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
(政府間國際組織)
鎖定
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是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成立於1945年10月24日。核心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進行國際合作,是最具普遍性、權威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凡愛好和平、接受《憲章》義務的國家,均可成為會員國。
[25]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1941年6月12日,《同盟國宣言》在英國倫敦簽署,是促成聯合國誕生的第一步。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 簽署。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同年6月26日,50國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同年10月24日,中國、法國、蘇聯、英國、美國和其他多數簽字國遞交批准書後憲章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26]
聯合國發展歷程
聯合國組織前身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根據《凡爾賽和約》,國際聯盟於1919年成立,旨在“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與安全”。截至1946年4月20日,國際聯盟已不復存在,所有資產移交給聯合國。
[29]
更早期的國際組織和機構
1899年,國際和平會議在海牙召開。此次會議旨在擬訂和平解決危機、防止戰爭以及規範戰爭條例的文書。會議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並依據公約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1902年,常設仲裁法院開始開展工作。
[29]
聯合國組織籌備
《同盟國宣言》
1941年6月12日,聯合王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南非聯邦的代表,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南斯拉夫流亡政府的代表,以及法國戴高樂將軍的代表,在古老的聖詹姆斯宮舉行會晤並簽署了《同盟國宣言》(又稱《聖詹姆斯宮宣言》),該宣言是促成聯合國誕生的第一步。宣言的部分內容如下:
《大西洋憲章》
《聯合國家宣言》
1942年1月1日,與軸心國交戰的26個國家(包括美國、聯合王國、中國和蘇聯)簽署了一份文件,認同《大西洋憲章》所體現的宗旨和原則,該文件被稱為《聯合國家宣言》。此後,另有21個國家簽署該宣言。《聯合國家宣言》首創了“聯合國”一詞。“聯合國”這一名稱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提出。
《聯合國家宣言》最初的26個簽署國為:美國、聯合王國、蘇聯、中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哥斯達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希臘、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波蘭、南非聯邦、南斯拉夫。
隨後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有:墨西哥、菲律賓、埃塞俄比亞、伊拉克、巴西、玻利維亞、伊朗、哥倫比亞、利比里亞、法國、厄瓜多爾、秘魯、智利、巴拉圭、委內瑞拉、烏拉圭、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敍利亞、黎巴嫩。
[30]
莫斯科和德黑蘭會議
1943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美國、聯合王國、蘇聯和中國在莫斯科舉行了一次會議。會議結束時,與會國通過了一份《四國普遍安全宣言》,在《宣言》中,他們“承認有必要在儘早可行的日期,根據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這一組織。”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建立一個維持和平的國際組織。
[30]
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羅斯福總統、丘吉爾首相和蘇聯總理約瑟夫•斯大林在德黑蘭會晤,再次確認了共同政策,明確表明三國“應在戰時及戰後和平時期攜手合作”的決心,並承認“我們及所有聯合國家對實現這種和平負有崇高的責任,這種和平將獲得全球絕大多數人民的擁護,並使未來許多世代免遭戰爭的禍患與恐怖。”他們還宣佈,計劃在一個“世界民主國家大家庭”裏,“尋求所有國家(不分大小)的合作和積極參與,因為這些國家的人民和我們國家的人民一樣,全心全意致力於消除專政和奴役、壓迫和不容忍”(《德黑蘭宣言》,德黑蘭,1943年12月1日)。
[30]
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在“關於國際和平與安全組織的華盛頓對話”(也稱敦巴頓橡樹園會議)的背景下,美國和聯合王國的代表在敦巴頓橡樹園分別會見了蘇聯代表(8月21日至9月28日)與中國代表(9月29日至10月7日)。在會議上,各國政府交換了莫斯科會議結束後編寫的國家報告。一個指導委員會受託就主要的實質性問題達成一致,另有一個聯合擬定小組在談判的基礎上以條約的形式起草了一份文案。此次會議的成果文件名為“關於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的提案”,於1994年10月9日印發。這個文件也成為了1945年舊金山會議的初始工作文件。
1945年2月4日至11日的雅爾塔會議繼續就未來建立國際組織的事宜進行談判。美國總統羅斯福、聯合王國首相丘吉爾和蘇聯總理斯大林出席了此次會議。會議的議事議定書中有一節專門討論“世界組織”,其中包括一項重要決定,即於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召開一次“關於世界組織提案的聯合國家會議”。本文件確定了將受邀參加會議的國家,以及邀請函的文本。
1945年2月2日至3月8日,在墨西哥城舉行的美洲共和國會議對敦巴頓橡樹園提案表示了進一步支持。在敦巴頓橡樹園提案中,有一個重要問題尚未得到解決,即安理會的表決程序。直到丘吉爾、羅斯福和斯大林以及三國的外長與重要官員在克里米亞舉行雅爾塔會議,這個問題才得以解決。1945年2月11日,雅爾塔會議決定舉行舊金山會議。
[30]
聯合國組織成立
舊金山會議
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50個國家的代表齊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舉行了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根據敦巴頓橡樹園會議的提案、《雅爾塔協定》和各國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會議商定了《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
[32]
最初受邀參加舊金山會議的有46個國家(包括四個發起國)。這些國家曾對德國和日本宣戰,並簽署了《聯合國家宣言》。作為46個國家之一的波蘭沒有參加舊金山會議,因為波蘭新政府直到會議結束之後才宣告成立。因此,《憲章》上為波蘭留出了一個供簽字的空白,這是因為波蘭是《聯合國家宣言》的最初簽署國之一。會議召開之時,波蘭還沒有成立得到普遍承認的政府。6月28日,波蘭政府宣告成立,10月15日,波蘭在憲章上簽字,從而成為51個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一。此外,會議還邀請了其他四國參會,分別是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以及新近解放的丹麥和阿根廷。因此,共有50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1945年4月的舊金山會議。
[32]
工作安排
舊金山會議的工作安排如下。最高機構是全會會議,負責案文的最後表決和通過。全體會議下設四個委員會:
指導委員會,由所有代表團的團長組成,審議主要的政策和程序問題;
執行委員會,由14個代表團的團長(四個發起國政府代表團團長和十個共同選舉的成員)組成,職責是為指導委員會籌備推薦事宜;
協調委員會,由上述14個代表團的技術成員組成,為執行委員會提供協助,一個法學家諮詢委員會為協調委員會提供協助;
為研究最重要的待解決問題,在指導委員會以下分別設立了四個總務委員會,負責協調12個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和起草提案的準備工作。在必要時,技術委員會可設立小組委員會。其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委員會(一般規定)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序言、宗旨和原則)和第二技術委員會(會員、修正和秘書處)的工作;
第二委員會(大會)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結構和程序)、第二技術委員會(政治和安全職能)、第三技術委員會(經濟和社會合作)和第四技術委員會(託管制度)的工作;
第三委員會(安理會)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結構和程序)、第二技術委員會(和平解決)、第三技術委員會(執法安排)和第四技術委員會(區域安排)的工作;
第四委員會(司法組織)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國際法院)和第二技術委員會(法律問題)的工作。
出席舊金山會議的代表共有850人,加上代表顧問、工作人員以及會議秘書處人員,共3500人。此外,還有2500多名來自報業、電台和新聞片業的代表,以及來自多個社會團體和組織的觀察員。全體會議只在會議的最後階段召開。提案到達全體會議階段才可以進行投票表決,在此之前,各籌備委員會需要開展大量的工作。舊金山會議的投票表決程序非常重要。《憲章》的每一部分都必須得到並且確實得到了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聯合國憲章》簽署之時,聯合國尚未成立。在許多國家,《憲章》必須得到國會或議會的批准通過。因此,當中國、法國、聯合王國、蘇聯、美國以及其他大多數簽署國的政府批准,並向美國國務院交存批准書後,《憲章》便告生效。
[32]
正式成立
1945年10月24日,經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大多數簽署國的批准,《聯合國憲章》正式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32]
聯合國的成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一部分,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的成果和體現。《聯合國憲章》作為最重要的國際法,確立了戰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成為戰後國際秩序的基礎。
[34]
聯合國組織發展
儘管由於東西方冷戰和美蘇爭霸,聯合國的作用受到極大限制,但聯合國通過維持和平行動、非殖民化、發展十年戰略等行動,仍然為世界和平、發展和人權等做出了巨大貢獻。
[34]
作為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既是戰後國際秩序的象徵,也是冷戰和冷戰後國際關係的重要行為體。在當今應對全球性問題和開展全球治理的過程中,聯合國的作用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當然,聯合國自身和外部環境也面臨各種壓力和挑戰,需要不斷通過改革,維護和加強其在國際秩序和全球治理中的權威和效力。
[33]
冷戰時期
聯合國成立後,會員國希望建立一個和平、團結和聯合的世界,但現實是世界分裂為東西南北:東西方對抗、北約華約對峙、美蘇爭霸;南北不平等和差距越來越大。聯合國與冷戰密不可分,一方面,冷戰是聯合國發展的基本環境,甚至決定了聯合國的發展軌跡;另一方面,聯合國成為冷戰的一部分。無論是朝鮮半島的分裂,還是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的克什米爾爭端,或者中東的阿拉伯與以色列衝突,聯合國都成為一個“原點”。本應成為戰後世界“主角”的聯合國,卻成為冷戰的“配角”。東西方對抗嚴重製約了聯合國發揮作用的空間,美蘇爭霸更使聯合國特別是安理會經常成為對抗的場所而不是合作的平台。
1946年1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議在倫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廳召開,有51個國家出席。同年1月17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倫敦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安理會議事規則。同年1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在倫敦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安理會議事規則。同年1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一項決議,其主要內容是: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同年2月1日,特里格夫•賴依被任命為首位聯合國秘書長。
[36]
同年2月16日,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下稱“經社理事會”)決議,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成立,為經社理事會職司委員會之一。
[63]
同年,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決議,成立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為經社理事會職司委員會之一。
[51]
同年,國際勞工組織(1919年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社會事務的專門機構。
[53]
同年,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教育、科學及文化的專門機構。
[55]
1947年,國際電信聯盟(1865年5月17日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電信事業專門機構。
[56]
同年,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正式成立,併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61]
同年1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45年12月27日成立)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74]
