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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候

鎖定
監候,即“秋後處決”的別稱。是指明清時對於判處死刑的罪犯暫時監禁,不立即執行,待至朝審、秋審時,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清史稿·刑法志》記載:“舊制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候處決。(所謂舊制指明代而言。)監候有斬監候與絞監候之別,是立決的對稱。
在一些現代法律學研究中,也把明清死刑監候制度看做現代死緩制度的起源。 [1] 
中文名
監候
性    質
明清死刑監候制度
罪犯經過會審之後,定為情實的, 就奏請執行死刑; 定為緩決、可矜可疑(情有可原或案情尚有疑問)、留養承祀的,或繼續監禁,或減等發落,或枷責釋放。定為有詞(翻供)的要發回重審。故判決斬、絞監候的犯人,有可能處死,也可能不處死 [2]  。清代開始,取消“有詞”一類,“可疑”一類也多不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情況下繼續監禁不被處死的犯人也可能在獄中被拷打或因生病受傷而死,這就是明清時代多出現的“淹禁”現象。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監候  .中華文史網.2013-11-05[引用日期201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