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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偉

(浙江省湖州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鎖定
葛偉,男,漢族,1964年1月出生,浙江長興人,1981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浙江省湖州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副廳級)。 [1] 
2021年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葛偉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7] 
中文名
葛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長興
出生日期
1964年1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葛偉人物履歷

1981.12——1986.12,長興縣小浦鎮財税所專管員;
1986.12——1990.07,長興縣財税局辦事員;
1990.07——1992.02,長興縣管埭鄉鄉長助理;
1992.02——1992.09,長興縣管埭鄉黨委委員、鄉長助理(其間:1992.01——1992.04,掛職紹興縣雙梅鄉黨委委員);
1992.09——1994.11,長興縣夾浦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4.11——1998.01,長興縣呂山鄉黨委書記;
1998.01——1999.12,長興縣計劃與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1999.12——2001.12,長興縣計劃與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01.12——2003.05,長興縣計劃與經濟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2003.05——2006.12,長興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其間:2003.05——2004.01,長興縣外經貿局局長,招商局局長);
2006.12——2010.05,湖州太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
2010.05——2010.11,湖州太湖旅遊度假區(湖州農業對外綜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
2010.11——2017.04,湖州太湖旅遊度假區(湖州農業對外綜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3] 
2017.04——2018.05,湖州市政協副主席,湖州太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2018.05——2019.06,湖州市政協副主席,湖州太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
2019.06——2019.12,湖州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19.12,免去湖州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職務,撤銷湖州市政協委員資格 [4-5] 

葛偉人物事件

葛偉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19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湖州市政協副主席葛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葛偉依法雙開

2020年4月16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紀委省監委對湖州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葛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葛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製造還款假象,轉移涉案物品,與他人串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欺瞞組織,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交易;貪慾膨脹,把度假區的建設當成謀取私利的機會,大搞權錢交易,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葛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浙江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浙江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葛偉開除黨籍處分;由浙江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葛偉依法逮捕

2020年4月,浙江省湖州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葛偉(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葛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 

葛偉提起公訴

2020年6月,浙江省湖州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葛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葛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金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葛偉利用擔任長興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湖州太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廠房選址、工程承攬、融資借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葛偉法院宣判

2021年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葛偉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宣判後,葛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