1965年1月10日,聯合國大會創立了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旨在與各國政府開展合作,建設抵禦危機並維持增長的國家能力。
[40]
同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正式成立於1965年,是聯合國系統最大的多邊無償援助機構。
[65]
1967年7月14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宗旨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他國際組織配合,促進世界範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保證各知識產權聯盟間合作。
[50]
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開放供簽署,共有191個締約國,並於1970年3月5日生效。對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裁軍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繼續維護條約的權威性和普遍性,對於維護多邊軍控與裁軍機制,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41]
冷戰結束後
冷戰結束後,聯合國發揮作用的環境和空間大為改善。隨着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協商機制的建立,安理會發揮了更為積極的作用。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不斷增加,並且更多地應對國家內部的衝突。聯合國設立建設和平架構,實施千年發展目標,倡導“保護的責任”規範,為全球安全、發展和人權的治理提供新的路徑。
[39]
1996年,在聯合國的推動下,防擴散和軍控領域取得新的進展,《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得以無限期延長,《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得以簽署。
[39]
12月17日,來自加納的科菲•安南擔任第七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先生是首位從聯合國工作隊伍中脱穎而出的秘書長,也是首位來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的秘書長。
[44]
21世紀以來
2000年9月,聯合國舉辦千年首腦會議,會議上,聯合國各會員國商定了八項目標,即“千年發展目標”(MDGs),呼籲各國採取行動、進行國際間合作,為世界各地的兒童、婦女和男子提供食物、教育、保健和經濟機會。
[45]
2003年,在沒有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以美國為主的聯合部隊入侵伊拉克。2003年8月19日,聯合國駐巴格達總部遭受恐怖襲擊,22人罹難。秘書長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塞爾希奧·德梅洛先生也同時罹難。這是聯合國第一次成為襲擊目標。聯合國也未能在應對危機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39]
同年,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57]
2015年10月24日,慶祝聯合國成立70週年活動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聯合國舉辦了一系列峯會,其中,發展峯會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出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和169個具體目標,成為全球發展的指導性文件。
[47]
2015年10月24日,慶祝聯合國成立70週年活動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同年,聯合國還對和平與安全架構進行改革,突出預防衝突和可持續和平。從維和行動到和平行動,表明聯合國在全球安全治理領域的轉型。
2016年,國際移民組織(1951年成立,1989年改為現名)成為聯合國協助有關國家處理移民問題聯繫組織。
[62]
同年10月13日,聯合國大會以鼓掌方式任命安東尼奧•古特雷斯為聯合國秘書長。
[47]
聯合國組織文件
聯合國重要文件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的創始文件。
[82]
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83]
《聯合國憲章》的制定和聯合國的誕生是現代國際關係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戰後規劃和平體制的一項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國民眾的和平願望。作為聯合國組織的總章程,除序言和結語外,共分19章111條。
[83]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獻,對世界人權事業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
[84]
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世界人權宣言》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對世界各國人民,為爭取人權和自由解放而鬥爭的事業起了鼓舞、推動和促進的作用,對維護和改善世界各國的人權狀況也具有積極意義。
[85]
《世界人權宣言》繼承、吸取了人類文化遺產中有關自由、平等、人權的一般觀念,特別是近現代西方國家有關人權的立法和實施經驗,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世界人民爭取、維護人權的強烈願望和當時多數人的認識水平,與當時歐美各國人權立法中體現的人權概念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充實和擴大,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85]
聯合國公約宣言
時間 | 名稱 | 主題 |
---|---|---|
1925年 | 裁軍 | |
1926年 | 人權 | |
1930年 | 勞工 | |
1945年 | 聯合國 | |
1945年 | 聯合國;刑事司法 | |
1946年 | 刑事司法 | |
1946年 | 刑事司法 | |
1948年 | 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公約 | 勞工 |
1948年 | 人權 | |
1949年 | 人權 | |
1949年 | 人權 | |
1949年 | 人權 | |
1949年 | 組織及共同交涉權公約 | 人權 |
1949年 | 人權 | |
1949年 | 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 | 人權 |
1951年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
1951年 | 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 | 婦女;勞工 |
1952年 | 婦女 | |
1952年 | 刑事司法 | |
1953年 | 婦女 | |
1954年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
1955年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1956年 | 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 人權;刑事司法 |
1957年 | 已婚婦女國籍公約 | 婦女 |
1957年 | 廢止強迫勞動公約 | 勞工 |
1958年 | 領海及毗連區公約 | 海洋法 |
1958年 | 公海公約 | 海洋法 |
1958年 | 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 | 海洋法 |
1958年 | 大陸架公約 | 海洋法 |
1958年 | 關於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擇簽字議定書 | 海洋法 |
1958年 |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刑事司法 |
1958年 | 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 | 勞工 |
1959年 | 南極條約 | 裁軍 |
1960年 | 取締教育歧視公約 | 人權 |
1961年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國際法 |
1961年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關於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 | 國際法 |
1961年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 | 國際法 |
1961年 | 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 國際法 |
1961年 | 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 藥品管制 |
1962年 | 關於婚姻之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之公約 | 婦女 |
1962年 | 設立一個和解及斡旋委員會負責對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各締約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端尋求解決辦法的議定書 | 人權;刑事司法 |
1963年 |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 裁軍 |
1963年 |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 國際法 |
1963年 | 關於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 | 國際法 |
1963年 | 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 | 國際法 |
1964年 | 就業政策公約 | 勞工 |
1965年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人權 |
1966年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人權 |
1966年 |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人權 |
1966年 |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1966年 |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 | 外層空間 |
1967年 | 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1967年 | 關於援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體之協定 | 外層空間 |
1967年 |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 | 裁軍 |
1968年 |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 裁軍 |
1968年 | 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 人權 |
1969年 | 特別使團公約 | 刑事司法 |
1969年 | 關於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擇議定書 | 刑事司法 |
1969年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國際法 |
1969年 | 特種使節公約 | 刑事司法 |
1970年 | 禁止在海洋底牀及其下層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武器條約 | 裁軍 |
1971年 | 精神藥物公約 | 藥品管制 |
1971年 | 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 | 裁軍 |
1971年 | 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 | 外層空間 |
1972年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 文化 |
1973年 |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 人權 |
1973年 | 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 刑事司法 |
1973年 | 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 勞工 |
1974年 | 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 | 外層空間 |
1974年 |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 可持續發展 |
1976年 | 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 | 裁軍 |
1977年 |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 人權 |
1977年 |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 人權 |
1978年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 經濟貿易 |
1979年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婦女;人權 |
1979年 | 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 | 外層空間 |
1979年 |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 刑事司法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 裁軍;人權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第一號議定書) | 裁軍;國際人道法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第二號議定書) | 裁軍;國際人道法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第三號議定書) | 裁軍;國際人道法 |
1982年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海洋法 |
