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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支票
鎖定
- 中文名
- 遠期支票
- 其他叫法
- 即期支票
- 效力時間
- 從實際出票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 目 的
- 在於推遲付款日期的支票
- 規定條文
- 《日內瓦統一支票法公約》
- 定 義
- 票載發票日晚於實際發票日的支票
遠期支票基本定義
遠期支票是一種通俗的説法,是“即期支票”的對稱。票面上載明的支票日期在實際支票日之後,其目的在於推遲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數國家的票據法規定:支票應見票即付,不得另訂付款日期,禁止簽發遠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過長而產生空頭支票的後果。《日內瓦統一支票法公約》也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為付款提示者,得於提示日付款”。但在現代商業實踐中,交易雙方往往客觀上需要約定延遲付款的日期,例如債務人在債務屆期而與銀行的資金關係尚未履行的情況下,可通過預開支票以了結債務。這就形成了遠期支票的商業習慣。某些國家和地區的票據法已經確認了遠期支票的效力。這實際上使支票不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英美等國的票據法則規定,支票的發票日期以票載日期為準,但支票並不因預填或倒填日期而失效;這實際上是對使用遠期支票的默許。
遠期支票效力
遠期支票時間
遠期支票對出票人
2、出票人在出票後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影響支票的效力。
3、遠期支票的出票人與其他出票人一樣,須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遠期支票對付款人
1、遠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載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予以拒絕。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遠期支票對持票人
1、持票人不得在票載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載日期前提示付款,勢必遭到付款人的拒絕。但付款人拒絕後,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2、雖然持票人不得在票載日期前提示付款,但若付款人自願付款,持票人仍然有受領票據金額的權利,受領後,付款人不得要求返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為付款人自動放棄了到期付款的利益。
遠期支票例子
如果A公司在T日開出一張金額不超過X的支票,開票日期為T日,則根據票據上的要求可以在10天裏兑現
如果A公司在T日開出一張金額為Y的支票,開票日期為T+N日,則可以理解為遠期支票
A公司開出的這張T+N日的支票實際是預計在T+N日,銀行存款餘額至少為Y。由於國內對銀行票據還是比較“信任”的,因此一旦A公司開出的這張支票無法兑現對造成銀行的“困擾”。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和明面上是不允許開出這種T+N日的支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