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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資產
鎖定
例如:
碳資產碳資產概述
在碳交易制度下,碳資產又可細分為配額碳資產和減排碳資產,這一概念是吳宏傑先生《碳資產管理》
[1]
一書中首次提出。
舉個例子:某大型發電廠被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中,它的二氧化碳排放受到總量限制,每年政府都會制定其二氧化碳排放限額,企業實際排放超過限額則需要去購買額外的排放額度,未超過限額則可以出售節省下來的排放額度,排放限額指標可稱之為配額碳資產;其次企業通過技改減少了二氧化碳排放,並將該排放值成功申請了CDM/CCER項目(CDM與CCER只能二選一,2012年12月31日以後的中國的碳減排項目若申請成為CDM項目,則不能進入歐盟市場進行交易),這筆碳交易產生的資產,毫無疑問屬於它的減排碳資產;而同時,如果該發電廠將廠區內的照明用具全部改裝為低耗能率的優質節能燈,在扣除成本後而節省出來的電,雖然沒有最後進入CDM/CCER項目,但是實際上降低了電廠的總體排放,使得配額碳資產有所富餘。
碳資產財務特徵
“碳資產”的財務特徵是這樣的:它是一個企業獲得的額外產品,不是貸款,是可以出售的資產,同時還具有可儲備性;碳資產的價格是隨行就市,每年呈上漲趨勢;其支付方式是外匯現金交割,“貨到付款”外匯現金結算;除此之外,它還有其它的獨到含義,比如:買方信用評級極高,它既對股東有利,同時對融資(貸方)有利。而且這將大大提升項目企業的公共形象,獲得無形的社會附加值。
碳資產交易形成
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人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温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併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於發達國家有減排責任,而發展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佈不同。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達國家需求很大,發展中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國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碳資產專業人才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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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宏傑.碳資產管理: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5年:4
- 2. 碳監測工程師人才培養,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 基層網 .基層網.2021-10-12[引用日期2021-10-21]
- 3. 碳排放交易師技能人才培養,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 基層網 .基層網.2021-10-18[引用日期2021-10-21]
- 4. 碳資產師技能人才培養,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 基層網 .基層網.2021-10-20[引用日期2021-10-21]
- 5. 碳資產師技能人才培養,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新華網(豆瓣).2021-10-19[引用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