1984年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人權 |
1985年 | 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 | 人權 |
1985年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 | 裁軍 |
1986年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號議定書 | 裁軍 |
1986年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三號議定書 | 裁軍 |
1988年 |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 藥品管制 |
1988年 |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 | 經濟貿易 |
1989年 | 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人權 |
1989年 | 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1989年 | 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約 | 人權 |
1989年 | 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僱傭軍國際公約 | 裁軍 |
1990年 |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 人權 |
1990年 | 引渡示範條約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刑事事件互助示範條約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刑事訴訟轉移示範條約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有條件判刑或有條件釋放罪犯轉移監督示範條約 | 刑事司法 |
1991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 | 經濟貿易 |
1991年 | 關於在可塑炸藥中添加識別劑以便偵測的公約 | 裁軍 |
1992年 |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 | 裁軍 |
1992年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環境 |
1992年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環境;可持續發展 |
1992年 | 化學武器公約——關於保護機密資料的附件(“保密附件”) | 裁軍 |
1992年 | 化學武器公約——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 | 裁軍 |
1992年 | 化學武器公約——關於化學品的附件 | 裁軍 |
1994年 |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 | 刑事司法 |
1994年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 | 環境 |
1995年 | 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 | 經濟貿易 |
1995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關於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第四號議定書) | 裁軍;人權 |
1996年 |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佩林達巴案 | 裁軍 |
1996年 |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 裁軍 |
1996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議定書 | 裁軍 |
1997年 | 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 | 恐怖主義 |
1998年 |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 環境 |
1998年 | 關於向減災和救災行動提供電信資源的坦佩雷公約 | 國際合作 |
1998年 |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 刑事司法 |
1999年 | 國際扣船公約 | 國際法 |
1999年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 | 婦女;人權 |
1999年 |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 恐怖主義 |
1999年 | 關於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 | 兒童;人權 |
1999年 | 在獲得常規武器方面實現透明的美洲公約 | 裁軍 |
2000年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 兒童;人權 |
2000年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 兒童;人權 |
2000年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 刑事司法 |
2000年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 刑事司法 |
2000年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的補充議定書 | 刑事司法;難民和移民 |
2000年 |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 環境 |
2000年 | 國家繼承涉及的自然人國籍問題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2001年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 環境 |
2001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款轉讓公約 | 經濟貿易 |
2001年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制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 | 恐怖主義;裁軍 |
2002年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2002年 | 刑事司法 | |
2003年 | 裁軍 | |
2003年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 刑事司法 |
2003年 | 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 裁軍 |
2003年 | 健康;衞生 | |
2003年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 文化 |
2003年 | 亞洲公路網政府間協定 | 可持續發展 |
2003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第五號議定書) | 裁軍;國際人道法 |
2004年 |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 | 刑事司法 |
2005年 |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 刑事司法;恐怖主義 |
2005年 |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 | 經濟貿易 |
2005年 |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 | 刑事司法 |
2005年 | 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 藥品管制 |
2005年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 人權 |
2005年 | 國際衞生條例 | 衞生 |
2005年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 文化 |
2006年 | 殘疾人權利公約 | 人權 |
2006年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2006年 |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 人權 |
2008年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2008年 |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 刑事司法 |
2011年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設定來文程序的任擇議定書 | 兒童;人權 |
2012年 | 消除煙草製品非法貿易議定書 | 健康;衞生 |
2013年 | 武器貿易條約 | 裁軍 |
2014年 | 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 | 經濟貿易 |
2015年 | 巴黎協定 | 環境 |
2017年 | 禁止核武器條約 | 裁軍 |
時間 | 名稱 | 主題 |
---|---|---|
1947年 | 聯合國旗幟 | 聯合國 |
1948年 | 世界人權宣言 | 人權 |
1949年 | 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 | 刑事司法 |
1959年 | 兒童權利宣言 | 兒童;人權 |
1960年 | 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 | 人權;主權 |
1961年 | 禁止使用核及熱核武器宣言 | 裁軍 |
1962年 | 天然資源之永久主權 | 主權 |
1962年 | 把裁軍節省下來的資金轉用於和平需要的宣言 | 裁軍;和平與安全 |
1963年 |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 | 種族;人權 |
1963年 |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工作之法律原則宣言 | 外層空間 |
1965年 | 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 | 婦女;人權 |
1965年 | 非洲非核化宣言 | 裁軍 |
1965年 | 關於在青年中培養民族間和平、互相尊重及彼此瞭解等理想之宣言 | 青年;和平與安全 |
1965年 | 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 | 主權 |
1967年 | 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 婦女 |
1967年 | 領域庇護宣言 | 人權 |
1969年 | 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70年 | 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0年 | 第二個聯合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策略 | 可持續發展 |
1970年 | 關於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洋底牀與下層土壤之原則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70年 | 聯合國二十五週年紀念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0年 | 加強國際安全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1年 | 宣佈印度洋為和平區 | 和平與安全 |
1971年 | 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 | 人權 |
1973年 | 關於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 | 刑事司法 |
1974年 | 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1974年 | 侵略定義 | 和平與安全 |
1974年 | 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 | 婦女;兒童 |
1974年 | 武裝衝突中對人權的尊重 | 人權 |
1974年 | 世界消滅飢餓和營養不良宣言 | 人權 |
1975年 | 利用科學和技術進展以促進和平並造福人類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1975年 | 殘廢者權利宣言 | 人權 |
1975年 | 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 | 人權 |
1976年 | 關於納米比亞和人權的達喀爾宣言 | 種族;人權 |
1977年 | 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的國際宣言 | 種族;人權 |
1977年 | 加深和鞏固國際緩和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8年 | 保護人權宣言 | 人權 |
1978年 | 為各國社會共享和平生活做好準備的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8年 | 納米比亞宣言 | 種族 |
1978年 | 支持納米比亞自決和民族獨立的行動綱領 | 人權 |
1978年 | 種族與種族偏見問題宣言 | 種族 |
1979年 | 國際合作裁軍宣言 | 裁軍 |
1979年 | 關於南非的宣言 | 種族 |
1979年 | 執法人員行為守則 | 刑事司法 |
1980年 | 第六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加拉加斯宣言》 | 刑事司法 |
1980年 | 宣佈1980年代為第二個裁軍十年宣言 | 裁軍 |
1980年 | 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 | 可持續發展 |
1981年 | 關於防止核浩劫的宣言 | 裁軍;和平與安全 |
1981年 | 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 | 主權 |
1981年 | 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 人權 |
1982年 |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82年 | 關於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 | 人權 |
