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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誤保險

鎖定
行李延誤保險,通常以旅遊保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存在,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任何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隨行託運的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達預定目的地後,未在保險單所載時間內送抵,保險公司將以保險單上所載本附加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賠償該被保險人。
中文名
行李延誤保險
外文名
Baggage delay insurance
險    種
商業險種

行李延誤保險責任免除

保險主合同中所有責任免除條款(如適用)均適用於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與本條款有相牴觸之處,則應以本條款為準。
任何被保險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行李延誤,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的托運行李被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沒收、扣留、隔離、檢驗或銷燬;
(2) 被保險人抵達預定目的地後未將行李延誤一事通知有關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及取得行李延誤時數的書面證明;
(3) 非於該次旅行時託運之行李或物品;
(4) 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於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

行李延誤保險保險理賠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作為索賠單證,連同本公司規定的索賠申請表格於自旅行結束日起的三十天內遞交本公司:
(1) 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誤時間及原因的書面證明;
(2)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本附加合同保險金的請求權,自索賠申請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行李延誤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本附加合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會自動終止:
(1) 主合同效力終止;
(2) 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無意續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續保;
(3) 投保人於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注:
在第(2)項所提及的情況下,本附加合同效力於保險單滿期日二十四時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