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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資格案件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選民案件是指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後,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中文名
選民資格案件
外文名
Case of Voting Qualification
歸    類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
實    質
憲法訴訟

選民資格案件名詞釋義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確認其是否具有選民資格

選民資格案件訴訟程序

選民資格案件 [1]  屬於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一審終審,人民法院在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應當開庭審理,除了起訴人以外,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其他與選民資格相關的公民也必須參加審理。
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必須先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選民資格案件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 [2]  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