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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税
鎖定
- 中文名
- 繼承税
- 屬 性
- 税費
- 類 型
- 繼承財產
- 來 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契税——對法定繼承人不徵、對非法定繼承人徵收
依據——國税函〔2004〕1036號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税。因此繼承人應按3%税率繳納契税。不適用首套或二套房優惠税率!計税依據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印花税——減半徵收
依據——財法字〔1995〕6號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包括書面遺囑和代書遺囑,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税率為0.05%。
此外,桂財税〔2019〕7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全區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的印花税(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税)減按50%徵收,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該優惠政策也適用於自然人納税人。
因此,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税,計算出印花税應納税額後可以再減半徵收。
增值税——免徵,附加税費也相應為0
依據——財税〔2016〕36號文件附件3: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徵增值税。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個人所得税——不徵
依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二條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不徵
依據——財法字〔1995〕6號 第二條規定,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因此,以繼承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徵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減半徵收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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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承父母房產是否需要繳税?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和訊網[引用日期2024-06-26]
- 2. 【答疑解惑】——個人繼承房產相關納税實務! .廣西税務局[引用日期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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