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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存貨
鎖定
自制存貨是指製造型企業的產成品、在產品或半成品,其成本核算在會計上有一系列的會計準則和《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進行規範;而企業所得税法並無單獨的針對自制存貨成本規定,而是分散於其他相關規定中。因此,二者的差異帶來的差異及納税調整應給予關注。
- 中文名
- 自制存貨
- 成本處理
- 材料的採購成本、加工成本
- 初始計量
- 自制存貨的初始計量新準則規定
- 計税成本
- 不得重複扣除,應當調增所得
自制存貨基本介紹
自制存貨成本處理
自制存貨的成本主要包括材料的採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這一規定新舊會計準則相同。但是新準則強調了兩點:
第二,自制存貨,如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飛機等生產週期較長並且用於出售的資產,借入款項發生的利息可以資本化,計入存貨成本中。這就意味着不只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對企業的核算具有重大影響。
自制存貨初始計量
自制存貨的初始計量新準則規定,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採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他成本是指除採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自制存貨計税成本
自制存貨計税成本的確定《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税人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税前扣除,不需要計入相關資產的計税成本。因此,企業借款用於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
因此,大型設備生產企業、造船企業本期計入存貨成本中的借款費用,允許在税前扣除,直接調減當期所得,本期已售產品成本中的借款費用,不得重複扣除,應當調增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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