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趙文亮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鎖定
趙文亮,男,漢族,1965年12月出生,內蒙古鄂爾多斯人,大專學歷,1987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局長(正廳級)。
2019年12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趙文亮受賄案,以被告人趙文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1] 
中文名
趙文亮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內蒙古鄂爾多斯
出生日期
1965年12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趙文亮人物履歷

1985.03——1987.08,伊克昭盟財貿學校財政税務專業學習;
1987.08——1991.04,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計劃委員會幹部;
1991.04——1996.10,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政府辦公室秘書(其間:1992.09——1995.06,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專業大專班學習);
1996.10——1997.12,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黨委辦公室副主任、綜合調研室主任(兼);
1997.12——2000.03,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納林陶亥鄉黨委書記;
2000.03——2001.09,內蒙古自治區東勝市政府副市長;
2001.09——2003.10,內蒙古自治區東勝區政府副區長;
2003.10——2006.09,內蒙古自治區東勝區黨委副書記、區長;
2006.09——2010.11,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其間:2006.01——2008.04,在華中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10.03——2010.06,在內蒙古黨校第十八期中青班學習);
2010.11——2012.03,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2.03——2013.01,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府黨組成員,鄂爾多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3.01——2015.05,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府副市長;
2015.05——2017.06,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7.06——2018.04,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盟委副書記、盟長;
2018.04——2018.11,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局長(正廳級)。 [2-3] 

趙文亮人物事件

趙文亮違紀被查

2018年8月2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局長趙文亮(正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趙文亮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6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原局長趙文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趙文亮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經商辦企業獲取鉅額利益,通過其他領導幹部為親友安排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
趙文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喪失,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以權謀私,亦官亦商,大肆攫取鉅額經濟利益,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趙文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趙文亮提起公訴

2019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原局長趙文亮(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文亮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文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趙文亮一審開庭

2019年9月20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原局長趙文亮受賄案。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趙文亮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副區長、區長、鄂爾多斯市經濟委員會主任、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或承諾謀取利益,索取、收受有關人員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趙文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趙文亮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認罪、悔罪。
本案將擇期宣判。 [5] 

趙文亮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原局長趙文亮受賄案,以被告人趙文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已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趙文亮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尚未追繳到案的,繼續追繳,上繳國庫;未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被告人趙文亮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文亮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鄂爾多斯市經濟委員會主任、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現金等共計人民幣4022餘萬元、美元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鑑於被告人趙文亮有索賄的法定從重情節以及存在重大立功、坦白,認罪悔罪,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主動交代收受行賄人賄賂的事實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