1982年 | 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 | 殘疾人;人權 |
1982年 | 世界自然憲章 | 環境 |
1982年 | 婦女參加促進國際和平與合作宣言 | 婦女 |
1982年 | 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衞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 | 外層空間 |
1984年 | 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 | 人權;和平與安全 |
1984年 | 管制藥品販運和藥品濫用宣言 | 藥品管制 |
1984年 | 關於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 | 人權 |
1985年 | 非居住國公民個人人權宣言 | 人權 |
1985年 |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1985年 | 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 | 人權;刑事司法 |
1985年 | 南非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 | 種族 |
1985年 | 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1985年 | 作出努力和採取措施以確保青年實現和享受人權、特別是受教育和工作的權利 | 青年;人權 |
1986年 | 發展權利宣言 | 人權;可持續發展 |
1986年 | 關於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原則 | 外層空間 |
1986年 | 關於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 | 刑事司法;兒童 |
1987年 | 到公元2000年及其後的環境展望 | 環境 |
1987年 | 加強在國際關係上不使用武力或進行武力威脅原則的效力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87年 | 累西腓宣言 | 人權 |
1988年 | 關於預防和消除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以及關於聯合國在該領域的作用的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88年 | 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1989年 | 關於種族隔離及其對南部非洲破壞性影響的宣言 | 種族;人權 |
1989年 | 關於各國在凍結和裁減軍事預算領域內近一步行動所應遵循的各項原則 | 裁軍 |
1990年 | 關於國際經濟合作、特別是恢復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和發展的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90年 | 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 | 人權 |
1990年 | 世界人權會議非洲區域會議最後宣言 | 人權 |
1990年 | 維持和平行動部隊地位協定範本 | 和平與安全 |
1990年 | 宣佈1990年代為第三個裁軍十年宣言 | 裁軍 |
1990年 | 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囚犯待遇基本原則 | 人權 |
1990年 | 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國際合作以打擊有組織犯罪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聯合國第四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 | 可持續發展 |
1991年 | 聯合國與提供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裝備的會員國之間的協定範本 | 和平與安全 |
1991年 | 促進非洲報刊獨立和多元的温得和克宣言 | 人權 |
1991年 | 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 | 人權 |
1991年 | 1990年代聯合國非洲發展新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1991年 | 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原則聲明和行動綱領 | 刑事司法 |
1991年 | 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事實調查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1年 | 聯合國老年人原則 | 人權 |
1992年 | 布拉格聲明 | 健康 |
1992年 | 21世紀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1992年 | 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 | 人權 |
1992年 | 人文價值觀世界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92年 | 老齡問題宣言 | 人權 |
1992年 | 適用於感染人體免疫缺損病毒(HIV)和後天免疫缺損綜合症(艾滋病)情況下的人權、倫理和人道基本原則的權利和人道宣言 | 艾滋病;人權 |
1993年 |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羣體的人的權利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保護戰爭受難者國際會議——最後宣言 | 人權;和平與安全 |
1993年 | 波茲南學術自由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坎帕拉人權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非政府組織曼谷人權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關於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 | 外層空間 |
1993年 |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 人權 |
1993年 | 世界人權會議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區域會議的最後宣言——聖約瑟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世界人權會議亞洲區域會議最後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伊斯坦布爾人類住區宣言 | 人權;可持續發展 |
1993年 | 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 | 人權 |
1994年 |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 | 婦女 |
1994年 | 關於增進聯合國與區域辦法或機構之間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的合作的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4年 | 消滅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 | 恐怖主義 |
1994年 | 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 | 人權 |
1995年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五十週年紀念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5年 | 聯合國國家間爭端和解示範規則 | 刑事司法 |
1995年 | 聯合國五十週年紀念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5年 | 到2000年及其後世界青年行動綱領 | 青年 |
1995年 | 哥本哈根社會發展問題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95年 | 北京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95年 |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6年 | 關於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並特別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的宣言 | 外層空間 |
1996年 | 聯合國反對國際商業交易中的貪污賄賂行為宣言 | 刑事司法 |
1996年 | 補充1994年《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的宣言 | 恐怖主義 |
1996年 | 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 | 刑事司法 |
1996年 | 聯合國關於犯罪和公共安全問題的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6年 | 世界糧食安全羅馬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1996年 | 貿易法委員會關於安排仲裁程序的説明 | 刑事司法;經濟貿易 |
1996年 | 電子商業示範法 | 刑事司法 |
1997年 | 發展綱領 | 可持續發展 |
1997年 | 在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中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示範戰略和實際措施 | 刑事司法;婦女;人權 |
1997年 | 刑事司法系統中兒童問題行動指南 | 刑事司法;兒童 |
1998年 | 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 | 可持續發展;人權 |
1998年 | 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 | 人權 |
1998年 |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 | 勞工 |
1998年 | 關於青年政策和方案的里斯本宣言 | 青年 |
1998年 | 布拉加青年行動計劃 | 青年 |
1998年 | 國際合作對付世界毒品問題 | 藥品管制 |
1998年 | 個人、羣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 | 人權 |
1998年 | 聯合國維持和平五十週年紀念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8年 | 第二十屆特別會議——政治宣言 | 藥品管制 |
1998年 | 減少毒品需求指導原則宣言 | 藥品管制 |
1999年 | 《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燬此種地雷的公約》締約國會議——馬普托宣言 | 裁軍 |
1999年 | 和平文化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9年 | 宣言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行動綱領》的進展情況和今後實施的倡議 | 可持續發展 |
2000年 | 我們人民千年論壇的宣言和行動議程——為二十一世紀的到來加強聯合國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2000年 | 關於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 | 刑事司法 |
2000年 | 聯合國千年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2000年 | 兒童權利 | 兒童;人權 |
2000年 | 有效調查和記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原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2000年 | 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政治宣言 | 婦女 |
2001年 |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01年 | 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的不容忍現象世界會議——《宣言》 | 種族 |
2001年 | 不同文明對話全球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2001年 | 關於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類住區的宣言 | 人權;可持續發展 |
2001年 | 關於艾滋病毒/艾滋病問題的承諾宣言 | 艾滋病;人權 |
2001年 | 兒童問題特別會議——宣言 | 兒童 |
2001年 | 全球努力打擊恐怖主義的宣言 | 恐怖主義 |
2002年 | 第二次老齡問題世界大會——政治宣言 | 人權 |
2002年 | 蒙特雷共識 | 可持續發展 |
2002年 | 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的報告——政治宣言(《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聲明》) | 可持續發展 |
2002年 | 聯合國非洲發展新夥伴關係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02年 | 創造全球網絡安全文化的要點 | 可持續發展 |
2002年 | 適合兒童生長的世界 | 兒童 |
2003年 | “小武器和輕武器擴散及僱傭軍活動:對西非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的宣言 | 裁軍 |
2003年 | 增進和保護人權——人權與生命倫理學 | 人權 |
2003年 | 打擊恐怖主義的宣言 | 恐怖主義 |
2003年 | 阿拉木圖宣言 | 經濟貿易 |
2004年 | 基因隱私權與不歧視 | 人權 |
2004年 | 貿發十一大——聖保羅精神 | 經濟貿易 |
2004年 | 聖保羅協商一致意見 | 經濟貿易 |
2005年 | 兵庫宣言 | 減災 |
2005年 | 聯合國關於人的克隆的宣言 | 人權 |
2005年 | 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受害人獲得補救和賠償的權利基本原則和導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2005年 | 關於在涉及罪行的兒童被害人和證人的事項上堅持公理的準則 | 兒童 |
