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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
(山東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總編輯)
鎖定
王英,女,漢族,1957年11月生,山東安丘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197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0月參加工作。
2018年12月28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 中文名
- 王英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地
- 山東安丘
- 出生日期
- 1957年11月
- 畢業院校
- 中央黨校
王英人物履歷
曾任山東有線電視台副台長、山東有線電視中心副主任兼綜藝頻道總監等職
2006年4月~2011年7月 山東有線電視中心主任
2011年7月~2011年8月 山東廣播電視台品牌創意中心主任
2011年8月~2017年5月 山東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總編輯(副廳級)(其間:2006年11月~2016年3月 兼任山東龍視天下傳媒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王英人物事件
王英接受審查
王英立案審查
2017年8月2日,中共山東省紀委對山東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總編輯王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英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在下屬單位報銷;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違規套取公款形成賬外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英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察廳報山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退賠;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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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決定逮捕
王英一審開庭
2018年9月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總編輯王英受賄一案。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英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2016年,被告人王英在擔任山東有線電視中心、山東龍視天下傳媒有限公司、山東龍視天下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樂拍商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東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總編輯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單位在印刷業務承攬、裝修裝飾工程承攬、獲取借款高息、出售電視節目播映權、廣告業務投放、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0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宣讀了起訴書,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圍繞本案定罪和量刑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王英作了最後陳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王英的各項訴訟權利。
王英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8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山東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總編輯王英受賄案。對被告人王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2016年,被告人王英利用擔任山東有線電視中心主任、山東龍視天下傳媒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龍視天下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樂拍商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總編輯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印刷業務承攬、裝修裝飾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0萬餘元。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王英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王英對大部分犯罪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英受賄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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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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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東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總編輯王英接受組織審查 .中共山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山東省監察委員會.2017-05-04[引用日期2018-09-09]
- 2. 山東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總編輯王英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 .中共山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山東省監察委員會.2017-08-02[引用日期2018-09-09]
- 3. 山東省檢察院依法對王英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7-08-30[引用日期2018-09-09]
- 4. 山東廣播電視台原副總編輯王英受審,被控受賄430萬餘元 .澎湃新聞.2018-09-07[引用日期2018-09-09]
- 5. 山東廣播電視台原副總編輯王英受賄430萬,獲刑十年六個月 .澎湃新聞.2018-12-28[引用日期2018-12-28]