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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公文

鎖定
規範性公文是在各項行政工作中具有規章制度性質的公文,它為管理和開展各項行政工作提供了標準和法式。如國家各級政府機構頒佈的決定、條例、規則、規定、準則、細則、章程、辦法等,可以歸納為三類:(一)禁止性規範,即關於“不可以幹什麼”的行為規範;(二)義務性規範,即關於“必須幹什麼”的行為規範;(三)授權性規範,即關於“可以幹什麼”的行為規範。規範性公文適用範圍廣,凡從事某一行政工作的機構和個人,均要按照相應的公文所規定的行為規範行事。它的適用時間長,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在沒有新的同類規範性公文之前,任何時候都要按它的規範行事。除授權性規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外,禁止性規範和義務性規範要求所有行政工作人員都必須一絲不苟地執行。任何人違背這些規範就要受到批評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1] 
中文名
規範性公文
外文名
Normative documents
對    象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
提    供
提供了標準和範式
寫作要求
一致性、嚴密性、條理性、簡明性、穩定性、連續性

目錄

規範性公文簡介

1.規範性公文的含義
2.規範性公文的特點
與其他類型公文相比,規範性公文有如下特點:
(1)公文內容的強制性。規範性公文內容是作者單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規範作用的成立與實現不以對方是否同意為前提,具有極強的約束力。
(2)公文所針對的問題的普遍性。規範性公文所針對的問題是反覆多次適用的,涉及多數人的而非特定人的一般的普遍性的問題。
(3)公文生效程序的嚴格性。規範性公文在審批和正式公佈程序方面非常嚴格,審批過程的參加人數多、次數多。大多以會議的形式正式確認,公佈也需在一定範圍內正式公佈。
(4)公文語言運用的規範性。
(5)公文效用的獨立性。規範性公文在效用方面均實行“不溯既往”和“後法推翻前法”的原則。

規範性公文公文結構

(1)規範性公文從總體結構上看,一般包括標題、發佈或通過批准日期、內容的章節、正文幾個部分。規範性公文的標題一般由內容和文種兩部分組成,發佈或通過批准的時間,一般注在文件的標題之下,並用括號括住。
(2)規範性公文的正文結構一般包括:制發公文的目的、依據、範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具體規範、獎懲辦法、實施日期、實施程序、有關説明等。
4.規範性公文的寫作要求
(1)一致性。規範性公文的內容與形式必須與法律、其他法規、規章以及黨的方針政策,上級機關與同級機關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與自己制定的並尚有執行效用的其他有關規定保持促進一致;與制定機關的職權相一致;本文件的上下文之間,對同一概念的表述詞語相互一致。
(2)嚴密性。規範性公文結構與語言表述必須完整齊全,嚴謹縝密。明確地闡明約束的對象及程序、範圍;清楚地交待有關職責、權利、義務的規定與時限要求;所提各項要求應有切實可行的檢查衡量指標。語氣堅決肯定,避免使用“一般”、“大概”、“似”等不確定的詞語,表示範圍時不用“等”字表述未盡事項;儘量不用“暫”、“擬”、“準備”等詞語修飾意圖與要求。
(3)條理性。規範性公文的層次分明,理序順暢,分類合理,主題突出,排列合理有序,只有維護條理性,才能保持各部分內容的系統性與連貫性,避免出現脱節現象。
(4)簡明性。規範性公文必須明確周詳,便於理解、記憶和執行。以説明的表達方式為主,不講理由、不作議論分析、不作詳盡的列舉和解釋。文字儘量簡潔精確、高度概括,言簡意明,要儘量少用生僻的術語,不用令人費解的詞句,便於理解。
(5)穩定性。規範性公文一經公佈生效就應在一定時期內都具有可行性,不能朝令夕改,變化無常,為維護這種穩定性,在寫作前應作充分的調查研究,發揚民主,廣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
(6)連續性。規範性公文之間具有必要的繼承關係。為維護這種連續性應在新文件廣泛收集與查閲有關文件並認真進行分析對照,如確需以新的規定取代既有規定時應明確原有文件的廢止。
參考資料
  • 1.    劉建明,王泰玄等.宣傳輿論學大辭典:經濟日報出版社,19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