2005年 | 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 | 可持續發展 |
2006年 | 關於反恐怖主義、反腐敗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的布加勒斯特宣言 | 恐怖主義 |
2006年 | 國家和商業界打擊恐怖主義夥伴關係戰略 | 恐怖主義 |
2006年 | 關於艾滋病毒/艾滋病問題的政治宣言 | 艾滋病 |
2006年 | 關於打擊非法藥物的區域合作和相關事項的巴庫協定:二十一世紀展望 | 藥品管制 |
2007年 |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 | 人權 |
2008年 | 關於非洲發展需求的政治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08年 | 大會第六十三屆會議關於《阿拉木圖行動綱領》中期審查的高級別會議宣言 | 經濟貿易 |
2008年 | 關於《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的宣言 | 人權 |
2008年 | 發展籌資問題多哈宣言:審查蒙特雷共識執行情況的發展籌資問題後續國際會議結果文件 | 可持續發展 |
2009年 | 世界金融和經濟危機及其對發展的影響問題會議成果 | 經濟貿易 |
2010年 | 聯合國打擊販運人口的全球行動計劃 | 人權 |
2010年 | 聯合國關於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規則(曼谷規則) | 人權;婦女 |
2010年 | 關於應對全球挑戰的綜合戰略: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統及其在變化世界中的發展的薩爾瓦多宣言 | 刑事司法 |
2011年 | 關於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問題的政治宣言:加大行動力度,消滅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 艾滋病 |
2011年 | 預防和控制非傳染性疾病問題大會高級別會議的政治宣言 | 健康 |
2011年 | 團結起來,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容忍行為 | 種族;人權 |
2011年 |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 | 外層空間 |
2011年 | 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 | 人權 |
2012年 | 我們希望的未來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2012年 | 國內和國際的法治問題大會高級別會議宣言 | 刑事司法 |
2013年 | 國際移徙與發展高級別對話宣言 | 人權 |
2013年 | 替代發展問題利馬宣言 | 藥品管制 |
2014年 | 稱為世界土著人民大會的大會高級別全體會議成果文件 | 人權 |
2014年 | 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快速行動方式(薩摩亞途徑) | 可持續發展 |
2014年 | 維也納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關於加強聯合國同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合作的政治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第三次發展籌資問題國際會議亞的斯亞貝巴行動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變革我們的世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世界建立一個無核武器世界宣言 | 裁軍 |
2015年 | 關於信息社會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執行情況全面審查的大會高級別會議成果文件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關於將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納入更廣泛的聯合國議程以應對社會和經濟挑戰並促進國內和國際法治及公眾參與的多哈宣言 | 刑事司法 |
2015年 |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納爾遜·曼德拉規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2015年 | 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準則 | 經濟貿易 |
2015年 | 紀念聯合國成立七十週年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2015年 | 仙台宣言 | 減災 |
2016年 | 關於難民和移民的紐約宣言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2016年 | 和平權利宣言 | 人權;和平與安全 |
2016年 | 我們對有效處理和應對世界毒品問題的共同承諾 | 藥品管制 |
2016年 | 大會抗微生物藥物耐藥性問題高級別會議的政治宣言 | 藥品管制 |
2016年 | 新城市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2017年 | 關於執行《聯合國打擊販運人口的全球行動計劃》的政治宣言 | 人權 |
2018年 | 難民問題全球契約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2018年 | 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約(移民問題全球契約)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2020年 | 紀念聯合國成立七十五週年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聯合國機關組織
聯合國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決策和代表性機關,由聯合國全部193個會員國組成,是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機關。每年九月,大會的所有會員國齊聚紐約,在聯合國大會會議廳召開年度會議,並舉行一般性辯論,多國國家元首出席一般性辯論並發表講話。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的決定,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須以簡單多數通過。大會每年選舉一名大會主席,任期一年。
[86]
聯合國大會還為聯合國做出重要決定,包括:
1、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2、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
主要委員會 | 國際法委員會 |
裁軍委員會 | 聯合檢查組 |
人權理事會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成立於1946年1月13日,於1946年1月17日在倫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樓舉行第一次會議。自第一次會議後,安全理事會將其永久地址設在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每一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所有理事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安全理事會還建議大會任命秘書長和接納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安理會還與大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
[88]
安全理事會設立輪值主席,任期一個月。
[86]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在接到一項威脅和平的投訴時,通常採取的第一個行動是建議當事方嘗試以和平手段達成協議。安理會可以:提出達成此種協議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調查和調解;派遣訪問團;任命特使;請秘書長進行斡旋,以實現爭端的和平解決。
[88]
常任理事國 | 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附任期截止年份)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阿爾及利亞(2025年) | 莫桑比克(2024年) |
美利堅合眾國 | 厄瓜多爾(2024年) | 大韓民國(2025年) |
俄羅斯聯邦 | 圭亞那(2025年) | 塞拉利昂(2025年) |
法蘭西共和國 | 日本(2024年) | 斯洛文尼亞(2025年)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馬耳他(2024年) | 瑞士(2024年) |
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 維持和平行動及政治特派團 |
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 | 制裁委員會(特設) |
軍事參謀團 |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簡稱聯合國經社理事會)
[89]
是聯合國就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進行協調、政策審查和政策對話並提出建議,以及落實國際發展目標的主要機關。經社理事會作為聯合國全系統開展各項活動的中央機制,其下設立多個涉及經濟、社會和環境領域的專門機構、附屬監督機構和專家機構。經社理事會共有54個理事國,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是聯合國對可持續發展問題進行反思、辯論和創新思考的核心平台。
[86]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擁有麻醉藥品委員會、社會發展委員會、人口與發展委員會、婦女地位委員會、統計委員會、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科學和技術促進發展委員會以及聯合國森林論壇處理其職權事務。
[90]
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 | 社會發展委員會 |
麻醉藥品委員會 | 統計委員會 |
人口與發展委員會 | 聯合國森林論壇委員會 |
科學和技術促進發展委員會 |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三章設立,對由7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託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管理國採取適當措施為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做好準備。截至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都已取得自治或獨立。託管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停止運作。根據1994年5月25日通過的決議,託管理事會對其議事規則作出修正,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託管理事會或託管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託管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提出的要求,視需要舉行全體會議。
[86]
聯合國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關中唯一設在美國紐約之外的機關,成立於1945年。國際法院的職責是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遞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行使職權。
[86]
國際法院共15名法官,由聯大和安理會選舉產生。
[91]
聯合國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負責處理大會和其他主要機關委任的各項日常工作。秘書長是秘書處的首席行政長官,秘書處由成千上萬名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他們的工作地點遍佈世界各個角落。聯合國招聘國際和當地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在世界各地的工作地點和維持和平特派團工作。秘書處下設多個部門,每個部門或辦事處都有明確的行動和責任範疇。
[86]
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也是聯合國秘書處的行政首長。
[86]
由聯大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委任,任期五年。秘書長履行行政長官的職能,執行聯大、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構“所託付之其他職務”。
[92]
姓名 | 國籍 | 任期 |
---|---|---|
特里格韋·哈爾夫丹·賴伊(Trygve Halvdan Lie) | 挪威籍 | 1946年2月2日~1952年11月10日 |
達格·哈馬舍爾德(Dag Hjalmar Agne Carl Hammarskjöld) | 瑞典籍 | 1953年4月10日~1961年9月18日 |
吳丹(U Thant) | 緬甸籍 | 1961年11月3日~1971年12月31日 |
庫爾特·瓦爾德海姆(Kurt Waldheim) | 奧地利籍 | 1972年1月1日~1981年12月31日 |
哈維爾·佩雷斯·德奎利亞爾(Javier Perez de Cuellar) | 秘魯籍 | 1982年1月1日~1991年12月31日 |
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 | 埃及籍 | 1992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 |
科菲·安南 | 加納籍 | 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
潘基文 | 韓國籍 | 2007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
安東尼奧·古特雷斯 | 葡萄牙籍 | 2017年1月1日~至今 |
聯合國主要機構
聯合國紐約總部
秘書長辦公廳(秘書長髮言人辦公室) | 發展協調辦公室 |
經濟和社會事務部 | 大會和會議管理部 |
全球傳播部 | 管理戰略、政策和合規部 |
業務支助部 | 和平行動部 |
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部 | 安全和安保部 |
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 | 反恐怖主義辦公室 |
