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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負擔能力

鎖定
税收負擔能力是指納税人負擔税款的能力。它是制定税率,確定納税人税負的依據。有客觀能力説、主觀能力説和量能徵税説等不同理論主張。對產品徵收的流轉税等,其負税能力體現為產品的社會平均盈利水平高低,因而應據社會平均盈利水平設計流轉税率。 根據負税能力設計税率徵税,就是“量能徵税” 。 [1] 
中文名
税收負擔能力
外文名
Tax bearing capacity
税收負擔
税收負擔和税收負擔能力是兩個互有聯繫的不同概念。
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税收負擔是指負税人在一定時期內由於國家徵税而形成的一種人力、物力和財力負擔。税收負擔的主體是負税人。而税收負擔能力,則是指負税人所具有的承受國家税收負擔的潛在力量。
兩者之間的聯繫表現在:離開了國家所加在負税人身上的税收負擔,也就談不上負税人承受這種負擔的税收負擔能力的問題;反過來,離開了税收負擔能力,税收負擔也就成為沒有實際意義的和不可衡量其輕重的東西了。例如,一個負税人如果沒有任何税收負擔能力,那麼,國家要加在這個人身上的税收負擔就會落空。又比如,有兩個負税人,其中一人具有100元税收負擔能力,而另一人具有50元税收負擔能力,在他們同樣繳納了50元税收的情況下,我們只能説,前者的税收負擔程度輕於後者,而不能夠説兩者的税收負擔程度是一樣的。
因此,通常衡量某一負税人主體的税收負擔程度或水平,不是依據其税收負擔額,而是依據其税收負擔額同它的税收負擔能力之間的比值大小。
當税收負擔主體是指一個國家負税人整體的時候,要衡量比較該國在不同時期的總體税負水平,或者不同國家在同一時期的總體税負水平,一般是通過該國或有關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税收負擔總額,與其相應時期的國民生產總值、國內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之間的比值大小來觀察。當税收負擔主體是指一國的某個階層的時候,要衡量在不同時期的税負水平變化,一般是通過該階層在某一時期的税收負擔總額,與其相應時期從國民收入分配中所獲取的份額之間的比值大小來觀察。至於衡量某個企業主體在不同時期的各税種負擔水平的變化,則一般是通過該企業在某一時期的某個税種的負擔總額,與其相應的税基的比值大小來觀察。
税收所要研究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説,首要的就是税收負擔和税收負擔能力的問題。即:在總體上,國家打算向納税人課多少税和納税人有可能繳多少税;在區別對待上,國家打算向不同經濟成分和不同經濟實體分別課多少税,不同經濟成分和不同經濟實體有可能向國家各繳多少税的問題。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