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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

鎖定
網信業務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一種為集團客户提供向其員工或會員等目標用户發佈大容量及強交互性內容的信息發佈服務。網信由網信消息及網信頁面兩部分組成,集團客户向網信平台上提交網信內容、製作網信頁面,並向其員工或會員等用户的手機推送網信消息。
中文名
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
概    述
集團客户向目標用户發佈信息服務
組    成
網信消息及網信頁面
包    含
文本鏈接

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移動網信

網信簡介
網信消息包含文本鏈接,手機用户收到網信消息後,點擊其中的鏈接即瀏覽網信頁面。
網信業務由集團客户付費,中國移動手機用户瀏覽網信內容免流量費。 [1] 
業務特點
移動網信 移動網信
簡單方便 超大容量:單條網信的容量為300K到3MB [1] 
操作簡單:網信為集團性客户提供豐富的應用模板,企業可直接使用,無需任何二次開發。
強交互性 網信可將移動互聯網信息及時推送到個人,並且個人用户可通過網信與集團客户進行點對點的交互。
高安全性 內容封閉管理,多重信息審核機制,過濾掉不良信息; 完善的鑑權機制,避免重要信息丟失和泄露。
內容多樣 網信頁面除包含傳統的文字、圖片元素外,還可以包含音頻、壓縮文件等其他形式,實現了集團客户與手機用户間多樣性的溝通。
業務價值
網信業務將成為與短信彩信同等重要的基礎移動通信服務,為各種上層應用提供一種全新的基礎信息發佈能力;為集團客户提供了一種與其客户溝通的有效途徑,提高了集團客户對其客户的瞭解程度。 [1] 
服務帶動流量消費
2013年一季度我國移動信息服務拉動流量消費。1-3月電信業務收入累計完成2730.5億元,同比增長9.2%。微信、微博、移動閲讀、手機遊戲、手機視頻等移動信息服務在用户中滲透率不斷提高,拉動了手機上網流量的激增。移動互聯網接入流量27316.0萬G,同比增長56.5%,已連續三個月增長率超過50%,月户均移動互聯網接入流量首次突破100M,達到117.4M,同比增長30.4%。 [2] 

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SP介紹

SP是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縮寫,中文翻譯為服務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動網內運營增值業務的社會合作單位。它們建立與移動網絡建立相連的服務平台,為手機用户提供一系列信息服務,如:娛樂、遊戲、短信、彩信、WAP、彩鈴、鈴聲下載、定位等等。

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CP介紹

CP是英文Content Provider的縮寫,中文翻譯為內容提供商。通常是指為電信運營商(包括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或其他數據網運營商)提供內容服務的社會合作單位。CP的內容來源一般有兩類:一類是本單位自行開發製作的,另一類是依法或依約定從某些版權擁有者獲得轉授權或鄰接權,比如音樂歌曲影視作品等。

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區別

SP(Service Provider),即服務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動網內運營增值業務的社會合作單位。
CP(Content Provider),即內容提供商,通常是指為電信運營商(包括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或其他數據網運營商)提供內容服務的社會合作單位。
SP與CP之間的界限一直比較模糊,尤其隨着各大電信運營商都獲得全業務經營資格後,單靠傳統定義來區分這兩者變得更加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業內逐漸形成一個約定俗成的判斷規則,那就是依據四權歸屬來區分究竟是SP還是CP?
這四權是:內容加載權、定價權、計費權、廣告推廣權。如果四權主控在社會合作單位手裏,就是SP。如果四權主控在運營商手裏,那社會合作單位顯然就是CP。
(1)內容加載權:就是決定做什麼業務加載什麼內容的權力。SP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在運營商規定的政策框架內,有權決定做什麼業務並可自行將業務內容加載到服務平台上。而CP並不擁有服務平台,做什麼業務或不做什麼業務,由運營商決定,更多時候是運營商要求社會合作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內容,更接近一種委託製作制或代工制。在CP合作機制下,CP負責將內容提供給運營商,再由運營商加載到服務平台。
(2)定價權,顧名思義是制定一個業務的資費的權力。SP,是在一個規定的資費範圍內(比如2-10元之間),自行制定資費標準。而在CP合作機制下,資費的制定屬於運營商。
(3)計費權,這一項是最核心的權力。SP完全擁有計費權,雖然移動公司不斷加大對計費的監控,但依舊未改變SP自己計費的特點。而CP,由於自己不擁有平台,因此從來就接觸不到計費環節,甚至都不知道計費是怎麼回事。
(4)廣告推廣權,是指對業務的廣告推廣權力,包括廣告文案策劃、媒介選擇、推廣方式和時間的確定等等。SP,在廣告推廣方面擁有很大自由度,因此早些年短信羣發氾濫。而CP,在業務推廣方面極大受制於運營商,甚至完全不具備廣告推廣權力。很多CP在和運營商的合作協議裏,就明確規定:業務的宣傳推廣由運營商全權負責。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