裁軍事務廳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
內部監督事務廳 | 法律事務廳 |
外層空間事務廳 | 非洲問題特別顧問辦公室 |
聯合國減少災害風險辦公室 |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
聯合國夥伴關係辦公室 | 聯合國青年辦公室 |
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 | 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 |
負責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 |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充當秘書長在日內瓦的代表機構,是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外最大的工作地點。每年舉辦8000多次會議,使其成為世界上最繁忙的會議中心之一。為有效代表秘書長,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履行重要的聯絡職責。它與常駐代表團、瑞士東道國政府和其他國家政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研究和學術機構以及設在日內瓦的聯合國共同制度的區域組織和其他組織進行協調。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在促進這些不同行為體之間的機構間合作方面也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99]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是聯合國秘書長在內羅畢的代表辦事處,履行與內羅畢的各常駐代表團、東道國和其他國家政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肯尼亞境內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的代表和聯絡職能;便利聯合國與各區域組織的合作;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署)和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人居署)提供行政和其他支助服務;為設在肯尼亞的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酌情提供合辦共同服務;管理和實施行政、會議事務和新聞方案,併為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的聯合國工作人員和設施提供安全保障。
[94]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管理和實施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方案,為設在維也納國際中心的各個組織提供共同事務服務,如會議服務、信息服務、安全保衞服務、採購服務和總務後勤服務。維也納辦事處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有密切聯繫。除上述共同事務外,還有一個共同的管理司為兩個組織提供財務資源管理服務、 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以及信息技術與通信服務。
[95]
聯合國其他機構
聯合國方案基金
機構名稱 | 總部 |
---|---|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 | 美國紐約 |
聯合國人口基金會(UNFPA) | 美國紐約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 | 美國紐約 |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 肯尼亞內羅畢 |
聯合國人居署(UN-Habitat) | 肯尼亞內羅畢 |
世界糧食計劃署(WFP) |
聯合國專門機構
機構名稱 | 總部 |
---|---|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 | 意大利羅馬 |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 | 法國巴黎 |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 | 奧地利維也納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 | 意大利羅馬 |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 | 加拿大蒙特利爾 |
國際勞工組織(ILO) | 瑞士日內瓦 |
國際海事組織(IMO) | 英國倫敦 |
國際電信聯盟(ITU) | 瑞士日內瓦 |
萬國郵政聯盟(UPU) | 瑞士伯爾尼 |
世界衞生組織(WHO) | 瑞士日內瓦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 瑞士日內瓦 |
世界氣象組織(WMO) | 瑞士日內瓦 |
世界旅遊組織(UNWTO) | 西班牙馬德里 |
世界銀行(WB) |
聯合國其他實體
機構名稱 | 總部 |
---|---|
聯合國艾滋病毒/艾滋病聯合規劃署 | 瑞士日內瓦 |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 瑞士日內瓦 |
聯合國裁軍研究所(UNIDR) | 瑞士日內瓦 |
聯合國訓練研究所(UNITAR) | 瑞士日內瓦 |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UNOPS) | 丹麥哥本哈根 |
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UNRWA) | 約旦阿曼 |
聯合國系統職員學院(UNISM) | 意大利都靈 |
聯合國大學(UNU) | 日本東京 |
聯合國婦女署(UN Women) |
聯合國相關組織
機構名稱 | 總部 |
---|---|
世界貿易組織(WTO) | 瑞士日內瓦 |
國際貿易中心(ITC) | 瑞士日內瓦 |
國際移民組織(IOM) | 瑞士日內瓦 |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 | 奧地利維也納 |
奧地利維也納 | |
國際刑事法院(ICC) | 荷蘭海牙 |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 | 荷蘭海牙 |
聯合國區域組織
機構名稱 | 總部 |
---|---|
非洲經濟委員會(UNECA) | 埃塞俄比亞亞的斯亞貝巴 |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ESCAP) | 泰國曼谷 |
西亞經濟社會委員會(ESCWA) | 黎巴嫩貝魯特 |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 | 瑞士日內瓦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經濟委員會(ECLAC) |
聯合國象徵標識
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徽章的設計是一張以北極為中心的世界地圖等距離方位投影,由交叉的橄欖枝組成的花環相托。圖案呈金色,與白色水域交相映襯在淡藍色背景上。地圖的投影範圍延伸至南緯60度,幷包括五個同心圓。橄欖枝象徵世界和平和安全,環繞着地球象徵聯合國的宗旨和維護團結。
聯合國旗幟
聯合國旗幟的底色為淺藍色,正中的圖案是一個白色的聯合國徽章。藍色和白色被定為聯合國的官方顏色。
聯合國歌曲
《聯合國歌》是伴隨着聯合國的誕生而應運創作的,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提議、美國著名進步詩人U·J·羅梅應邀創作。羅梅按照《聯合國憲章》的精神與要求,在1945年聯合國大會成立前一天,迅速地完成歌詞創作,國歌由1932年蘇聯故事片《相逢》的主題歌《相逢之歌》重新填詞而成,其曲調不變。歌曲獲得聯合國創始會員國的代表們一致通過與讚賞,成為《聯合國歌》,其歌詞實際是一首讚美和平自由、讚美新世界勝利的散文詩。
聯合國工作語文
聯合國工作語文共有六種,這些用於政府間會議和檔的官方語文分別為阿拉伯語、漢語(語言為普通話,文字使用簡體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秘書處則使用英語和法語兩種語文為工作語文。其中四種官方語文均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官方語文(其中英國和美國都將英語視為事實官方語言);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則是除常任理事國外使用國家數最多的語文(西班牙語是20國的官方語言,阿拉伯語是26國的官方語言)。聯合國創建時的官方語文共有五種,在1973年增加了阿拉伯語。《聯合國編輯手冊》指出,英語檔應以英式用法和牛津拼寫為準,漢字應以簡體中文為準。繁體中文在1971年中國代表權發生轉移後(從“中華民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已被簡體中文取代。
[18-19]
聯合國聯合國成員
聯合國會員國
當前,聯合國會員國共有193個。
國家 | 加入時間 | 國家 | 加入時間 |
---|---|---|---|
1955年12月14日 | 1962年10月8日 | ||
1946年11月19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1年12月9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1年10月7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45年11月13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93年7月28日 | 1976年12月1日 | ||
1981年11月11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45年11月1日 | 1966年12月9日 | ||
1975年10月10日 | 1973年9月18日 | ||
1947年9月30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1年9月21日 | 1945年11月13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45年12月27日 | 1945年10月31日 | ||
1946年11月19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92年5月22日 | 1945年11月14日 | ||
1981年9月25日 | 1966年10月17日 | ||
1971年9月21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62年9月18日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1991年9月17日 | |
1968年11月12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大韓民國 | 1991年9月17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3年9月18日 | 2002年9月27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8年12月18日 | 俄羅斯聯邦 | 1945年10月24日 | |
1945年12月21日 | 1993年5月28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0年10月13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75年9月16日 | 1965年9月21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45年11月5日 | 1974年9月17日 | ||
1992年7月31日 | 1945年11月2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66年9月20日 | ||
1992年3月2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45年12月10日 | 2006年6月28日 | ||
1945年12月17日 | 基裏巴斯共和國 | 1999年9月14日 | |
1977年9月20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58年12月12日 | 1974年9月17日 | ||
1945年11月9日 | 1957年3月8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93年1月19日 | 1980年8月25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71年9月21日 | ||
1975年11月12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63年5月14日 | 1992年5月20日 | ||
1963年12月16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66年10月17日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 1955年12月14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45年11月2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90年9月18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62年9月18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65年9月21日 | ||
1964年12月1日 | 1964年12月1日 | ||
1957年9月17日 | 1960年9月28日 | ||
1993年4月8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68年4月24日 | 1961年10月27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61年10月27日 | ||
1974年9月17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48年4月19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56年11月12日 | 1993年5月28日 | ||
1975年9月16日 | 1945年11月7日 | ||
1990年4月23日 | 1945年11月7日 | ||
南蘇丹 | 2011年7月14日 | 1999年9月14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60年10月7日 | ||
1945年11月27日 | 1994年12月15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56年12月18日 | ||
