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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户

(官府指定出軍的人户)

鎖定
軍户是官府指定出軍的人户。東晉﹑南北朝時,士兵及其家屬的户籍屬於軍府,稱為"軍户"。入軍户後,世代為兵,社會地位低下。元﹑明﹑清亦有軍户,但制度稍異。 [1] 
金代的猛安謀克户又稱軍户。元代軍户分為蒙古軍户、探馬赤軍户,漢軍户和新附軍户。軍户必須出軍,政府發給口糧與衣裝,其他自理。元初還可免當雜泛差役與和僱和買。元成宗以後,除邊遠出征軍人之外,其他軍户與民户一樣承當雜泛差役及和僱和買。軍户數量很大,在諸色户計中僅次於民户。
中文名
軍户
定    義
中國古代世代從軍充當軍差的人户
時    期
元﹑明兩朝
羣    體
成年男子

軍户元朝軍户

元朝軍户必須出成年男子到軍隊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襲。元代軍隊成份複雜﹐與之相應﹐軍户也有蒙古軍户﹑探馬赤軍户﹑漢軍户和新附軍户之分。蒙古族主要以遊牧為生﹐兵民一體﹐十五歲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隨着統治地區的不斷擴大﹐政權職能日益複雜化﹐蒙古國對居民實行分工﹐有的專服軍役﹐有的專任站役等。專服軍役的人户後來便稱為蒙古軍户和探馬赤軍户(見探馬赤軍)。滅金以後﹐蒙古國多次在原金朝統治區居民中籤軍﹐被簽發出軍的人户稱為漢軍户。元朝滅南宋時收集的南宋軍隊﹐稱為新附軍﹐有家屬者便稱為新附軍户。

軍户軍户管理

軍户的管理﹐自成系統。各種軍户的來源不同﹐管理辦法也不同。對蒙古軍户和探馬赤軍户﹐在有關萬户府或千户翼中設立奧魯官管理﹔對漢軍户﹐也設立奧魯管理﹐但奧魯官由路府州縣的長次官兼任﹔對新附軍户則不設奧魯﹐由管軍官管理。政府對士兵只發給口糧﹑食鹽和衣裝﹐馬匹﹑兵器和其它費用均由其家供給。士兵的日常費用稱為封裝(椿)錢﹐每年由奧魯官向軍户收取﹐匯交中書省﹐再由中書省通知所在各行中書省支付有關軍人﹔後來﹐又採取各萬户﹑千户直接派人到各奧魯收斂的辦法。軍户因負擔出軍費用﹐在賦役上可得到一定的減免﹐如﹕ 税糧﹐四頃以內免納﹐以供軍需﹐四頃以上要交税。 雜泛差役﹐軍户全免。 和僱﹑和買﹐邊遠出征軍人全免﹐其餘軍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負擔﹐無物力之家可免。新附軍户則例外﹐不僅軍人本身支鹽糧﹐家口也可按月支鹽糧﹐因而他們佔有的土地與民户一樣﹐都要當差納税。漢軍户中﹐實行正軍户﹑貼軍户制﹐即以兩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軍﹐其中丁力強者充軍,其餘出錢津貼。出軍者稱為正軍户﹐出錢津貼者稱為貼軍户。正軍户﹑貼軍户制的推行﹐主要因為軍户中貧富日益懸殊﹐貧者無力出軍﹐元朝政府可用這種方法使貧富相資﹐保證兵源。

軍户制度破產

軍人征戍遠方﹐裝備和日常費用為數很大﹐軍户常因負擔過重而被迫出賣家產。各級軍官和奧魯官吏又以各種名目對軍人及其家屬敲詐勒索﹐更迫使軍户破產逃亡。元代中期﹐軍户逃亡的現象已很嚴重﹐元政府雖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勸誘軍户復業﹐另一方面戒飭軍官和奧魯官吏﹐但並沒有取得效果。元順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罷奧魯﹐軍户制完全破產。

軍户明朝軍户

明初﹐軍隊由“從徵”﹑“歸附”﹑“謫發”﹑“垛集”四部分構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舊籍冊的基礎上﹐由兵部改置軍籍勘合﹐詳細開列軍户從軍來歷﹑調補衞所年月﹑在營丁口之數﹐從而建立起新的﹑較為完備的軍户制度。非經皇帝特許或官至兵部尚書﹐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軍户的軍差包括﹕ 户出一丁赴衞當兵﹐是為旗軍。旗軍或操守﹐或屯種﹔ 户出一餘丁隨正軍到營﹐佐助正軍﹐供給軍裝﹔ 軍户户下須以一丁供給在營正軍﹔ 户下若無丁壯﹐須僉幼兒為“幼丁”﹐以備成丁後勾補當差。為使軍户能自備服裝盤費﹐明政府規定﹕軍户耕種的田地(軍田)在三頃以內者可免雜役﹔三頃以上者須與民户一起承擔雜役﹔隨營餘丁和户下供應餘丁亦可免當差﹔正役仍要承擔。但這些制度在實際執行中並未貫徹﹐軍户的雜役負擔沒有減輕。同時﹐在社會地位上﹐軍户亦低於一般民户。民户若與軍户通婚勢必連累自己的子女﹔軍户丁男僅許一人為生員﹐民户則無限制﹔正軍户五丁以上方許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軍處罰﹐軍户不許將子侄過房與人﹐脱免軍籍。
與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遠方﹐軍裝盤費數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僉兩三丁﹐分當兩三處軍役﹐則更屬重役。各級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員都可以任意役使軍丁﹑剋扣月糧。有明一代﹐軍户逃亡的現象十分嚴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補逃軍﹐甚至專門設有清軍御史處理軍户逃亡及勾補軍伍事宜。明中葉後﹐軍户制度形同虛設﹐募兵漸漸成為明朝官軍的重要來源。清代屯衞兵丁和充配為軍的人户﹐亦稱軍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