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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鎖定
都江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是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任領導是李祖文。
中文名
都江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所屬部門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都江堰市
現任領導
李祖文(局長)

都江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機構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成都市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省、成都市、市有關要求;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的政策措施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純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應用;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考核;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負責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負責銜接協調相關規劃,推動實施“多規合一”和“一張藍圖”;負責銜接落實產業功能區規劃;負責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或指導控制性詳細規劃、鄉村規劃、城市設計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負責制定相關規劃編制與管理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會同市住建局依法劃定城市“綠線”。
(七)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編制和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成都市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開展城鄉規劃用途管控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和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保護修復的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按照職能職責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組織研究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組織、指導、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落實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地質礦產勘查項目;負責地質資源利用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依權限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和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和利用;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
(十四)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領域科技與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對外合作;負責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檔案的管理、利用和監督工作。
(十五)負責對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督察、監察;依法查處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違法案件。
(十六)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保護、商品林培育和植樹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擔森林、草原和濕地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組織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全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依法對其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申報及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及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工作;負責古樹名木的鑑定和保護;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申報工作。
(二十)指導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指導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推進林業和草原綠色生態產業發展;負責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一)負責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全市森林防火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發送森林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3] 

都江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現任領導

局長:李祖文 [1]  [4] 

都江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所獲榮譽

2021年2月被授予“四川省自然資源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