1946年11月19日 | 2002年9月10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76年12月15日 | ||
塞爾維亞共和國 | 2000年11月1日 | 1961年9月27日 | |
1960年9月28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76年9月21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5年9月16日 | 1983年9月23日 | ||
1979年9月18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80年9月16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93年1月19日 | 1992年5月22日 | ||
1968年9月24日 | 1956年11月12日 | ||
1975年12月4日 | 1978年9月19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46年12月16日 |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 1961年12月14日 | |
1999年9月14日 | 1962年9月18日 | ||
1956年11月12日 | 2000年9月5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81年9月15日 | 1945年11月21日 | ||
1945年11月15日 | 文萊達魯薩蘭國 | 1984年9月21日 | |
1962年10月25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45年12月18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45年10月25日 | ||
1965年9月21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62年9月18日 | ||
1992年3月2日 | 1947年9月30日 | ||
1945年12月21日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 1945年10月24日 | |
1949年5月11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45年10月30日 | 1950年9月28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77年9月20日 | ||
1964年12月1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60年9月20日 | ||
中國 | 1945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1年10月25日恢復合法席位) |
聯合國觀察員國
當前,共有2個聯合國觀察員國。
國家名 | 加入時間 |
---|---|
1964年4月6日 | |
2012年11月29日 |
聯合國觀察員實體
當前,共有4個聯合國觀察員實體。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
1990年10月16日 | |
1994年10月19日 | |
2002年11月19日 | |
馬耳他騎士團 | 1994年8月24日 |
聯合國觀察員組織
當前,共有58個聯合國觀察員組織。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
1965年10月11日 | 1980年10月13日 | ||
1991年10月17日 | 1995年10月19日 | ||
英聯邦秘書處 | 1976年10月18日 | 1974年10月11日 | |
- | 1996年10月15日 | ||
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學會 | 2003年12月9日 | 國際移徙組織 | 1992年10月16日 |
法語圈國際組織 | 1978年11月10日 | 1996年10月24日 | |
1996年12月17日 |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 1999年12月17日 | |
1950年11月1日 | 1975年10月10日 | ||
人口與發展夥伴 | 2002年11月19日 | - | - |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
1948年10月16日 | 國際發展法組織 | 2001年12月12日 | |
拉丁美洲經濟體 | 1980年10月13日 | 2001年12月12日 | |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 | 1981年10月15日 | 2002年11月19日 | |
1987年10月28日 | 國際移徙政策發展中心 | 2002年11月19日 | |
1988年10月17日 | 古阿姆集團 | 2003年12月09日 | |
1989年10月27日 | 2003年12月09日 | ||
1993年10月13日 | 2003年12月09日 | ||
1993年10月13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3年10月13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3年10月13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4年05月24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4年10月17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7年10月22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8年10月15日 | 伊比利亞—美洲會議 | 2005年11月23日 | |
1998年10月15日 | 2005年11月23日 | ||
1999年03月23日 | 2005年11月23日 | ||
1999年10月08日 | 2005年11月23日 | ||
1999年10月26日 | 2006年12月04日 | ||
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 2000年12月12日 | 2006年12月04日 | |
2000年12月12日 | 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 | 2006年12月04日 | |
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 | 2001年12月12日 | 2011年06月11日 |
聯合國主要成就
聯合國和平與安全
聯合國通過向世界動亂地區派遣總共69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觀察團,重新建立安寧。
自1990年代以來,通過聯合國的協調或通過第三方在聯合國支助下采取的行動制止了許多衝突。其中包括塞拉利昂、利比里亞、布隆迪、蘇丹和尼泊爾衝突。研究結果顯示,自1990年代以來,全世界衝突減少40%。聯合國的預防性外交和其他預防性行動,避免了許多將發生的戰爭。此外,聯合國在實地的14個和平特派團着手處理衝突後的情況和採取建設和平的措施。
[2]
聯合國經濟發展
聯合國重視在全世界提高生活水平,增進人類技能和潛力,併為此投入資源。自2000年以來,千年發展目標一直是這項工作的指南。聯合國發展援助工作的幾乎所有經費都來自各國的捐助。例如,在145個國家駐有工作人員的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支助着減少貧窮、促進治理、處理危機和保護環境的項目。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150多個國家主要從事兒童保護、免疫接種、女童教育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工作。貿發會議幫助發展中國家為發展目的最充分利用其貿易機會。自1947年以來,世界銀行還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和贈款,並在100多個國家支持了11000多個發展項目。
[3]
聯合國世界遺產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幫助137個國家保護古蹟以及歷史、文化和自然名勝。併為保護文化財產、多元文化和傑出自然名勝,談判締結了各項國際公約。有980多個此種地點被列為具有特殊價值。
[4]
聯合國人權
自從1948年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以來,聯合國幫助制定了幾十項有關政治、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全面協定。聯合國人權機構通過調查個人投訴,將全球注意力集中在酷刑、失蹤和任意拘留案件上,並造成國際壓力,迫使各國政府改善人權記錄。
聯合國環境
聯合國在評估氣候變化科學和促進政治解決方面起帶頭作用。有2000名氣候變化領域的頂尖科學家參與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每五六年發佈一次全面科學評估。在2007年,該委員會作出肯定結論,氣候變化正在發生,而人類活動是主要的導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4個成員正在就一項長期協定進行磋商,各國達成協議減少促使氣候變化的氣體排放,並幫助各國作出調整以適應這種做法所產生的效應。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其他聯合國機構在帶頭提高人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
聯合國醫療
1992年發表了著名的《維多利亞宣言》,提出了健康的四大基石:即“合理膳食、適當運動、戒煙限酒、心理平衡”。
聯合國主要問題
聯合國在發揮維護世界和平等諸多重要職能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聯合國在協調各國利益的同時也在進行艱難的改革,主要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增加問題。
聯合國美國化傾向
作為聯合國總部的創建國和東道國,美國在聯合國發展歷程中扮演着極其重要的角色,也一直試圖在其中塗抹上更多的美國色彩。朝鮮戰爭期間,美國操縱聯合國通過了多項決議,拼湊16國部隊組成了“聯合國軍”,投入到朝鮮戰場。在2003年未經聯合國安理會許可,以薩達姆和本拉登有牽連發動伊拉克戰爭。
聯合國經濟問題
經濟問題就像是聯合國肩膀上的枷鎖,讓它在行動和作出決議時捉襟見肘,這為一些國家利用經費問題大做文章提供了機會。一些大國也試圖通過會費來要挾聯合國。
聯合國發展問題
聯合國在關於人類發展的問題上做了大量有意義的工作。也簽署了許多有利於發展的協定。但這些協定由於涉及成員國數量多,各方利益成分複雜,在執行方面有很大難度。致使許多協定執行不力未達到預期的目標,甚至成為了“空頭支票”。
聯合國監督問題
對於這樣一個當今世界最龐大的國際間政府組織,到底誰應該對其運轉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這已經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按照憲章,成員國有義務對聯合國機構和員工進行監督,但這一效果顯然並不十分理想。由於牽涉到人手和政治利益的原因,許多國家對於風平浪靜的表面更加滿意,而並不太想讓這個國際權威組織處於尷尬之下,這就為可能產生的腐敗提供了較為寬鬆的環境。
聯合國經費
聯合國的經費來源由三部分組成:正常預算經費、維持和平行動經費(合稱聯合國會費)、會員國自願捐助。
聯合國正常預算經費
由所有會員國按一定的比例分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本組織之經費應由會員國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之”。會費比額表由各會員國充分討論和協商,並經大會審議決定。會費比額表每3年重新審議一次,而每次的比額都有調整,以反映世界各國經濟的最新情況。制訂會費分攤比額表的基本原則是“支付能力”原則,即按會員國的各自經濟實力分攤聯合國的會費。為了使比額表比較公平,更加符合支付能力原則,現行比額表還設有上限和下限。2013年,聯合國使用了新的常規預算分攤比例。美國依舊是繳納聯合國會費最多的國家,其22%的預算分攤比例維持不變。日本位居第二位,不過繳納比例從之前的13.5%降至10.8%。中國從之前的3.19%大幅增至5.15%(總額約1.3億美元),超過意大利和加拿大,一躍成為聯合國第六大會費支付國。排在第3到第5的分別是德國7.141%、法國5.593%和英國5.179%。
2015年12月,聯合國大會23日晚通過了各國2016—2018年聯合國會費與維和攤款的分攤比額。據此,在未來三年,中國將承擔7.921%的聯合國會費、10.2%的維和攤款。這是近年來中國分攤的聯合國會費和維和攤款第二次大幅增加。
[6]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經費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費用,基本上也是由會員國分攤,但採用與正常預算不同的分攤比例。
維和費用是在正常預算分攤辦法的基礎上籌集的。這種辦法將會員國分成四組,A組由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B組由發達國家組成,C組由經濟不發達國家組成,D組則由特別指定的經濟最不發達國家組成。按規定,B組國家按照其正常預算分攤比例繳納,C組國家按其正常預算分攤比例的20%繳納,D組國家按正常預算的10%繳納,而5個常任理事國除了按各自正常預算的比例繳納外,還得承擔餘下的部分。
聯合國會員國自願捐助
聯合國下屬機構很多都是依靠會員國政府自願捐助開展活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環境規劃署、人口活動基金、兒童基金、難民署、工業發展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等等。除政府捐助外,聯合國發展署以及環境規劃署等機構還從聯合國正常預算中得到一小部分資金,作為它們的行政和管理開支。每年11月,聯合國認捐會議都如期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
聯合國舉辦活動
2019年10月26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和中國人權研究會在聯合國舉辦發展權主題邊會。
[7]
當地時間2022年9月19日,聯合國在紐約舉辦了旨在推動實現2030年議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時刻”高級別活動。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會議致辭中呼籲各國迅速採取行動,通過和平與團結解決危機,讓世界回到正軌。
[17]
聯合國烏克蘭問題
2022年3月14日,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宣佈,聯合國將從中央應急基金撥款4000萬美元,加強在烏克蘭的人道主義救援行動,這筆資金將用於提供食品、飲用水、藥品等,並向急需幫助的人提供現金支持。
[12]
聯合國相關新聞
2022年3月15日報道,據俄新社14日報道,俄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司長彼得伊利切夫接受該媒體採訪時稱,俄羅斯支持將聯合國總部從美國紐約遷往中立國的想法。
[13]
