評比、展示、展銷等茶事活動,參與名牌產品及無公害(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茶葉基地、產品的認定(認證)工作,負責向有關部門推薦名優產品。
(三)參與茶葉標準化工作,承接茶葉相關標準的起草、審定工作,推動制標、採標和貫徹執行茶葉相關標準或規程。
(四)協調茶葉產業各環節的關係,促進產、加、銷聯結,加強企業與基地、茶農間的利益聯結。
(五)組織茶業技術、茶藝、茶葉科普知識培訓與宣傳活動。
(六)接受委託承擔茶業技術評估、成果鑑定、項目考察、論證等。
(七)承辦政府部門及其它社會團體委託的與茶業發展相關的各類活動,發展公益事業。
(八)根據茶業發展形勢,編輯發佈相關信息資料。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願意履行會員義務,遵守本會有關規定;
(三)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下列資歷人員可以申請入會:
1、個人會員:在我市範圍內從事生產、加工、中介、流通、經營、技術推廣等與茶業相關工作並具有一定影響(經營一定規模,掌握一定技能)的人員;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及管理人員。
2、團體會員:從事茶葉生產、加工、流通、經營、服務教學、科研、推廣的企事業單位;支持本會工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入會須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或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
團體會員由該團體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優先被本會推薦參加政府部門或社會團體組織的與茶業有關的活動,申報茶業相關項目。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導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 會費;(二) 捐贈;(三) 政府資助及承擔政府部門委託承辦事項的補助;(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 利息;(六) 實體企業收入;(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兼職工作人員的報酬,經本會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原
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 12月1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