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超限

(貨運車輛的載貨長度超過規定限度)

鎖定
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載貨長度、寬度、高度和載貨質量超過規定限度。
中文名
超限
含    義
車輛超過標準
必備證件
《超限運輸通行證》
包活方面
載貨長度、寬度、高度和質量

超限相關規定

超限2000年第2號

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運輸車輛的車輛長度、車輛寬度、車輛高度和車貨總重量。在車輛超過此標準時稱之為超限。
超限車輛上路前應在當地交通局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並懸掛明顯標誌,按公路管理機構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承運人不得塗改、偽造、租借、轉讓《超限運輸通行證》,每張通行證只使用於一次運輸,當本次運輸結束時通行證作廢。
行駛車輛超限標準: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超限2016年第62號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已於2016年8月18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
(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前款規定的限定標準的認定,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軸組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軸組按照三個軸計算;
(二)除驅動軸外,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的車軸每側輪胎按照雙輪胎計算,若每軸每側輪胎為單輪胎,限定標準減少3000千克,但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加寬輪胎的除外;
(三)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不應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
(四)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貨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五)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車,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 [1] 

超限相關處罰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一次記1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