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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義輕利

鎖定
重義輕利,儒家的倫理思想。意指重視道義,而輕視利益。這裏“利”為“利吾國”“利吾家”“利吾身”的狹隘“私利”。 [1] 
儒家認為:“義”與“利”是對立的,應把“義”作為行為的準則,但並非不言利,而是反對“放於利而行”和“後義而先利”。孔子説:“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論語·里仁》)荀子説:“先義而後利者榮,先利而後義者辱。”後來董仲舒繼承了重義輕利的思想,主張“正義不謀利”。 [1] 
“重義輕利”思想遂成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一項重要內容,成為歷代統治者奉行“重農抑商”,“崇本抑末”的基本國策的理論依據。但是,隨着封建社會中後期封建商品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如北宋王安石和南宋陳亮均主張“義利交行”,“義利兼重”,堅持服務於現實政治的功利主義理論。 [2] 
中文名
重義輕利
外文名
justice outweighing benefit
概    念
重視道義,而輕視利益
分    類
儒家的倫理思想
孟子對待個人財富的態度雖與孔子有所不同,但從國家的角度談論財富問題時,完全繼承了孔子的義利觀,即將義放在第一位,而把物質利益放在第二位,認為“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又説:“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孟子· 梁惠王上》)“君不鄉 (向)道,不志於仁,而求富之,是富桀也。”(《孟子·告子下》) 西漢武帝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將孔孟“罕言利”、“何必曰利”發展為“正其誼 (義) 不謀其利”(《漢書·董仲舒傳》)。從此儒家“罕言利”,“何必曰利”的觀念被歷代封建士大夫們奉為傳統教條。西漢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以儒家諱言財利的傳統觀念反對桑弘羊的經濟政策,提出“毋示以利,然後教化可興,而風俗可移”,“示民以利則民俗薄”(《鹽鐵論·本議》)。宋代程頤認為義與利不能相容:“大凡出義則入利,出利則入義。”(《二程語錄》) 朱熹也頌揚義為“天理之所宜”,而貶低“利慾”(《四書集註·論語》)。重義輕利和諱言財利的觀念嚴重阻礙了經濟理論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到近代,封建頑固保守思想家為了阻礙資本主義近代工商業的發展,維護腐朽的封建生產關係,極力反對言利,認為“立國之道,尚禮義不尚權謀,根本之圖,在人心不在技藝”(《洋務運動》第二冊,《倭仁奏摺》),若公開講求財利,“恐天下皆將謂國家之禮義廉恥為無用”(《洋務運動》第一冊,《於凌辰奏摺》)。這些論調,實際是以封建的禮義,維護反動腐朽的封建制度,反對人們謀求資本主義之利。 [3] 
參考資料
  • 1.    史仲文,胡曉林 主編;馮大彪,孟繁義,龐毅等 本卷主編.中華文化精粹分類辭典·文化精萃分類.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8.第229頁.
  • 2.    張晉藩 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法律史學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第623頁.
  • 3.    何盛明.財經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