2022年3月16日報道,聯合國正在尋求籌集42.7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71億元)的資金,對飽受戰爭蹂躪的也門進行人道主義援助,防止該國國內需要糧食援助的1900萬人捱餓,但3月16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上,各方僅籌集到了13億美元(約合人民幣82.51億元)。
[14]
2022年3月31日,為支持阿富汗人道主義援助,聯合國同英國、德國和卡塔爾共同舉辦高級別認捐活動。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表示,本年度為阿富汗募捐的目標是44億美元。根據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的數據,多年的衝突和反覆的乾旱本已導致阿富汗存在持續的人道主義需求,而該國當前的局勢更是前所未見,超過2440萬人需要人道主義援助才能生存。糧食安全水平以驚人的速度下降,一半人口面臨嚴重飢餓,其中900萬人處於緊急糧食不安全狀態。
[15]
2024年5月10日,第十次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以143票贊成、9票反對、25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決議,認定巴勒斯坦國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聯合國會員國資格,應被接納為聯合國會員國。決議建議安理會重新“從有利角度”審議巴勒斯坦以會員國身份加入聯合國的申請。
[22]
- 參考資料
-
- 1. 聯合國機構計劃今年援助巴勒斯坦7億美元 .鳳凰網[引用日期2015-02-14]
- 2. 和平與安全 .聯合國[引用日期2013-11-02]
- 3. 經濟發展 .聯合國[引用日期2013-11-02]
- 4. 社會發展 .聯合國[引用日期2013-11-02]
- 5. 人權 .聯合國[引用日期2013-11-02]
- 6. 聯合國通過各國會費分攤比額 中國大幅增加 .鳳凰網.2015-12-24[引用日期2015-12-24]
- 7. 中國在聯合國舉辦發展權主題邊會 .中新網.2019-10-27[引用日期2019-10-27]
- 8. 聯合國論壇探索如何讓科技更好地造福全人類 .新華網.2021-05-05[引用日期2021-07-19]
- 9. 快訊!烏東兩“共和國”領導人請求俄軍援後,烏克蘭要求聯合國召開緊急會議-環球網 .百家號.2022-02-24[引用日期2022-02-24]
- 10. 聯合國宣佈撥款兩千萬美元用於烏克蘭危機緊急人道主義需求 .澎湃新聞.2022-02-25[引用日期2022-02-25]
- 11. 也門胡塞武裝宣佈同聯合國就“薩菲爾號”問題達成最終解決方案 .環球時報百家號.2022-03-06[引用日期2024-02-26]
- 12. 全球連線|聯合國宣佈撥款4000萬美元加強烏克蘭人道主義救援- 新華社 .百家號.2022-03-15[引用日期2022-03-15]
- 13. 俄媒:俄外交部官員稱俄方支持將聯合國總部從美遷往中立國- 台海網 .百家號.2022-03-15[引用日期2022-03-15]
- 14. 聯合國為也門發起援助計劃,首次認捐僅籌集到1/3目標資金-澎湃新聞 .百家號.2022-03-17[引用日期2022-03-17]
- 15. 聯合國為阿富汗發起44億美元募捐呼籲-中國新聞網 .百家號.2022-04-01[引用日期2022-04-01]
- 16. 匈牙利總統辦公室環境可持續性主任克羅西當選第77屆聯合國大會主席 .界面新聞.2022-06-07[引用日期2022-06-07]
- 17. 聯合國舉辦“可持續發展目標時刻”高級別活動 .央視新聞客户端.2022-09-20[引用日期2022-09-20]
- 18. 為什麼重要:聯合國使用多種語文 .聯合國.2023-03-01[引用日期2023-03-07]
- 19. 正式語文 .聯合國[引用日期2023-03-07]
- 20. 聯合國總部降半旗為本輪巴以衝突中遇難工作人員誌哀 .封面新聞.2023-11-14[引用日期2023-11-17]
- 21. 「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譜系」弘揚抗擊非典精神 捍衞人民生命安全 .海外網[引用日期2024-02-23]
- 22. 聯大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決議建議安理會重審巴勒斯坦入聯申請 .新華網.2024-05-11
- 23. 持續更新丨伊朗外長阿卜杜拉希揚23日將被安葬在德黑蘭 .央視新聞客户端[引用日期2024-05-22]
- 24. 這裏是聯合國|概覽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25. 聯合國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26. 聯合國歷史 | 聯合國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27. 主要機關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28. 古特雷斯連任聯合國秘書長 .人民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29. 聯合國的前身:國際聯盟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30. 籌備階段:《聯合國憲章》的由來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31. #Work4UN: 聯合國工作概況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32. 舊金山會議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33. 張貴洪·聯合國與聯合國學[J]·國際政治研究,2020(4):9-10
- 34. 張貴洪·聯合國與聯合國學[J]·國際政治研究,2020(4):11
- 35. 張貴洪·聯合國與聯合國學[J]·國際政治研究,2020(4):12
- 36. 聯合國歷史上的里程碑:1941年-1950年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37. 聯合國歷史上的里程碑:1951年-1960年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38. 羅納德·哈託著/ 李強譯·從維持和平到建設和平:和平行動中聯合國作用的發展與演變[J]·紅十字國際委員會,2018:11
- 39. 張貴洪·聯合國與聯合國學[J]·國際政治研究,2020(4):13
- 40. 聯合國歷史上的里程碑:1961年-1970年 .1960年 | 聯合國[引用日期2024-05-29]
- 41.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42. 聯合國歷史上的里程碑:1971年-1980年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43. 聯合國歷史上的里程碑:1981年-1990年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44. 聯合國歷史上的里程碑:1991年-2000年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45. 聯合國小百科|千年發展目標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46. 聯合國歷史上的里程碑:2001年-2010年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47. 聯合國歷史上的里程碑:2011年-2020年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48. 古特雷斯連任聯合國秘書長 .人民網[引用日期2024-05-29]
- 49. 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0.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1. 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2. 建設和平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3. 國際勞工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4. 國際海事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5.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6. 國際電信聯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7. 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8.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59. 世界衞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0.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1.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2. 國際移民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3. 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4. 萬國郵政聯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5.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6. 聯合國社會發展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7.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8. 聯合國人口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69.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0. 世界糧食計劃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1. 聯合國人居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2.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高級別政治論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3.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4.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5.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6.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7. 世界貿易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8. 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79. 國際原子能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29]
- 80. 宣言·規定·説明 | 聯合國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30]
- 81. 公約·條約·憲章 | 聯合國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30]
- 82.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5-30]
- 83. 聯合國憲章 .環球網[引用日期2024-05-30]
- 84. 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陳旭大使代表七十多個國家在人權理事會作共同發言就落實《世界人權宣言》提出明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5-30]
- 85. 《世界人權宣言》的重大貢獻和歷史侷限 .光明網[引用日期2024-05-30]
- 86. 主要機關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6-05]
- 87. 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6-05]
- 88.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國際治理創新學院[引用日期2024-06-05]
- 89.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簡介 .中國聯合國協會[引用日期2024-06-05]
- 90.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社理事會)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6-05]
- 91. 國際法院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6-05]
- 92. 秘書處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6-05]
- 93. 聯合國系統 .聯合國全球傳播部[引用日期2024-06-05]
- 94. 內羅畢辦事處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6-05]
- 95. 關於維也納辦事處 .維也納辦事處[引用日期2024-06-05]
- 96.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總幹事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6-05]
- 97.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 | 聯合國秘書長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6-05]
- 98. 常駐維也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代表李松大使向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總幹事瓦利遞交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4-06-05]
- 99. 關於 | 聯合國日內瓦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引用日期2024-06-05]
- 100. 聯合國官員: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行動不會離開加沙 .國際在線[引用日期2024-06-05]
- 101. 聯合國系統 | 聯合國 .聯合國官網[引用日期2024-06-05]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